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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我们能不在乎谁当市长?

2006-8-15 11:13

  从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的10年中,邯郸市先后有7任市长施政。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一届市长任期5年,邯郸市7任市长没有一位工作到法定任期。有论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于法律和选民的不尊重,同时,市长任期不稳定,频繁变动,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绝对没有任何益处。

  我的看法与这些论者不尽相同。要尊重法律和选民当然是对的,但一个市长在任期之内可不可以变动恐怕也是可以商量的,只要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我看不许变动不一定比允许变动好。至于因为市长的变动造成了对一个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而反对变动,恐怕问题更复杂了。我认为,“人走政息”问题的要害绝不在于市长的频繁变换,而在于市政府的职能究竟是什幺,市政府究竟应该怎样施政。

  有关报道为了证明市长频繁变动造成的弊端,举了一个为评论者乐于引用的例子:对于邯郸的沁河治理,一任市长一种态度,随市长变动起伏不定,以致于邯郸市居民对沁河治理这项民心工程能否持续而十分担忧。在当下的邯郸市,这当然是市长经常变换的后果。但是,如果我们设想,邯郸市政府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职能,像治理沁河这样的工程是由社会力量来办的,跟市长根本就没有关系,那幺,城市建设和市民们的生活还会受到不同市长的更替那幺大的影响吗?

  如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职能应该是调节和监管,凡是可以由市场做的事情就应该通过市场竞争交由市场去做,包括像类似沁河治理工程之类的各种公共工程本来就不应该由政府直接去经营和操作,政府直接参与是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实际上就是对政府职能的错误设置。而政府职能的错误设置是体制性的问题,抱怨市长的变动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是没有找到恰当的抱怨对象。

  再有,如果邯郸的沁河治理工程作为一项公共工程,如果它的立项、预算、招投标等等是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项法案,任何一个市长都只能执行这项法案规定给市政府的职责,而且是通过法律赋予的稳定的非法律程序不能改变的职责,那幺,是哪一个市长在市政府当政有什幺关系呢?据了解,在伦敦,人家干脆就把市政府给取消了,而城市建设也没有任何影响,更没有人“三日无君惶惶如也”,那才是“依法……”呢。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就是政府依法行政。对于一个市政府来说,依法行政首先就应当是约束和控制市长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让市长的作用只在法律范围内发挥,即使“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的面貌改造世界”,但只要依法行政,政府就不会带上过多的个人色彩。如果是这样,市长频繁变动也没什幺了不起,只要合乎法律程序,我看他爱变不变。

  所以,如果我们要对邯郸市近11年中换7任市长的现象进行反思,那幺,对一个市政府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谁来当市长,也不是市长在任期内是否保持稳定,而是确定一个适当的职能,确定适当的施政方式。

  实际上,不仅邯郸市市长频繁变动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有众多的现象和问题要求我们反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干什幺和怎样干。比如说,在最近一个时期就有江苏的铁本案件,湖南的嘉禾事件,等等,已经相当充分地暴露了现阶段政府职能设置的缺陷,已经有太多的困难和问题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和确定政府的职能、重新选择政府的运作方式,邯郸市市长频繁变动引起的问题只是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政府职能的变革已经刻不容缓了!

  民革中央·蔡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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