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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空难旅客赔偿提高到40万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发布

  民航总局今天向媒体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该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乘客损害赔偿获更多保障

  解读《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空难、延误、行李丢失、航空保险一直是我国航空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最需要法律支持的问题。《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给所有关注这些问题的航空消费者一个新的说法。

  赔偿限额定为40万元依据居民年收入

  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有限度的。承运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非恶意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应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航空运输期间旅客托运行李损坏或丢失航空公司赔偿

  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所谓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旅客托运行李在搬运、传送带传送时损坏或丢失,如果该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承运人应当在新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意外险和承运人赔偿不冲突

  新规定中“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是指,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制网·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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