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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务中介市场调研报告

2006-6-23 10:39

  曾几何时,在外来人口占绝对多数的深圳,劳务中介成为人们很喜欢的服务,当内地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工人、学生等南下“淘金”、涌入深圳的时候,他们主要想到的就是通过深圳的劳务中介市场找到自己一份满意的工作,劳务中介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外来劳务工在深圳的有序流动,为深圳社会治安的稳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又曾几何时,劳务中介成为外来劳务工谈之色变的职业,以招工为名、骗钱为实的劳务中介和劳务诈骗日益猖獗,因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直接影响了深圳的软环境建设。近年来,为深圳劳务中介市场的良性发展、社会治安的稳定,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了多次的专项打击行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收效甚微,非法劳务中介和劳务诈骗依然猖獗。劳务中介市场秩序为何如此混乱?非法劳务中介和劳务诈骗为何屡禁不绝?其症结何在?如何才能够整顿和规范劳务中介市场秩序并对其进行标本兼治从而促进深圳的软环境建设?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深圳市劳务中介市场进行了专题调研,为解决影响深圳市软环境建设的这个“顽疾”提供一点建议。

  本次调研在地域上以罗湖区为重点,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是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是各部门的权限和管理职责,监督措施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如何建立预防和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选择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对劳务中介市场有一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劳动、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门。调查的方法主要是座谈会、文献调查等方式。我们走访了市政府信访办、市劳动局、罗湖区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罗湖区公安分局内保科及笋田派出所、螺岭派出所等十余个政府部门,掌握了上述部门在管理劳务中介市场和打击非法劳务中介等方面的权限及有关做法,收集了涉及劳务中介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以及有关案例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是对罗湖区劳务中介市场比较混乱的区域实地摸查,调查的重点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整顿和规范劳务中介市场之后出现的新情况,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以劳务工身份应聘、以开职业介绍所为名实地考察等方式。我们摸查了市人才大市场、市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新桃园大厦、国际商品交易大厦、笋岗大厦、华通大厦等十余处,基本摸清正规职业介绍所的经营、新形势下变相的非法劳务中介的运作及其猖獗程度。

  第三是对外来劳务工的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他们来我市找工作的情况和部分被骗人的经历。调查的方法采取了“套餐式”的组合方式,主要包括:

  1、问卷调查,我们组织了两次问卷调查,选择的调查对象考虑的主要是文化层次比较低、对社会认识不多因而容易上当受骗的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一次是选择了一间劳动密集型的制衣厂,另外一次是选择市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招聘现场,为了保证调查的有效性,在制衣厂和职介中心的配合下,我们采取集中填写的方法,由我们亲自指导填写并当场回收。我们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97份,有效回收率为99%.调查问卷的主要情况如下:

  首先,来我市找工作的外来劳务工中一半以上有被骗的经历,在收回的有效问卷297份中有152份在“来深圳找工作有没有被骗过”的答案中选择“有”,比例为51%.

  其次,来我市找工作主要是通过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看招聘广告等途径,主要被职业介绍所、招牌单位所骗(如下两图)。

  劳务工在深圳找工作的途径

  劳务工被骗的方式

  再次,绝大多数劳务工被骗后没有寻求政府的救济,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劳务诈骗方面没有信心。被骗后没有投诉的占89%,对没有投诉的原因方面,“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的占35%,“认为找了也没有用”的占58%,其他原因占7%.对被骗后投诉的方式,“到市、区政府信访办反映”的占18%,“到派出所报案”的占31%,“到劳动局投诉”的占39%,“到工商局投诉”的占2%,“到报社反映”的占10%;在上述政府部门对投诉的处理方面,“推脱责任”的占46%,“拖着不办”的占22%,“立即解决”的占32%;在投诉后挽回损失方面,“要回一部分”的占81%,“一分钱没有要回”的占19%,“全部要回”的没有。

  最后,对于在深圳找工作被骗,大多数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措施不力,但没有影响对深圳的良好印象。有87%的被放者认为政府部门工作做得不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有1%的被访者认为政府失职并要告有关部门不作为;在被骗后对深圳的印象方面,有61%的被访者认为“一般”,有33%的被访者认为“不太好”,有5%的被访者认为“还好”。

  2、访谈调查,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提纲,我们采取了“三三三”制方针,即选择三个被重点投诉的涉嫌劳务诈骗的单位,从三个被重点投诉的单位中分别选择三个有代表性的投诉人,达到了解投诉人的思想状态、基本掌握非法劳务市场的作案手法特点、熟悉非法劳务市场的地域分布等三个目标。从工作情况来看,通过采取以上方法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保证本次调研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调研出真实情况,我们还走访了深圳特区报社、深圳商报社、南山区人民法院等单位;为保证对新形势下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手段隐蔽化、表面形式合法化的劳务诈骗手段的准确定性,我们走访了市检察院、市局法制处等部门。

  一、劳务中介市场的现状

  (一)合法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情况。根据我们到市劳动局、市人事局了解的情况,目前,按照职能分工,劳动、人事部门分别负责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与管理,劳动部门从1996年开始停止审批新的职业介绍机构,限制职业介绍机构总量,现劳动部门审批、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有67家,对该67家职介机构的投诉,2000年、2001年均为5宗,今年上半年10宗,投诉内容主要是个别机构信息虚假、不愿退款,没有发现有涉及劳务诈骗的投诉。而人事部门审批、管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15家(市人事局没有统计投诉情况)。据我们的调查摸底,也没有发现有投诉合法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劳务诈骗的情况。

  (二)非法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情况。根据我们到市政府信访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的调查,对外来劳务工调查问卷的反映以及实地摸查的情况发现,由于市政府的综合治理措施取得一定效果,开非法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风险大,不法分子已经寻觅到其他更有欺骗性、风险小、手段隐蔽、表面形式合法化的劳务诈骗方式,在今年上半年,单纯以开非法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来介绍工作诈骗钱财的情况已经比较少见。

  (三)违法犯罪分子已从单纯开高风险、低效益的非法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转向低风险、高效益、手段隐蔽化、表面形式合法化的开变相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所谓贸易公司(包括具有独资企业性质的贸易商行,下同)招工(包括自己招工或者为他人招工,下同)的方式实施劳务诈骗,这是引发当前劳务中介市场乃至整个劳务市场混乱、劳务诈骗相当猖獗的主因。

  当前,如果以单纯开非法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招工骗钱已经难以得逞,而且风险较大,这些原来开非法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分子从2000年开始就逐步采取智能化、隐蔽化、表面形式合法化的手段实施劳务诈骗,到现在已经肆无忌惮、开贸易公司实施劳务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猖獗。今年上半年,仅市劳动局就接待涉及劳务诈骗的投诉436批次,接待来访群众769人次,接听举报涉嫌劳务诈骗的投诉电话1000多个,而据《晶报》民生热线不完全统计,在劳务诈骗的高峰期,在每天接到的四百左右投诉电话中就有60%是涉及劳务诈骗的。而如前所述,显性化的投诉只是诈骗活动的冰山一角,51%的外来劳务工曾经受骗上当,只有11%的被骗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劳务诈骗,主要以开真实或者虚假的贸易公司介绍工作或者自己招工,主要特点有:

  1、作案区域集中,不法分子队伍不断壮大,诈骗窝点恶性蔓延,劳务诈骗非常猖獗。受利益驱动,加上开贸易公司实施劳务诈骗成本低,越来越多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每个窝点仅需投入几千元,即可日均收入过千元,甚至上万元,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成为不法分子敛财的重要途径,这些窝点不断设立“连锁店”、营业部、分公司,其他不法分子相继仿效,加上随着广州、东莞等地打击力度的加大,不少不法分子流窜到深圳,不法分子及开贸易公司进行诈骗的窝点急剧增多。据劳动部门的初步估计和我们的摸底调查,在罗湖区涉嫌以开贸易公司的名义实施劳务诈骗的窝点有近二十个,主要分布在新桃园大厦、国际商品交易大厦、东方大厦、华通大厦、国贸大厦等十余处;而市劳动局反映在关外的布吉、西乡已经成为此种劳务诈骗的重灾区,涉嫌以开贸易公司的名义进行劳务诈骗的超过一百家。

  2、实施劳务诈骗的主体有法人化、组织化、欺骗性强等特点,力求使其表面形式合法化。主体主要有三大类:有合法证照的所谓贸易公司、无(或者假)证(职业介绍或者人才许可证)照(营业执照)的“骗子公司”、超范围经营的家政服务公司。由于物业管理部门已明确规定不会出租给进行非法职业中介的单位和个人,并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因此,作案分子想租用场地开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已经非常困难,他们便换另外一种方式:以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成立所谓的一家或者若干家贸易公司,大多数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发的税务登记证,甚至有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证明,只有少数以复制等手段持有虚假的营业执照,公司一般少则三、五人,多则十余人,分工比较细致,有老板(老板一般在幕后,很少在公司出现)、拉单的、前台接听电话的、负责收钱和退钱的,有的公司还专门有威胁、恐吓求职者的打手;大多数公司只摆设有3至5个桌子,几部电话,少数公司则规模比较大,设立所谓的总经理室、经理室、财务部等多个部门,有“公司简介”、“公司规章制度”,还有的在办公室显眼位置挂某公司送的锦旗,很容易给人以错觉。还有的成立家政公司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超范围经营职业中介业务,批着合法的外衣进行诈骗。

  3、诈骗途径、手段多样化、欺骗性强。违法犯罪分子成立公司后,采取到报社、正规人才市场或者职业介绍所、路边的《招聘栏》等处登招工广告,或者派人到正规人才市场或者职业介绍所拉单(即将需要找工作的求职者骗到公司)等办法诱使求职者来应聘,从而为实施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迈出关键一步。而诈骗手段也呈多样化特点:一是联手诈骗,职介诈骗分子相互勾结,以推荐工作为名收取各种费用,而后把求职者推荐给其他所谓的贸易公司;二是“网络”式诈骗,同一个老板或者同一个团伙开设几个网点或者分公司,同时大肆“招聘”,互相推荐求职者;三是游击诈骗,在车站、人才市场等外来劳务工流动量大的地段租用酒店、招待所或者写字楼,通过“招聘”诱人上当受骗后捞一把就走;四是招聘求职者后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是劳动局统一印发的标准合同,有少数是违法犯罪分子自行设计,下同),收取押金或者服装费等之后,将求职者安排到关外的所谓分公司或者工厂(实际上是其他正规公司但早已相互串通好,也有部分是临时搭建的),之后在合同规定的不用支付工资的不满一个月期限内通过各种方法使出各种手段折磨求职者,让他们受不了苦而不得不主动辞职,从而骗取押金或者服装费等费用;五是作案手段更加隐蔽、表面形式合法化的新型劳务诈骗方式,这种方式目前普遍存在,即开贸易公司自己招工,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和不熟悉市场的心理,签订内容模糊或者任务非常难以完成的劳动合同,收取求职者押金或者服装费等费用,开具收据后采取诱骗或者暴力手段将收据取回(其目的一是消灭证据二是到劳动局投诉时因为无收据一般会被劳动局拒绝),合同内容一般是求职者中男的做业务员、跟单员或者做市场调查(但在执行合同时都变成推销员),女的做促销小姐,大多是推销市场上非常少见的新产品——内地某公司刚生产出的啤酒、葡萄酒、矿泉水、五金等(大多都是从正规的生产厂家购买质量合格的产品后冒充该生产厂家代销点的方式推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刁难等手段促使求职者自知无法完成任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感觉上当受骗而主动辞职,当求职者要求退回押金或者服装等费用时,劳务诈骗分子或者以无证据不予退还或者只退一小部分,从而成功诈骗求职者的押金或者服装费等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诈骗分子还有许多其他诈骗手段,如有的成立真实或者虚假的贸易公司后长期大量招聘,但设下种种圈套骗取钱财,以考试不合格、不服从工作安排、销售业绩不佳、违反制度等种种借口刁难求职者从而使其自动辞职,或者安排求职者推销高价假冒伪劣产品,从事性服务,甚至做“职业杀手”,让求职者知难而退,达到不退或者少退押金或者服装等费用的目的。

  4、巧立多种收费名目,诈骗金额越来越大。劳务诈骗分子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榨取求职者钱财,骗求职者填求职表后开始以传真费、证件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繁多、不断增设的费用或者押金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数额最少的有五元,一般的在三、四百元之间,有的求职者因被骗多次数额达上千元。如我们在市劳动局调查中得知,2001年,一名来自湖南的求职者投诉称,他在田贝四路一公司交了100元中介费,被推荐到国商大厦B座1203房应聘,一“工作人员”收了他100元填表费后同意录用,另一自称张经理的再收了他500元保证金,把他推荐到水产大厦17楼C座“上班”,他过了一周去“上班”时发现已人去楼空。

  5、打击劳务诈骗难度大,劳务诈骗分子气焰嚣张,肆意践踏法律。劳务诈骗分子反侦查能力强,有的专人在楼下放风,或者买通大厦保安、门卫甚至国家工作人员通风报信,在原市政府组织或者市劳动局单独组织打击行动时,往往热闹的贸易公司场所大多变得冷清,劳务诈骗分子闻风而逃,有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骗钱后又成立另外的分公司继续营业,如我们在7月初对位于市人才大市场附近的国际商品交易大厦进行摸底时,距市劳动局联合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对该地方进行打击后还没有过半个月,该大厦的五、六楼又聚集了近十家所谓的贸易公司和家政服务公司。特别是对于开贸易公司自己招聘劳务工骗取押金或者服装费等费用的新型劳务诈骗方式,在工作实践中则存在许多分歧,公安部门认为不构成诈骗只是劳资纠纷,而劳动部门则认为是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尽管劳动部门或者派出所打击多次,但最后的处理结果都是责令劳务诈骗分子退部分费用,因而这些劳务诈骗分子气焰愈发嚣张,有的劳务诈骗分子经验非常丰富,大多已经有几年骗钱经历,对政府部门的处理方式已经习以为常,有的雇佣打手对要求退款的求职者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殴打致伤,有的恐吓、利诱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写恐吓信。大多劳务诈骗分子认为这是一条法律真空地带的发财捷径,大肆骗取求职者的服装费等费用,政府部门找上门来,或者逃避换一个地方,或者多退一点费用给求职者以给执法人员“面子”。

  6、劳务中介市场的混乱与某些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渎职等因素紧密相连,具有伴生性(具体内容在本文第四部分分析劳务中介市场混乱的原因时有详细说明)。劳务诈骗分子能够顺利取得营业执照(大多虚假注册,有的营业地点与实际注册地点不一致,有的超范围经营,有的随意设立分公司),取得劳动部门制发的用工证明,被默许任意招工,可以轻易在政府办的报社、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路边广告栏刊登招聘广告,随意签订明显不合法或者带有欺诈性质的劳务合同,在某些大厦任意租用办公场地、肆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被查处时能够逃之夭夭等等,从而能够不断“成长壮大”,这些与某些部门的渎职等因素有相当大的关系。

  二、政府相关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劳务中介市场秩序方面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从1998年开始,市劳动局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每年都开展了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市领导在2001年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召开了打击劳务诈骗活动的会议,成立打击劳务诈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三处),要求要逐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市政府从去年开始,在每年的年初和七月(每年外地来深圳找工作的两大高峰期)组织劳动、工商、人事、公安(市局治安处)、城管、房屋租赁办等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统一清理整顿,但由于某些部门的不重视,根本没有落实市政府的要求,统一清理整顿工作流于形式,“雷声大雨点小”,对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的打击并没有取得多大效果。特别是当劳务诈骗分子转变作案方式之后,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针对新问题进行研究找出解决办法,打击的重点还仍是开非法职业中介和一般的劳务诈骗,对新形势下的劳务诈骗(特别是开贸易公司自己招聘劳务工骗取服装费等费用)无可奈何,听之任之,因而当前利用开贸易公司进行非法劳务中介和诈骗相当泛滥。

  1、劳动部门:每年都对非法职业中介专门组织打击,规范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对新形势下开贸易公司进行劳务诈骗的方式,如接到求职者有收据的投诉,一般会打电话勒令诈骗分子退部分押金或者服装费等费用,对于有牌证的贸易公司收取押金而又不退还的则由其监察大队依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进行调查、处罚;对于无牌证的贸易公司或者是收取服装费等其他费用的,则以超过其管理权限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不准收取服装费等其他费用而不予受理。

  2、工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无证照的贸易公司进行罚款,对有证照的贸易公司或者家政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公安部门:主要是辖区派出所,对于比较明显的劳务诈骗,数额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拘留或者劳教,数额较大的则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接到新形势下劳务诈骗的报警,特别是涉及开贸易公司自己招聘劳务工骗取钱财的,除比较明显属于诈骗外,一般是告知报案人到劳动局投诉,或者出警责令劳务诈骗分子退还部分服装费等费用。

  4、租赁办: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物业管理处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开非法职业介绍所的,如有的话造成求职者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各物业管理处在与承租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单位)要交保证金,如承租人(单位)用出租的房屋开非法职业介绍所的,要扣留部分保证金。而对于打着贸易公司的旗号变相进行非法职业中介的则没有办法。

  5、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规定,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由人事部门负责,市人事局没有统计投诉情况,我们的调查摸底也没有发现有投诉人才中介机构劳务诈骗的情况。

  各部门在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所时还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龙华经验,在劳务诈骗曾经频繁出现的宝安区龙华镇,区政府拨出专款,由龙华治安联防队把打击清理劳务诈骗列入社区治安目标管理,经费与治理效果挂钩,一旦发现不法活动的苗头,立即主动予以打击,使劳务诈骗没有出头之日,效果很好;二是在接近市人才大市场附近的笋岗大厦也曾经是非法职业介绍所和贸易公司的主要“栖息地”,每天都有许多劳务诈骗及其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报警,经过多次打击仍未有效果,笋田派出所与笋岗大厦管理处联合采取行动,将大厦的多个入口减为一个,每天派出保安员值勤,对进入的所有人员(在该大厦居住和办公人员除外)都要出示证件登记和说明进入理由,如发现有进入大厦应聘的,值班的保安员则告知求职者大厦内没有真实的贸易公司,有招工的贸易公司的话是骗人的,在不到一周时间内,在该大厦“办公”的所谓贸易公司因为没有“业务”不得不搬离笋岗大厦。

  三、劳务中介市场混乱、劳务诈骗猖獗的主要原因

  (一)某些政府部门思想上重视不够,危害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造成本该很好解决的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活动多年屡禁不绝的最主要原因。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政府部门认为劳务诈骗分子诈骗外来劳务工几十元或者几百元数额小,勒令退还就可,无足轻重,对于劳务工被骗的危害认识不足,因而在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素手无策,更没有积极研究对策,相互推诿扯皮。而在新形势下劳务诈骗分子能够顺利实施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使其表面形式合法化、手段更具有欺骗性,并且能够诈骗多年,则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保护伞”有相当大的关系:

  大多劳务诈骗分子尽管使用虚假身份证或者他人身份证成为法定代表人,虚假出资(有的公司注册资金几十万、几百万),有的营业地点与实际注册地点不一致,但依然可以顺利取得营业执照;在所谓的经营过程中有的超范围经营,有的随意设立分公司,经常换营业地点,有的被投诉诈骗几次到几十次依然合法“营业”。

  根据《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政府职能部门有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职责,但劳务诈骗分子可以轻易取得用工证明,任意招工,可以不凭用工证明轻易在政府办的报社、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路边广告栏刊登招聘广告;根据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但在调查中没有发现一个劳动合同被鉴证过,内容违法、带有明显欺诈性质或者有陷阱的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发的标准劳动合同被劳务诈骗分子堂而晃之地作为诈骗工具使用(许多被骗劳务工就是因为有政府制发的标准劳动合同而丧失警惕才上当受骗);根据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收取报名费或者押金的不但要责令返还而且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仅仅责令返还部分押金了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物业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场所进行职业(人才)介绍、招聘、培训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对物业出租人进行处理,但据我们调查还没有发现哪个物业出租人制止过劳务诈骗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没有因此被处理过,只要不是公开要开非法职业介绍所,劳务诈骗分子都可以租到房屋、以真实或者虚假营业执照的所谓贸易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据劳动部门和部分派出所反映,在罗湖和福田一带进行劳务诈骗的不管变换什么方式基本上是固定的一批人,有的甚至行骗七、八年,有的因为劳务诈骗及其引发的打架、敲诈勒索、抢劫、贸易公司带黑性质等被追究过法律责任,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的一些执法人员、派出所的部分辖区民警和保安员大多都熟悉他们,但他们依然能够在劳动、工商、派出所等政府部门及其部分执法者的“关注”下继续肆意进行劳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市政府组织专项整治或者打击时,部分劳务诈骗分子能够事先得到消息,有的暂时“停业”,有的逃之夭夭。

  (二)没有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特别是对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出现的新情况素手无策,相互推诿扯皮,缺乏有效的打击机制和制约、监督机制。

  市政府在2000年就以市府[2000]29号文件《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的形式要求信访、劳动、公安(三处)、工商、人事、租赁、城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活动;二00一年,郭荣俊副市长委托汤耀治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打击劳务诈骗的专门会议,对如何进一步加大打击劳务诈骗力度、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了部署,并在市公安局(三处)设立打击劳务诈骗活动领导小组,力图对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进行综合治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打击机制和制约、监督机制,打击时还主要依靠劳动部门,其他部门消极懈怠,没有进行全面摸底和对新形势下的贸易公司招工的性质进行论证就仓促行动,综合治理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收效甚微,劳务诈骗活动现在依然猖獗,就如一劳务工被骗后近日向劳动局投诉所反映的那样:“骗子仍在行骗,打工者仍在受害,我的受骗经历在别人身上仍在继续”。对于出现的利用所谓贸易公司进行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的新情况,各部门素手无策,要么相互推诿扯皮,要么向劳务诈骗分子请求给“面子”退还部分钱给劳务工,把国家法律的神圣权威、政府的威信置之脑后。

  (三)招聘广告无序化,特别是部分报社和正规的职介所、人才市场刊登所谓贸易公司的虚假招聘广告,是求职者上当受骗、劳务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实施其诈骗行为的关键,招聘广告已经成为劳务诈骗分子的“帮凶”。

  如前所述,劳务工来我市找工作主要是通过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看招聘广告等途径,主要被职业介绍所、招牌单位所骗。根据我们对劳务工的调查问卷和访谈,大多数劳务工是基于对政府办的报社、正规的职介所、人才市场、旅游广告公司主办的社会张贴栏上刊登的招聘广告信任其真实才走出被骗第一步的,这也是劳务诈骗分子能够成功实施诈骗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实际上,我市的权威媒体如深圳特区报、晶报、深圳晚报和在我市发行的南方都市报,包括深圳市人才大市场在内的几乎所有82家政府核准的正规职介所、人才市场,旅游广告公司主办的社会张贴栏,受利益驱动,对刊登招聘广告都是来者不拒,根本不管其招聘的真假,大多数只要求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及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就可以,而诸如晶报等只要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就可以刊登招聘广告,因而劳务诈骗分子就大量地刊登虚假招聘信息坐等求职者上当。据我们调查发现,目前特别是晶报,每天至少都有整整两个版面刊登广告,大多数是招聘广告和征婚广告,而经过我们初步调查和向劳务工访谈得知,晶报每天刊登的75个左右的招聘广告几乎全是虚假的,基本上是劳务诈骗分子刊登引诱劳务工上当受骗的。

  (四)法律法规本身就不够完善,而部分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劳动管理体制根本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实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劳动管理体制没有同步确立,是产生劳务中介市场混乱的最深层次原因。我国目前对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许多漏洞,不够完善,如《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只规定了不准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但在实际中所谓贸易公司收取变相押金和传真费、证件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如何处理则无规定。而目前由《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法律法规设计的劳动管理体制则依然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隆重色彩,根本不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现实情况。目前的劳动管理体制,如对用人单位招工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劳动部门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指标等规定就包含着政府依然如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对社会大包大揽,这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劳动管理体制没有同步确立,必然导致劳务中介市场的混乱。

  四、对策与建议

  魏宇航(一)从源头上预防,铲除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存在的土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之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法,规范贸易公司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对申请公司登记从身份证明、出资证明、经营地址等多方面严格把关,使劳务诈骗分子办所谓的假身份证明、假出资的贸易公司难以得逞;劳动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检查,在目前劳务诈骗猖獗时期应当要求对劳动合同强制实施鉴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劳务诈骗分子不能够取得用工指标、不能够使用标准劳动合同或者签定劳动合同后被劳动部门否决,要实施劳务诈骗将非常困难;加强招聘广告管理,杜绝虚假信息,用人单位要通过报社、电视等媒体和正规职介所、人才市场招聘劳务工要先经过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审批,等等。从源头上预防,才能够有效防止劳务诈骗。

  (二)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打击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方式众多,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建议召开由劳动、公安、工商、人事、租赁、城管、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对策,达成共识,以法律法规政策和职能为依据明确责任划分,各司其职,进一步明确分工,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以前有关会议精神,建立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活动的长效机制:把市政府要求成立的打击劳务诈骗活动领导小组落到实处,在目前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比较猖獗的时期组建联合执法机动队,以上部门都要派一至二人参加,固定办公室、固定人员,统一上班,在近二、三年的时间内,在调查摸底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多次的专项打击行动,有接到投诉或者报案的立即出击,依法从各自职责和权限给予处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严格执法或者成为劳务诈骗分子“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不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对综合治理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制定相关责任给予追究。只有建立有效的打击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程序和责任追究,才能够从根本上严厉打击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活动。龙华经验、笋田派出所治理笋岗大厦的经验都充分说明,只要政府部门下定决心,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就可以禁绝。

  (三)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项公益宣传,引导求职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树立非法职介和劳务诈骗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四)尽早建立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广大市民的信用意识,对有违法犯罪或者违规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够设立或者经营公司,是外来人员的不给予办理暂住证,不能够承租房屋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对他们信用的丧失要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五)公安机关与劳动、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包括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资源共享等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执法机动队只是为适应当前非法职业中介和劳务诈骗猖獗的临时性措施,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规范公安机关与劳动、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资源共享(如公安机关与工商部门在身份证查询方面的共享就可以防范劳务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证)等方面的程序才是上策,特别是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建立劳动、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制度。

  (六)充分利用我市有授权立法权的时机,以立法的形式改革过时的、不合理的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劳动管理体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乃至全国劳动中介市场混乱的最有效措施。我市有中央授权的立法权,我们应当抓住有利时机,在与国家宪法、基本法律原则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加紧修改当前过时的、不合理的劳动管理体制所反映的法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劳动管理体制,其主要核心应当是弱化政府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多干预,促使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行事,取消劳动部门控制用人单位的用工指标等规定,对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不规定指标,完全由其实际需要而定,严格筛选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好的劳务中介机构,赋予一定的管理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职权,加强对劳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在劳动力市场方面形成政府职能部门管劳务中介机构、劳务中介机构管用人单位的新劳动管理体制。

  北大法律信息网·魏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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