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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时,严格审查事实与证据,严把法律适用关,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凤林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凤林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刘凤英发生争吵,继而用菜刀砍刘凤英头部、胸腹部、上肢并用啤酒瓶、砖头打刘凤英的头部,刘凤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朱凤林应该被判处死刑。
主审法官荆丽君承办此案后仔细阅卷,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发现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动机有违常理。荆法官凭着办案经验,感觉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有问题,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对被告人朱凤林进行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合议庭决定先依照法定程序正常开庭审理,并依法给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朱凤林供述的作案动机极为反常,而且供述时语言迟缓,精神恍惚,情绪不稳定。休庭后,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朱凤林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及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作出被告人朱凤林系病理性半醒状态、偏执性精神病,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凤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撤回起诉。
目前,包头中院已裁定准许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中国法院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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