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信息的发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数字化进程逐步加快,信息领域安全成为关注的热点。从世界各国保密工作主要做法,始终坚持围绕秘密载体的管理和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审查这两个方面。对秘密载体的管理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而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审查,则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
一、涉密资格审查的概念和内容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该条规定确立了涉密资格审查制度,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具体工作部门。由于行业要求不同,存在不同岗位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四章就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报考资格审查条件。我国涉密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拟被任用经管秘密事项的人员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其接触有关秘密后是否存在泄漏的可能性。涉密资格审查的依据和操作过程都有严密的行政法规规定,对被审查人来说,主要就是配合有关部门提供数据、填写表格、准备证据等,证明自己不存在安全风险,并得到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肯定。被审查人这种波动的情况并不表明其正当权益受到限制,相反“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在涉密资格审查具体工作中,解决重审查权力轻公民权利现象的关键点就是突出权利观念,这就是完善审查权,尊重和保护被审查人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尊重和保护被审查人自身的正当权益
在涉密资格审查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审查机关,被审查人与审查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审查机关在行使审查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被审查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等宪法基本权利,此外,以下几种权利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拒绝权。我国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大部分都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原则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如拟被任用的人员,不愿意从事经管国家秘密事项工作,他有权拒绝相应的资格审查,有关审查部门也应中止已经或将要进行的资格审查工作;已经从事经管国家秘密事项工作的人员,也有权拒绝进行更深层次的资格审查工作。尊重被审查人的拒绝权,也就是尊重公民选择职业的自由。任有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要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形式的摸底、调查、查阅人事档案等行为都应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二)陈述权。陈述权是审查人基于审查结论,在否决任用被审查人经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工作的决定做出之前,允许被审查人就与裁决而言十分重要的事实情况进行陈述的权利。陈述权是基于之前的义务产生的;被审查人慎重做出了职业选择,经过准备达到有关条件,进行了有关考试和考核,向审查人提供了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证明人,配合审查人进行了资格审查。被审查人的陈述,能达到消除主观评价、澄清事实的目的。德国等欧洲国家都承认被审查人的陈述权,并召开听证会。
(三)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对隐私的利用权。个人数据是个人隐私的载体,保护个人隐私权,就要加强个人数据的利用和保护。涉密资格审查过程就是采集个人数据的过程。为保护个人隐私,使个人信息能够在欧盟国家间自由流动,1995年欧盟委员会专门通过了《欧盟数据保护指南》。由于审查人是为审查涉密资格而进行收集、占有、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机构,为保护个人隐私,一是要明确审查人开展涉密资格审查的条件:必须经被审查人毫不含糊的同意;收集信息是审查人所必需的;不损害被审查人的利益;出于审查人的职能和公共职能的需要收集的信息。二是要明确审查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负责实现被审查人的权利;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予以保密,负责数据的安全;向个人数据保护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在提供给第三者时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对敏感的个人信息,如涉及种族、民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性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在收集、处理过程中,还必须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三是要明确审查人在通信审查涉密资格时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个人隐私;不用明码电报或未加密电报传递个人隐私;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涉案资格审查中,审查机关尊重被审查人的监督权,就要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确告知资格审查的依据、原则、程序、要求、内容、时间、被审查人和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因被审查人行使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检举等而采取不平等对待,并主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