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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迈耶对行政法方法的贡献

2006-6-23 10:24

  奥托·迈耶,行政法学家,教会法学家。1846年3月29日生于德国巴伐利亚的福尔特市(Fuerth),1924年8月8日死于希尔佩特骚(Hilpertsau)。迈耶的祖父是个很成功的药剂师,他的父亲继承祖业,很有成就,已经跻身资产阶级阶层,并开始进入政界,曾是巴伐利亚进步党在福尔特市的议会代表,一度任市议员领袖。迈耶是家里的长子,下有弟、妹6人。迈耶的父亲是当时德国典型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对政治有浓厚的兴趣,对社会有深厚的正义感;他爱好艺术和文学,深信科学;思想自由、开放,同情1848年的革命运动。他热爱他的孩子们,但不溺爱。他对孩子们的教育极为重视,尽最大的可能让他的孩子们受到最好的教育。他的父亲曾经说过这样的一句话:“我无法使我的孩子名垂青史,他们得自己造就自己。”迈耶的父母都信仰宗教,他的母亲是个虔诚的基督徒,父亲相对说来在教义上比较无拘无束。他经常试图将现代科学与宗教结合在一起。父亲的思想和爱好,给奥托·迈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迈耶的外祖父母是法语区出生的,他从小就受到外祖父母在法语语言和文学方面的熏陶,这为他日后研究法国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迈耶从1864年开始,先后在爱尔朗根(Erlangen)、海德堡和柏林学习法学,1869年获得罗马法博士学位。在柏林学习期间,他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己钻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部艰涩著作。黑格尔的思想对他日后理论研究产生了很深的影响。博士毕业后,他前往阿尔萨斯的米尔豪森训练做律师实务。阿尔萨斯原本是德国的领土,1806年拿破仑打败普鲁士后,被法国占领,1870年普法战争,德国取胜,1871年阿尔萨斯又回归德国。当时的德国帝国政府决定,在曾为法国占领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法国民法典继续有效。迈耶作为律师,起初的目标是学习法国民法。后来德国政府又决定,法国的行政法在这两个地区也继续有效。于是迈耶又不得不学习法国的行政法。其时,法国的行政法积累了相当多的实践经验,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文献,使得迈耶的学习如鱼得水。迈耶对行政法的理论兴趣得益于一次偶然的机会。1873年,迈耶在巴黎旅游,在一家旅馆中,偶然获得了一本二手书,是法国法学家Gabriel Dufour写的Traite general de droit administratif applique(《应用行政法通论》)。这本书使得迈耶对法国行政法的理解从实务更加进深到理论的层面,在迈耶的眼前拓展出了一片广阔的天地。这本法学书对他1886年在斯特拉斯堡出版的《法国行政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10年后,迈耶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与此书有莫大的关系。到1880年迈耶已经是收入颇丰的知名律师,但是他放弃了律师的工作,在取得大学授课资格后,在斯特拉斯堡获得私人讲师职位,又重新开始了法学研究,起先讲授国际私法和法国民法,后来又讲授行政法。1887年迈耶在斯特拉斯堡获得正式的教授职位。1896年,在出版其《德国行政法》后,为了能够联系实际,迈耶接受了斯特拉斯堡市议员的职位。1903年他受邀到莱比锡,在1907到1912年间,他又当选为莱比锡的市议员。退休后,迈耶前往海德堡,于1924年8月8日在这里逝世。《德国行政法》分别于1895年、1914/1917年和1924年出版了三版。

  人们经常将奥托·迈耶视为“现代德国行政法方法的真正创始人和经典作家”(Ernst Forsthoff 语),埃利希· 考夫曼(Erich Kaufmann),在1925年的一篇纪念迈耶逝世一周年的悼念文章中说,迈耶是来自“杰出律师圈”的“德国法学的最后经典人物”,与迈耶相比,同时代的行政法学就像是“模仿者”(Epigonen)。

  迈耶关于行政法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经典著作《德国行政法》中。迈耶写作行政法的目的是:“揭示在我们的法律现实性中,行政活动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由以活动的现存形式,即我们的法律制度。在此尤其要重视双方得以发展的界限、个人的主观权力和国家应予尊重的自由界限。由此发展出我们行政法现状的体系完备的总体图景。”(《迈耶自传》)《德国行政法》之所以超出同辈,就在于它的概念、体系和规范的方法。今天对于我们来说极为严格的方法,在《德国行政法》中是一种全新的创造。迈耶在精神上把握了一种极为复杂的进程,他利用法国行政法的方法理清了杂乱无章、层次不清、充满非法学累赘的德国行政法,将德国行政法置于一种全新的基础之上。他用完全不同的话语将这种法学概念联系在一起。他将法国行政法的分散具体的制度转换为德国行政法。而且,迈耶不只是简单地描述德国行政法,他既赋予这些大量的材料以理想的、规范的要求,又描述了事实上的东西和应该的东西(Seinsollendem)。

  首先,迈耶从现有的法学材料中过滤出隐藏在它们后面的法学基本理念。与他的前辈拉班德(Laband)和吉尔贝尔( Gerber )在国家法中的做法不同,他不是按照严格的实在法的观点来研究行政法的。在迈耶看来,法学体系的可使用性并不在于具有完美分类的逻辑形式,而是对现实的恰当描述。他反对严格描写实在法的法学方法,提倡最宽泛的法学维度。

  第二步,迈耶一方面吸收当时已经在德国发展成熟的基本理念,将它们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在迈耶看来,一种观念之所以能够占据优先的地位,首先就在于它在现实中是可以得到证明的。但是迈耶同时认为,为了能够避免体系的僵化,还必须使用一些全新的观念,使之成为有效的观念,尽管在现实中这些观念尚未被证明,但是只要这些观念是理性的观念,就是有效的观念。因为迈耶深信黑格尔的哲学,认为,凡是理性的,就必定是现实的。所谓法,就是既符合时代需要,又合乎理性的法。这种法不仅过去存在,而且将来也会存在。这种双轨制的选择方法表明,迈耶将观念同时理解为历史发展的结果和创造者。它既是现实的东西,同时又是推动现实前进的东西。

  第三步就是将所获得、并精心挑选的这些观念,通过概念和体系构造移植到法律中来,“根据其自身规律”,“并依据普遍的、宏观的观点来构建统一的德国行政法”。在此应该注意的是,迈耶的目的绝不是要重新杜撰现实,这种构建的概念和体系在给定的范围内应该是清楚明白的,但是又不要将现实削足适履地放进概念体系之中。在已经受考验的这些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迈耶看到了一条最好的道路,即在法律现实性的发现和创造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

  总而言之,迈耶的方法所取得的成就恰恰在于通过缩小视野,将法的内容转换为法的形式。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透视和有把握地安排法的材料,其进一步的好处在于:他首先试图瞄准的是法的这种方法,不是需要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的革命所产生出来的东西。Heyen在一个定义中说,迈耶的方法是“历史-现实性的构造的法理学”,其中规定关系是制约性的东西,反之观念是为运作操作的因素。

  迈耶最高抽象层面的两个概念,同时也构成他的法学指导性的原则是:他的现代国家理念(Die Neuzeitliche Staatsidee)和法治国理念(Die Rechtsstaatsidee)。在此基础上,迈耶总结出行政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他借鉴德国民法的方法,将行政法分为总论和分论。在总论中讨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分论中具体讨论行政法的部门法。但是就是在部门法中,他也不是像他的前辈们那样,只是将部门法加以分类和描述,而是从实证和规范的角度,进行体系上的构造。迈耶的这种法学方法开创了现代德国行政法的道路,至今仍被主流法学教科书所采用。他所创立的法学术语,已经成了今天行政法的基本用语。

  奥托·迈耶的方法也招致了许多批评。与他同时代的Georg Meyer 曾说道:“奥托·迈耶对行政法制度的法学建构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方法变成了独于一尊的方法,则不足为训。如果行政法只是从形式上进行法学研讨,完全缺乏与行政学的联系,不免令人遗憾。” Jellinek 认为,迈耶的现代国家观念过于夸大国家万能,过于法国化。迈耶作为个人权力的主观公法理论不过是“从泥沼中抓住自己的头发”,迈耶通过行政法进行法律保护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他企图将所有的东西简单统一起来。考夫曼批评说,迈耶的类型构造完全不顾行政法的现实性,在其方法上尤其如此。迈耶过分地接收法国行政法,从而歪曲了德国行政法。福斯多夫(Forsthoff)在1973年出版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迈耶的批评更为尖刻。他说,迈耶不过是用一些特殊的行政法关系和公法制度的概念不充分地掩饰了在法治国体系下法律中出现的空档,其结构方面首当其冲。行政法学很长一段时间一直都是在坚持迈耶的概念结构,完全脱离了实际。认为 “迈耶的行政法学是时代的产物,现在是有必要摆脱他的时候了”。

  尽管人们对迈耶的个别的学理观点进行了批评,但是迈耶法学总的方面,尤其是他的法学方法,被人们视为德国行政法的持续遗产。

  北大法律信息网·陈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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