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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保险出尔反尔 事故车法庭索赔

  因肇事车辆投保的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拒绝向被撞车辆进行损失赔偿,被撞车车主曹先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永安保险北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曹先生是京H80XXX号小客车的所有人。2005年6月2日23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在海淀区北四环海淀桥上与小涛(化名)驾驶的牌照号为京A90XXX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小客车损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队认定小涛(化名)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京A90XXX的机动车的车主是石先生,小涛(化名)是石先生雇佣的司机。石先生于2005年4月25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为京A90021的机动车投保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至2006年5月26日。事故发生后,小涛(化名)及时向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给原告的京H80XXX小客车的损失估价金额为14716元。此外,原告还支付拖车费700元。

  石先生领着原告曹先生到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也同意原告直接到该公司领取赔偿金,并且将修理汽车更换下来的坏件收回,让原告一个月后到保险公司领赔偿款。一个月后,原告曹先生去领赔偿款时,永安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拖带物为由予以拒赔。为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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