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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准时参加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今天,我们的老朋友连艳律师将继续为大家解答疑问。
法律教育网:现在连艳律师已经来到聊天室,欢迎连律师!
连艳律师:大家好!
法律教育网:网友尘提问:犯罪嫌疑人甲与被害人乙是对象关系,二人在游艺厅完游戏,乙就把手机放在上衣兜里了,然后把衣服叠好放在二人身后的椅子上了,甲在玩了一会后,一回头看见乙的手机掉在了地上,甲就拣了起来放在自己的兜里,没有还给乙,在乙发现后问甲看没看见手机时,甲说没看见,还假意帮助寻找,后二人在没有找到的情况下走了,甲第二天在卖手机时被抓获。请问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盗窃吗?手机掉到地上后能否成为遗失物?
连艳律师: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个案子里,虽然甲乙两人关系比较特殊,但是从甲第二天把窃取的手机出卖可以看出他完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手机不属于遗失物,因为其为有主财产且处在物主的占有之下。而且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需要归还。
法律教育网:网友无疆提问:公司法最后关于关联关系的说明: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请问这怎么理解?
连艳律师:这个的意思是国家控股企业不因为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在这里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用了一个仅是表示强调。强调的是国家控股这个词。因为在定义的最开始有公司控股股东,最后是要排除国家控股企业。
法律教育网:网友碧海青天提问:我是一名大学生,现在刚开学,发现假期放在宿舍里的电脑丢了(我们宿舍一共丢了5台电脑)。学校宿舍在放假期间封闭,由物业公司和学校保安处负责。现在已经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来看过了(我们的住宿费里包含财产保险费)。保险公司说三个月以后才能办理赔偿,当然只是损失的一小部分。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我们一部分,我们还能否向学校和物业公司申请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连艳律师:我们认为学校和物业公司既然负责公寓的保安,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如果在保险公司不能够完全赔偿也没有破案的情况下你们可以要求学校和物业公司来赔偿。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学校和物业公司是合格的被告。
法律教育网:网友小熊33提问:A生前借款与B,现A已死亡,A的继承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此债,可不知道起诉书上的原告如何写?是写A还是写有继承权的A的继承人,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谢谢!
连艳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所以应该以继承人的名义起诉。
法律教育网:网友yuu提问:我原来自己找了一个活,结果辛苦做了一个多月,人家说不要就不要了,这次是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他们说付款需要拖延……请问自己拉活都怎么来做的?有什么有法律保障的个人合同或其他约束双方行为的凭证么?谢谢了!!
连艳律师:我想问的是你们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连艳律师:是说好你做好这个活总共是多少钱是吗?
法律教育网:是的,说干完了给多少多少钱。
连艳律师:如果他不支付承揽的费用你可以留置你的工作成果,你们应该在达成合作意向以后签订一个合同。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定金。
法律教育网:那就是我有权把作好的东西卖给别人?
连艳律师:那倒不是说你可以马上就可以出卖作好的东西。
连艳律师:有两个月的期限。你要催告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付款义务。逾期可以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的上半时段就要结束了,欢迎您在下午2:00继续关注我们法律咨询。祝大家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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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回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的下半时段。
法律教育网:网友cnrhu提问:请问卖出的网站空间被上传了色情网站,我该负什么责任?
连艳律师:你好。如果在卖出的时候你是不知情的,应该没有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dddb_1提问:当事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超越了前面的一辆普通民用普桑后,该辆普桑追上二轮摩托车并横在前面强行拦截。普桑中只有一人,下来后发现是名着装警察。该警察同志大吼一声“还要逃”!并立即作出未戴头盔的行政处罚决定。交警使用民用车辆拦截未戴头盔(戴有防冻帽)的二轮摩托车车主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中程序合法吗?在该拦截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效吗?当事人摩托车主可否以交警行政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未戴头盔的行政处罚决定?
连艳律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警察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存在以下问题:
连艳律师:没有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是五十元以上的罚款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同时由于该处罚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你可以拒绝执行。
法律教育网:网友12341234提问:前一阵子,我们这里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车顺行,一摩托车被一客车从后面撞击,摩托车主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以两车没有年审为由,认定摩托车负次要责任。我个人认为,两车没有年审不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真正的原因是客车追尾所致(且肇事车事故后继续前行500余米才停下),客车应负全责,这种理由法院能否支持?再者,死者家属配偶现年已53周岁,为家庭妇女,没有工作,肇事方就否将其以被害人的扶养人给予一定的赔偿?死者配偶及子女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连艳律师:首先要看作出已没有年审为由的处罚有没有法律规定。至于法院会不会支持那要看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可行的。但是要求抚恤金有一个限制是55岁以上。如果你们有合同就可以起诉他们。对于他们说的观点要举出证据,否则法院不会采纳。
法律教育网:网友阿尔塞斯提问: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在一个不起眼的店里上班,所有账目、清单都是我负责,我们店一直和一级建筑工地有业务来往。(注:建筑工地老板为人大代表)我们一直认为对方信誉比较好。从2004年4月开始来往业务,到2005年4月我经手共欠账40余万元。老板娘6月10日告诉我,和建筑工地账目已算清,对方要给我们40万元。但是对方货款只汇7万多,余下的33.8万被对建筑工地的会计买房子用掉了(注:该会计为某医院院长夫人)。后来我老板娘问建筑工地老板讨账,会计和院长也再三承诺,保证以后会介绍业务,让我们一定会赚回那笔钱。协商无果之下,经好心人提议,起诉法院,谁知对方一口否认不欠款,还慌称那33.8万是以现金给我老板娘。谁都知道现在官场黑暗,官官相互,我们跟他们,简直是鸡蛋碰石头,作为老百姓,我们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讨回公道!!!
连艳律师:你们应该努力在诉讼程序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说你们这个案子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应该对法律有信心。
法律教育网:网友冰云潇湘提问:甲、乙两人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做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饰品归甲。请问: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饰品归甲”的约定有效吗?为什么?
连艳律师:该约定无效。在法律上这属于“流质禁止条款”。
法律教育网:您能解释一下什么是“流质禁止条款”吗?
连艳律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专家在线咨询栏目到此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感谢连律师的精彩解答,我们下周四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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