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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探讨

2006-5-19 15:50

  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作为新兴行政执法模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必然为这一原则所包含。目前,与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相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规则还在摸索阶段,法律上缺乏详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规定,仅有少数几个条款或是规范性文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作了原则性的说明。理论上对这一领域较少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定位有很大关系。由于证据采集规则的缺失造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被动的例子比比皆是,一旦遇到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将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使得执法的公信力降低。笔者拟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规则的困境入手,结合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证据采集的规则从理论上作一番探讨,希望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有所帮助,以提高执法的效率,避免由于证据采集问题而引起的执法违法和无效执法,保障执法活动的正确、及时、合法。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就必须以该规定为依据,正确、及时、合法的采集。证据采集的原则是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时必须遵守的准则,笔者认为,证据采集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证据采集是执法人员为了发现和取得证据而进行的一种执法活动,因此它必须遵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这不仅关系到采集到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效,还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的人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为了能够保证执法人员能够采集到一切有效证据,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得证据采集工作能有效的进行,法律严格规定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且为了保证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定程序采集证据,法律还对非法证据作出了排除性规定,这里的非法证据当然包括违反法定程序而采集的证据。

  (二)、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总能为人民群众所察觉,很大一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还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而发现的。因此,一些能够反映违法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大多为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的了解和知道。所以,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就必须走群众路线进,紧密依靠群众。执法人员在深入群众中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必须要有群众的想法,态度要虚心温和。在向群众调查取证的时候,要尽量方便群众,尽量主动上门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通过法律和政策宣传让他们放下思想顾虑,以便采集证据的工作能够取得实效。

  (三)、执法人员主动采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应当主动积极地采集证据。执法机关在今后的行政处罚中都将以执法人员所采集到的证据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当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不能单纯的依赖于自身主动采集证据,还要与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举证责任相结合。比如,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执法中,执法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设置行为是得到行政许可的,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执法机关就可以以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的查询结果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就可视为当事人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证据采集必须及时、客观、全面

  证据采集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离案发时间越近,证据就越容易采集。特别是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往往证据稍纵即逝,一旦不及时采集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永久灭失。例如,对于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产生大量烟尘的执法,一旦现场不进行及时地证据采集,那么等到焚烧完毕烟尘散去执法机关就永久的无法采集到有力的焚烧现场证据了。其次。执法机关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出发,对于客观存在的证据应当如实地采集,不能用自己的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片面的采集有利于执法机关处罚的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的进行证据采集,同时也要采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只有客观、全面地采集证据,全面了解行政案件的各方全貌,才能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证据采集的规则

  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进行证据采集的时候就只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证据采集的规则,来进行采集证据的活动。笔者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证据采集的规则:

  (一)、严格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

  由于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对于行政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都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就对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程序意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采集证据应当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美国“辛普森案件”的判例确立了英美法系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反思是我国的行政执法,大多是“重实体,轻程序”,因此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时有以下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即使证据真实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

  1、证据采集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二人以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是检查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其实质是保证证据采集的公正性。一人采集证据往往会发生“孤证”效应,使得采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定效力。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证据采集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也是从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论执法人员是在进行简易程序还是进行一般程序的证据采集都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法定程序。

  2、必须向当事人宣告权利

  必须向当事人宣告权利。告知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美国司法界有一条非常著名的“米兰达告知”,只要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进行“米兰达告知”,那么执法人员所采取的一切执法活动包括证据采集都是无效的。所以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之前也必须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宣告权利,让其明确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事人明确其负有的法律义务,保证证据采集的合法、顺利。

  3、严格证据采集的时效

  行政证据有7个种类,每种证据的采集都有其时效性。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检查现场进行的证据采集形式,因此该证据类型的时效就是检查当时,一旦离开检查现场再补做现场检查笔录,那么该现场检查笔录就已经丧失了证据的效力,是一份无效证据。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证据的采集必须及时,要严格按照证据采集的当时进行证据的固定。不论是何种证据类型都必须要在法定时效内采集固定,一旦在法定时效内没有采集固定证据,那么就丧失了该证据的合法性。

  4、严格证据签名的法定程序

  由于执法的大环境不容乐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不愿意在各类证据上签名,而当事人签名又是证据真实合法性的首要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依照法定程序只要二名执法人员在证据上注明当事人不签名的原因该份证据就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不一定非要当事人签名认可。但是,笔者在此有一点必须阐明,执法人员注明当事人不予签名的证据使用必须是当事人的确在场而不予签名,不能是当事人不在场或是执法人员事后补造证据而进行的“变通手段”。否则,该证据不但是无效证据,而且还是伪造证据。

  (二)、符合证据采集的主体资格

  行政证据的采集必须要由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来进行,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采集的证据将是无效证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证据的采集也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现行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人员组成还相当复杂,有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有的是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协管员,还有一部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勤务工作人员,当然他们也不具有执法资格。在进行证据采集的过程中必须要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其他一切人员都不得进行行政证据的采集。即使他人采集的行政证据真实,该证据也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当被排除。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的时候不能够贪图简单,将他人采集的证据或是委托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采集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进行固定和使用。执法人员所依据的定案证据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所采集的证据,其他证据应当一律排除在外。

  (三)、严格证据的法定要式

  证据采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采集证据除了要严格法定程序和法定主体之外,对于证据法律还作了严格的要式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证据符合了法定要式才能称之为有效证据。笔者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发,从行政证据的分类来探讨

  各类行政证据采集时应当严格的法定要式

  1、书证

  执法人员采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采集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采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B、采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C、采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D、采集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采集书证作为证据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对于采集需要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往往要到相关部门采集原始书证。这是就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书证采集的法定要式,一旦未按书证要式进行采集,那么该份书证就如同白纸。没有证据效力了。

  2、物证

  执法人员采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采集原物。采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B、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采集其中的一部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采集中采集物证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往往定案的重要依据就是物证。但是许多执法人员在采集物证的时候不注意物证的法定要式,使得采集到最有佳值的物证成为无效证据。采集物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往往为了尽快取得物证防止“意外”发生,而匆忙在采集后离开现场,经常忘记履行采集物证时应当开具的法律文书,如此采集的物证不但是无效证据而且还是一种执法违法的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采集物证的时候一定要使采集的物证符合法定要式,这样才能采集到合法的物证。

  3、视听资料

  执法人员采集的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采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采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集复制件

  B、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C、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中最能直观反映案发现场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也是采集到的证据中最容易成为无效证据的证据种类。一般而言,视听资料成为无效证据往往是因为执法人员在采集的时候不注意视听资料的法定要是。认为只要是当场拍摄到的或是当场录音的就可以成为法定证据进行使用了,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视听资料在采集后还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有所反映,这样才能成为一份有效的视听资料证据,缺少了视听资料的法定要式,那么该份证据自然就是无效证据,执法人员在进行视听资料证据采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该类证据的法定要式。

  4、证人证言的

  执法人员采集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B、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C、注明出具日期

  D、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在此种类型的证据上笔者要特别说明一点,执法人员在采集该类证据过程中往往或忽略证人的身份证明。证人证言要作为有效证据必须附有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当然在我国身份证是法定身份证明之一,依现行法律法规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有多种,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都是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论证人提供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都应当在证人证言上附上该份身份证明文件,只有这样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要式。

  5、鉴定结论

  执法人员要进行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需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统称为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有其严格的法定要式,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对于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的法定要式不会出现问题,但是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的时候经常或发生当事人不愿签名确认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使现场笔录符合法定要式,执法人员应当在该笔录上注明当事人不愿签名的原因,有条件的话可以由其他证人签名证实。这样就符合了现场笔录的法定要式,使该份证据成为了有效证据。

  7、证据的其他要式

  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采集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执法人员采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执法人员采集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四)、禁止非法采集证据

  证据的采集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式,不论从《行政处罚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直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定,都明确了执法人员禁止非法采集证据的要求。笔者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能出现非法采集证据的类型作如下探讨。

  1、非法扣押取得的证据

  非法扣押取得的证据是指行政证据采集中,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非法扣押、收缴等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非法扣押等方式取得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如果行政程序承认它们的证明能力,可能导致鼓励通过非法手段等方法采集证据,出现侵害个人权利情况的大量发生。为实现行政实体公正,我国行政程序中应当排除非法扣押取得证据的证明能力,这样可以防止执法人员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证据采集的合法性。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秘密方式收集的证据一般都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取的证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我国行政机关大量采用秘密手段调查违法案件事实。如采用偷拍、偷录来记录违法事实,而在城市管理中,一些城市也大量采用电话录音等来记录违法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采用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实际上行政程序中采用偷拍、偷录和窃听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话,很可能就会侵害他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法院作为非法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严格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采集证据,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法采集证据,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效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发生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以利诱、欺诈、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属非法性排除的范围,应当被排除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采用利诱、欺诈、暴力、胁迫、诱惑等手段进行违法行为证据采集是非常不妥的。因为,其一,采集证据运用欺骗为手段会损害社会的道德观念及国家机关形象,更会丧失行政执法机关的和政府的公信力。其二,在采集证据中使用利诱、欺诈、暴力、胁迫、诱惑等手段往往有利益驱动的原因。为防止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应当允许行政执法机关采用该种手段进行证据采集。另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收集的证据可能因提供证据人意志不自由而不真实,更重要的是,如果采信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收集的证据,就会助长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收集证据之风,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应当排除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收集证据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的是非法性排除的精神,反映了行政证据采集的特点,具有合理性,所有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4、不合法主体采集或提供的证据

  不合法主体采集或提供的证据是指不具有法定主体执法资格的人采集的被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定案依据的他人行政违法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证据的采集必须是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而且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为了保证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如果其他公民采集的证据都可以作为执法机关定案处罚的依据,那么社会的诚信和一些法律关系的稳定势必被打乱。因此,不合法主体采集或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执法机关定案的证据进行使用,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在证据规则之外。

  5、伪造证据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时严禁伪造证据,不论执法人员出于何种目的进行伪造证据的行为都是应当被禁止的,而且伪造的证据一律是被证据规则所排除的。伪造证据的形式有多种,比如,伪造行政相对人的签名;未进行现场检查而伪造现场检查笔录;未进行现场勘查而伪造现场勘查笔录;伪造现场扣押的物证等等。许多执法人员在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后,对自己的伪造证据行为还没有清醒地认识,甚至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伪造证据。比如,现场为进行照相取证,事后将他人相同违法行为的照相证据作为该案的证据进行“采集”。这就是一种伪造证据的行为,执法人员伪造证据将使得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笔者认为,在证据采集中应当实事求是,证据一旦灭失或是再也无法采集就是证据的丧失,严禁执法人员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重新采集证据。

  6、其他非法采集证据形式

  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采集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采集明知被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明知证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而作为完全民事主体资格人员采集的证人证言;执法人员采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这些都是非法采集证据的形式,应当被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三、证据采集的方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证据采集的特殊性,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种新兴的执法模式,而且执法的对象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数的证据又稍纵即逝,在证据采集过程中还可能遭到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的不理解甚至阻挠,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时要做到及时、迅速、细致、全面、合法。

  (一)、通过扣押的方式采集原始物证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定案处罚时很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物证,因此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中经常要采集原始物证。在采集原始物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扣押的方式采集原始物证,在实行扣押方式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具扣押法律文书,比如先行登记保存单、暂扣物品通知书等。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人员才能采集到合法的原始物证,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物证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二)、通过细致询问采集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都是言辞证据的种类,执法人员在采集言辞证据时应当细致询问,不要疏漏任何一个可能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事实。对于采集言辞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在采集前尽量熟悉案情,以便在询问时能够有的放矢的进行,在采集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对证人或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分别进行,并且让证人或当事人连贯的、充分的进行陈述,尽量不要中途打断。证人或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证人或当事人阅读,对于不能阅读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当场向其阅读笔录。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的证人或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聘请翻译在场。对聋、哑的证人或当事人进行言辞证据采集的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在场进行翻译并在笔录上加以注明。不要对证人或当事人进行诱导性询问,在采集言词证据前执法人员应当向证人或当事人宣告权利和义务。

  (三)、通过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采集现场证据

  执法人员在采集现场证据时因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察,并在检查或勘查结束后当场制作笔录交由在场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现场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或是在他们的主持指导下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有在场参加的全部检查勘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通过录音、录像采集视听资料

  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采集视听资料是常见的方法,也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采集视听资料的常用方法。对于通过录音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对于通过录像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连续进行录像,不可以对制作的录像进行剪辑,应当采集录像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五)、通过鉴定采集鉴定结论

  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确定的事实,执法人员应当通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采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执法人员需要采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鉴定部门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四、证据采集的规范

  证据采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基础,只有对执法机关进行证据采集的规范才能保证执法的正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执法机关证据采集的规范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业务性很强,这就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执法实践中有一些执法人员由于综合素质较低,尤其是证据采集意识较差,在执法活动中常常忽略证据的及时采集而使得执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使得证据采集能够严格、规范。

  (二)、严格证据采集规则

  证据采集关系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正确与否,一旦执法人员违反证据采集规则而错误采集证据的话,那么依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方式,执法机关势必会依据错误的证据做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证据采集时应当对执法人员严格证据采集规则,防止执法人员违反证据采集规则,这样才能保证采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执法机关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还非常薄弱,在采集证据时往往凭经验,注重证据采集的结果不注重证据采集的程序和规则,经常使采集到的证据成为无效证据。还有的执法人员根本不进行证据采集,凭“经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和处罚。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必须加强提高,这样才能正确的采集到有效证据,使执法机关做出正确的裁判。

  (四)、通过立法方式规范证据采集

  我国现行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证据采集规则,各种证据采集规则散见在各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少数几个条款中,还有一部分证据采集规则更是出现在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有的还只是内部规范。因此,要想使得行政证据采集严格规范,笔者认为,应当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制定一部完整、全面的证据采集规则的法律。这样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采集就都有法可依,可以避免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采集时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执法人员非法采集证据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证据采集的规则从理论上作一番探讨,旨在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证据采集,提高执法的效率,避免由于证据采集问题而引发的执法违法和无效执法,保障执法活动的正确、及时、合法。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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