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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和谐价值

2007-3-22 10:19

  (一) 和谐社会国内外研究现状

  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我国历史上产生过不少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左传·襄》描写了“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八年时间,九路诸侯,如一曲美妙的乐曲,和谐动听)的理想社会。这表明,和谐观念从来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理想国”的构想。空想社会主义者更是把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1803年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第一次公开阐述他的社会理想,提出要以“和谐制度”代替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不是“个人和谐”,而是“全体和谐”。

  尽管这些和谐社会的思想、理想,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但毕竟只是基于传统社会的和谐理想,与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极大不同。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开始探索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内在联系,有的国家提出了现代和谐社会理念。

  近年,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学者在总结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治理经验基础上,对现代法治和谐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展开了广泛而有意义的讨论。这些讨论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描绘了和谐社会的图画,丰富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理论。

  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的经济特征表现为建立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基础之上;政治特征体现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的有效管理;文化特征则主要体现为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社会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节人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应当是多元合作、社会资源兼容共生、和而不同、充满活力的社会;应当是民主、团结、互助和宽容、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有的学者更强调从社会治理模式解释和谐社会,他们认为,和谐社会是依赖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实现了社会公平和善治的社会。还有的学者强调法治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应当是“the rule of law”(法律的统治),而不是“the rule by law”(依法而治)。他们认为后者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而前者才是把法律视为“天理人道和人世间公平正义的化身”。只有实现了前者的“法治”,才能真正生成良序运行的机制和条件,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和谐社会。

  有的学者撰文认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型的和谐社会,既是目标又是过程。矛盾的规律贯穿在这个过程始终。这就要求我们,构建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等在内的能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在矛盾中仍能保持和谐发展的机制,以实现对社会运行状态进行自动调节,有效整合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各种力量良性互动。把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机制中,是有效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机制的基本前提。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是一个平等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和谐社会观。社会主义法治不但继承了法律形式意义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载了与以往任何社会都不同的新的价值内涵和社会目标。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管理有序的社会,而且是一个人与人相互尊重,各阶层合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平等社会。

  (二)和谐社会的研究方向

  人们在研究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价值时,从和谐社会本身和法治本身分别作出了论述。和谐社会是主线,是主要矛盾。在和谐社会这个问题上,党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认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可以看出,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治时和谐社会重要的保障。在法治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对比论述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别,论述了人治和法治在构件和谐社会问题上的选择。在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相互关系上,和谐社会是目标,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体现。

  (三)和谐社会的研究进展情况

  构建和谐社会是近年党中央提出的社会治理目标,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正处于起步和初期阶段。囿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刚刚开始,局限于没有现成的外国经验可以借鉴,现阶段的理论研究无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亦或是科学性等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四)存在的问题

  这些学说从不同的侧面论述了和谐社会的法治价值,论述了法治对于构件和谐社会的意义。应当说对于我们深入认识要构建什么样的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指向,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各方面关系等,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但是基于法治和谐社会正在建设的历史局限性,这些学说仍然显得过于宏观,缺乏具体的制度研究。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面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而提出来的任务,而非表达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现实性品格的社会构建形态,特别是在社会急遽变化,甚至存在社会冲突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只满足于理论、理想的推导,而需要更多的深邃和理性,需要从客观现实出发来研究其构建所可能面临的若干问题。需要从法治的文化、法治的制度等各方面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谐价值之于法治的意义仍然需要做出研究,以便对法治的自身建设方面做出更有效率和价值的研究。

  和谐社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一次理论研讨班上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重大历史背景下,研究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以此为依托,我国法律界对此展开了热烈的理论探讨。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要以法律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是社会和谐。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社会规则是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制定的,体现在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中,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有秩序。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准则。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就应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这样有机地统一。这是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制度保证。从法治的本身角度看,法治应当将和谐价值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并以此为精神,指导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为建设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关系是新时期下提出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对法治的和谐价值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法治和谐价值是法治诸多价值中的一种,法治的价值是法治法学文化的重要研究课题。无数中外法学人士对此有着宽广和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研究法治的和谐价值提供了基础性的材料和铺垫工作。这位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素材,课题的研究不是白手起家。从和谐社会的本身来看,自古以来,人类就没有中断过的和谐社会的渴求和研究。这些丰富的中外研究成果为嫁接法治奠定了基础。从政策方面讲,党中央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目标予以确立,这就可以肯定的讲,研究法治的和谐价值不仅具有坚实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保证,这位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目录:

  康超光:浅议法治与和谐社会

  何振华:《从构建和谐社会看法治》

  罗豪才:《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

  光明日报评论: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

  戴小明、潘弘祥:《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 》

  卓泽渊:《论法的价值》

  虞云耀:《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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