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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黑煤窑塌方民工被埋井下致残 矿主被判赔偿18万

  袁某因为无证违规经营煤窑,导致民工吴某被埋井下砸伤致残,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吴某18万余元。

  洛宁县农民袁某原先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双头村柿沟煤矿经营小煤窑。2005年7月5日上午,受雇于袁某在煤窑打工的一名同乡吴某在井下进行挖煤作业时,因塌方被埋井下,后被工友从煤块中扒出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救治,吴某被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并截瘫。住院期间,袁某先后为吴某支付医疗和生活费1万余元。吴某在就伤害赔偿问题与袁某达未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05年10月诉至湖滨区法院。在诉讼中,吴某经鉴定为伤残Ⅱ级。经法院调查核实,袁某所经营的煤窑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安全许可证。

  湖滨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袁某在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下经营煤窑并雇佣民工,吴某在井下作业因塌方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袁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袁某再支付伤残民工医疗、误工、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84655.8元并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中国法院网·张传新 窦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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