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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周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登文章说,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现行有效法律21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一次法制讲座中介绍说,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杨景宇曾担任过国务院法制办主任。他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可以分为七个门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有法律专家提出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从九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注重新创立法律的同时,加大了修改现有法律工作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提出,在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基础上,重点提高立法质量。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了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应处理好的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全国人大将继续加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的立法工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反映出立法工作的方向,也意味着科学发展观将会在立法工作中起统领作用。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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