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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改不能忽视社会争议问题,但是如果立法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那么,在解决旧有问题的同时,可能还会滋生出新的问题。修订义务教育法,应明确义务教育法的价值取向,更加旗帜鲜明地强调政府的教育义务。
义务教育是对政府的约束,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侧重于强调政府的义务。义务教育法是关于政府义务的教育基本法,免除学生的学杂费只是政府义务的部分内容。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今年初,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国务院原则通过。近年来围绕着义务教育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将可能通过法律的修改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
只有18条的现行义务教育法已实施了将近20年。有人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其修订的难度不亚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据报道,原则通过此次修订草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1986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的内容比较广泛,涵盖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问题,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监督和督导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问题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中,免费教育是不少人所认为的修改重点。的确,在前一段时间,关于义务教育是不是免费教育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义务教育不等于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免除了学生的学费,但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的杂费。还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义务教育并不等于政府承担所有的义务,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吸收民间资本,普及基础教育。
法律的修改当然不能忽视社会争议问题,但是如果立法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那么,在解决旧有问题的同时,可能还会滋生出新的问题。
从宪法上来看,义务教育是对政府的约束,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教育侧重于强调政府的义务。具体而言,政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必须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如果地区财政收入增长,但教育投入却在下降,那么,政府就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针对我国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中央政府应当加大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各地教育投入的差距,逐渐解决各地教育水平不平衡现象。第三,在教师力量的培养上,政府承担绝对的义务,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教师上岗工作。第四,在教育设施建设方面,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普遍需要,采取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各地义务教育平衡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减免学杂费的问题,义务教育法为政府设置了全面的义务。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仅仅关注学杂费减免问题,而没有看到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没有看到不同教育机构师资力量不平衡的问题,那么,同样不能解决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些地方政府教育机构逐渐民办化,有些教育机构实行“一校两制”,根据学生缴费多少,提供不同的教育服务。在有些地方甚至提出了教育领域全面竞争的口号,希望民办教育机构逐渐打败政府教育机构。这些情况的出现,说明某些地区政府官员尚未全面理解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政府义务,没有看到法律对政府行为的刚性约束。
修订义务教育法,不应是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更不应是减少或者推卸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责任。法律修订的目的在于明确义务教育法的价值取向,更加旗帜鲜明地强调政府的教育义务,通过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落实各项政府的义务。
如果不明确义务教育法的价值取向,不从全局高度把握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面义务,那么有可能会顾此失彼,在制度设计上出现混乱的现象。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数量的缺口仍然很大,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任务依然繁重。有些地方将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当成了学位教育,希望通过提高小学教师的学位,达到提高小学教育水平的目的。基于这样一种有害的认识,不少师范院校拼命争取硕士点、博士点的开设,将大量的精力用于学位教育上。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首先,在教育经费的分配方面,应当向义务教育阶段倾斜,各高等师范院校应该重新调整专业设置,腾出大量的岗位和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其次,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教育领域的同时,必须确保政府教育机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第三,在教学机构设置上,必须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必须考虑到公众的实际需要,不能将政府教育机构边缘化,或者通过发展民办教育的方式,排挤或者压缩政府教育机构。第四,在不发达地区,应当实行“教育券”或者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无论是外出打工子女,还是偏远山区的儿童,只要持有政府颁发的“教育券”,都可以就近上学,当地政府应当确保适龄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对那些特别贫困山区的孩子,政府可以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为每一位入学儿童提供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防止少数儿童因为家境贫困而丧失学习的机会。
总之,义务教育法是关于政府义务的教育基本法,免除学生的学杂费只是政府义务的部分内容。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全面理解义务教育法,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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