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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未及时呼叫120致患者死亡 个体诊所赔偿

  患者到个体诊所就诊,因诊所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义务,致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丧失了生命。3月2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诊所的老板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2005年4月中旬,济源市民尚安到曹军的个体医疗所就诊。曹军诊断后发现尚安患心肌梗塞,遂让尚安服用了速效救心丸等药物,并告知尚安立即转院,可病人尚安说等要家人来了再去。曹军也没有迅速拨打“120”电话,致使尚安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丢掉性命。后死者尚安的妻儿将曹军起诉到济源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万余元。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安到曹军的诊所就诊,曹军诊断后认为尚安患悉心肌梗塞,随即让尚安服用了相关药物,并建议尚安转院的事实存在。但曹军作为内科执业医师,应当很清楚时间对抢救心肌梗塞的重要性,而他的诊所不具备抢救条件,又不履行其他抢救义务,不亲自呼叫“120”,致使尚安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死亡。结合医疗鉴定结论,曹军在此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董武敏 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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