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严重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管理工作现状令人担忧,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极力关注。
为加大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去年,界首检察院深入到18个乡镇派出所,对在册的73名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了考察,其中保外就医1人、假释4人、缓刑60人,剥夺政治权利8人。考察中发现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脱管、漏管、失控现象,共提出检察建议16条,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判决4份,已有3人被收监。从调查情况显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不详。有些罪犯被判决和裁定监外执行后,不到辖区派出所报到,个别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未经批准长期外出务工。如邴集派出所辖区内的孙战伟、因伤害罪被判缓刑出狱后长期在外,派出所干警到其家多次询问下落未有结果,造成了脱管漏管。
外出务工人员犯罪被判决或裁定监外执行后失控脱管人员多。考察中显示,外出人员因犯罪被判决或裁定监外执行的有14人,脱管14人,占脱管、失控的50%.在外务工人员犯罪被判决或裁定监外执行后,他们不回原籍执行机关报到,出狱后,不知去向,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只有靠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才建立重点人员管理档案,但谈不上对这些人员的监管教育。如舒庄派出所辖区的杨海龙(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满释放后,携家在外多年,造成失控脱管。
基层帮教组织、管理档案不健全,措施不力。执行机关和基层帮教组织未按法律规定,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有的虽有组织,但作用发挥的不好。对有的监外服刑罪犯,或没有管理档案,或档案不健全;在建立的档案中,大多也只是形式上备案,不管理,不考察,无人抓帮教工作。有的出现法院一判了之,缺少刑事诉讼程序的连续性,致使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违规外出打工经商,使得教育和改造监外服刑罪犯的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有的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
交管脱节导致失控。原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后,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有的图省事让监外服刑罪犯捎带,有的邮寄手续不全,有的地址不详,只写到县(市)区,给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在管理教育上带来极大困难,从而造成脱管失控现象。
对监外服刑罪犯监管教育不够。由于帮教组织不健全,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不够落实,使他们误认为离开监管改造场所就可以成为自由自在的人,有的监外服刑罪犯不加强自身学习改造,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监外服刑罪犯脱管、漏管、失控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稳定,防止监外服刑罪犯再次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一是从立法上完善对外执行犯的管理规定。我国刑诉法对刑罚执行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制定实施细则上,对监外执行犯在交付执行的程序上作了规定,就如何对监外执行犯进行监管教育,没有可操作的措施,特别是相互监督的硬性措施缺乏,对有效的监督带来不便。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相互沟通,相互配合,深入调研,制定出对监外执行犯的管理教育办法,以便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具体实施。
二是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思想。原审法院在宣告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后,应及时把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察监所部门,杜绝自带、捎带等现象,并告知其在监外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及监督考察机关,从源头上卡死脱管失控的问题。
三是把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由于监管教育不力,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造成监外服刑罪犯又违法犯罪,对监管教育责任人,应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从制度上预防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管理漏洞。
四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公安、检、法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要以基层派出所为骨干,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建立健全帮教组织,构建基层帮教网络,发挥联手帮教的作用,加大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脱管失控现象。
五是惩罚分明。通过对监外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对确有立功表现、积极改造的,有悔过表现的,公安司法机关应按法定程序、法定职责,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裁定,予以奖励。对不服监管教育,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外管理规定的罪犯,应撤销其缓刑、假释等,加大惩罚和打击力度。
安徽省界首市检察院·汤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