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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

2006-11-2 14:56

  内容提要:当前各种区域贸易协定正在朝着跨地区、跨大陆、跨大洋的方向迅猛发展。导致这种异常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历史上的法律漏洞,又有现实的政治安全、外交策略和经贸利益等因素的考虑。过多的区域贸易协定直接威胁着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和前景,越来越严重地侵蚀着WTO 的基石、精神和宗旨。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待遇在多边贸易法律秩序中的“例外”和“基本原则”的法律定位,越来越变得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面对多边主义和区域主义的双重挑战,中国应主动适应、参与和利用这种双向并进趋势,力争在两条基本的发展轨道上实现“双赢”的最佳目标。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区 多哈发展议程 多边贸易体制

  一、导论:区域贸易协定的强劲发展势头

  自WTO 成立以来,以建立自由区( Free Trade Areas, FTAs) 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 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一方面,WTO 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因坎昆部长会议(the Cancun Ministerial Conference) 失败而停滞不前,另一方面, 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的发展势头迅猛而强劲,并呈现出如下新的特点: [1]

  第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急剧增加,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根据相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 在2001 年多哈发展议程启动后的两年内,就有33 项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到WTO,其中21 项涉及货物贸易,13 项涉及服务贸易。仅2003 年之内,就签署了12 项区域贸易协定,已启动谈判的就有9 项, 另有13 项区域贸易协定的建议。根据目前的发展势头,到2007 年,预计将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可能累计超过300 项大关。

  第二,世界上各个地区的国家普遍热衷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与缔结。截至2003 年10 月, WTO 共有成员146 个,除了蒙古国之外,其他所有WTO 成员都参加了或正在谈判区域贸易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不仅起源于欧洲,而且集中于欧洲。如今,虽然欧洲- 地中海地区仍然是区域贸易协定最多的地方(目前正在生效的就有100 多项),但是区域贸易协定谈判活动的中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亚太地区正在成为区域贸易协定新的增长点。过去,像日本、韩国、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对于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自由化“情有独钟”,如今也开始积极地寻求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第三,区域贸易协定的内涵正在扩大。传统的区域贸易协定旨在对货物贸易的关税进行削减和取消、非关税壁垒的禁止和限制,现在的区域贸易协定除了扩展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之外,正在向投资规则、竞争规则、环境政策和劳工条款等与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迈进,一批新生代的区域贸易协定(new generation of RTAs) 正在形成之中。

  第四,区域贸易协定的类型正在悄然繁衍。一些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且收获颇丰的国家或集团不安于现状,正在进行区域贸易协定类型上的新突破。首先,它们不再只是停留在自己所在的地区与相邻国家或与相邻地区国家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而是致力于跨地区、跨大陆、跨大洋的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如美国与新加坡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次,它们正在探索跨大陆、跨地区的超大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如正在拟建的美州自由贸易区和欧洲- 地中海自由贸易区。最后,它们正在有计划地将现行的低级别的区域贸易协定升级为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区域体制。例如,欧盟今年5 月1 日通过接纳10 个东欧和地中海国家作为其新成员国的方式,使欧盟与这些国家之间的现行优惠贸易安排自然地演变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虽然这种通过区域一体化组织接纳新成员国的方式使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减少了(包括一些现行自由贸易区的合并),但是一体化程度却更高了,经济和政治上的影响力更大了。又如,欧盟与77 个非、加、太国家之间存在近30 年的《洛美协定》(Lome Agreement ) 以其率先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关系中实行普遍优惠制(General Preferential System, GPS) 而闻名于世。如今,欧盟并不满足于现行的普惠制安排,已于2002 年9 月开始与这些发展中国家谈判包含自由贸易区在内的《经济伙伴协定》(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 来取代现行的《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计划于2008 年完成。这将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区域贸易协定的升级版。

  由于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冲破了“疆土相邻”的天然纽带,现在和今后的区域贸易协定这个概念必须嵌入时代的新特征,或只是作为各种类型的双边、诸边和区域贸易协定[2]的一种简捷的表达符号或方式,否则,难于准确反映这种优惠贸易安排的现实和发展趋势。用“优惠贸易协定”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s, PTAs) 来概括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将会更加准确,至少更具有包容性。

  综上罗列的趋势充分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正在形成各种连环套组成的复杂网络。尽管当今和未来的世界地图仍然是由形形色色图案和曲线标示的各国版图和各个大陆及大洋的天然界限,但是在各国政府、自然人和法人的心目中还必须时时牢记另一种布满各种区域贸易区的世界地图,至少当这些法律主体和国际行为者从事贸易、投资或其他跨境行为或不作为时,还不得不考虑这种无形的区域贸易协定地图。不然,轻则国家利益或个人或公司利益受损,重则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二、区域贸易协定热潮的主要诱因

  各种名目的区域贸易协定在世界各大洲迅速蔓延,必然有其深刻的诱因。

  (一) 经济利益的驱使

  根据WTO《2003 年世界贸易报告》的分析,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是受寻求更大市场准入的驱使, 这种更大市场的准入在区域或双边水平上比较容易建构,尤其在WTO 成员之间缺乏在多边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意愿的情况下。于是,有的国家辩解,它之所以积极从事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主要是为促进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竞争性的激励。例如,美国在坎昆部长会议之前,似乎已预料到此次会议的失败,提出了“竞争性自由化”概念(concept of competitive liberalization),一方面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敷衍,另一方面在双边轨道上积极促成与新加坡缔结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着手创建美洲贸易区。[3]另有一些国家出于维护自身经贸利益而被区域贸易协定所吸引,即:在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石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受阻的情况下,把缔结区域贸易协定作为维护市场准入机会的一种变通手段。欠发达的国家或经济上的弱小国家尤其把区域贸易协定视为一种经济利益维护的必要,因为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弱小成员比较容易获取来自更为发达成员的外国直接投资,低劳动成本的弱小国家尤其如此,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墨西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区域贸易协定对国家而言,似乎可以起到某种“双锁功能”(dual locking function),即把竞争锁在外面,而把投资锁进里面。[4]值得思考的是,根据一些经济学家的分析,从进口国的角度来看,自由贸易区并不一定会比多边贸易自由化带来更大的经贸利益,甚至比后者带来的利益还要小。在以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的多边贸易体制下,一个国家的贸易壁垒的任何削减将平等地有利于所有进口的竞争,从而来自某一个外国进口的任何增长将取代国内生产,而不取代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但是,在自由贸易区的情况下, 贸易壁垒的削减导致源于自由贸易区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增长,不仅相对国内生产而言,而且也相对源于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其他国家的进口而言。其结果是:源于自由贸易区协定成员国进口的任何增长不取代国内生产,也不取代源于其他国家的进口。经济学家们将这种取代国内生产称之为“贸易创造”(t rade creation),因为它导致贸易的净增长;将取代源于其他国家进口称之为“贸易转移”(t rade diversion),因为它总体上不增加贸易,而是起到转移现行贸易的作用。贸易创造比贸易转移更有可能产生净经济利益。因此,对进口国而言,贸易转移与贸易创造相比,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要小。[5]

  (二) 政治与安全政策的需要

  与上述经贸利益的动因相比,区域贸易协定的政治与安全因素有着不同的特点。它不像经贸利益那样赤裸裸地见诸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语言而通常要从这种协定可能涉及到的经贸利益以外的其他因素中通过综合和交叉分析来捕捉,如协定谈判与缔结的历史背景、现实背景;协定谈判与缔结者在全球和本地区事务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协定缔结者所在地区在全球战略中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自身的实力或国力,等等。

  从政治与安全的角度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者主要出于如下一些考虑:

  首先,区域贸易协定是其缔结者维护自身和所在区域安全的需要。仅以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自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由贸易区为例。[6]从战略上讲,中国积极倡导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实施中国提出的“新安全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提出多极世界和多边主义观以稀释美国在全球和区域事务中实行的单边主义政策。[7]根据这一“新安全概念”,中国特别强调多边主义和合作是促进亚洲和平的最佳途径。为此,中国积极主张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并将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东亚区域一体化的样板。中国不是采取与各单个东盟成员国进行谈判建立的方式,而是采取将东盟十个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如果单纯从经济利益考虑,中国与东盟各单个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更为有利,因为东盟的几个新成员国的经济相对落后,有的还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行列,中国与这些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在经贸利益上显然缺乏互补性。中国承诺将东盟作为一个整体来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更有助于东盟内部的整体凝聚力以及与中国在整体上的有机连接,从而一方面保证东盟不对中国构成安全威胁,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美国在东南亚地区的单边主义,从而为整个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8]

  其次,从大国和强国的角度来看,区域贸易协定是它们建立地缘政治联盟的重要法律形式,从而争取其全球战略和地区政策得到更多国家和更大范围的支持。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不久前就美国寻求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反论证专门发表了一份研究简报,其中明确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在政治和外交上给美国带来的利益。[9]该简报以1985 年美国与以色列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认为该协定“对美国的价值几乎完全是出于外交政策的原因”。至于北美自由区协定,虽然墨西哥是美国一个相对较大的贸易伙伴,但是相当一部分美国政治家认为这个协定对美国的经济利益的影响微乎其微,主要是政治上能给这个邻国提供长期的政治与经济稳定。简报还提到区域贸易协定有助于美国为弱小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与政治援助奠定法律基础。

  由于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需要,美国对待区域贸易协定的态度最近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美国迄今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只有三个,即:美国与以色列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和美国与约旦自由贸易区协定。近两年来,美国先后同新加坡和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定(有待批准),并分别与下列地区的国家正在或准备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 (1) 与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五国建立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区; (2) 与安提瓜、阿根廷、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格林纳达、圭亚那、海地、牙买加、巴拿马、巴拉圭、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等30 多个国家(包括加拿大、墨西哥、智利和中美洲国家在内) 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 (3) 与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五国建立美国—南非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4) 美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 (5) 美国与摩洛哥自由贸易区; (6) 美国与巴林自由贸易区。[10]从2004 年开始,美国与有关国家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热情更是异乎寻常地高涨。[11]最后,就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弱小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它们积极建立和参加各种区域贸易协定,除了经济上希望获取更大的贸易进出口(尤其是出口) 、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振兴本国经济外,政治上的考虑无疑也是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从自愿的政治动因来看,弱小国家之间建立双边、诸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有利于有关国家国内和本地区的稳定和安全,同时便于在国际组织和体制中用一个集团的声音讲话,因为单个的弱小国家在国家舞台上的声音往往被大国、强国的“高调”所压制,或被忽略不计。从不自愿的政治动因来看, 弱小国家要争取到优惠的贸易条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和获取后者的投资或经济援助,往往不得不答应发达国家倡议的区域贸易协定方式,尤其是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在有关区域贸易协定内外、前后提出的一些额外政治条件。随便研究任何一个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有弱小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都不难发现上述的政治因素。

  (三) 多边贸易体制的弊端

  对当今各种双边、诸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泛滥”,多边贸易体制难于逃脱其自身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如今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冲击是这种体制的“做茧自缚”。

  首先,多边贸易体制从一开始就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繁殖埋下了“祸根”。在谈判缔结1947 年关贸总协定时,一些老牌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为了极力维护他们与其殖民地国家或海外领地之间既存的优惠贸易安排,同时排除其他国家从这些历史性优惠安排中获取利益,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承认这类优惠贸易安排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合法存在。这就是1947 年和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24 条立法的主要背景。1979 年结束的东京回合,根据当时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的结构变化和经贸实力悬殊的现实,又制定了所谓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国家成员给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货物进口关税方面优惠待遇,尤其是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在货物贸易方面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行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1994 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一方面继续承认关贸总协定过去的这些既定规定和做法,另一方面还将区域贸易协定的例外以“区域一体化”的名称扩大适用到新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12]考究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缔造者们的立法意图,恐怕当初谁也没有预见到一个原本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情况,会在50 多年后变成一个极为流行的国际现象,且大有不可遏制的发展态势。

  其次,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管存在严重缺陷,形同虚设。虽然《关贸总协定》第24 条和《服务贸易协定》第5 条对于区域贸易协定从程序和实质要件上都作出了规定,但无论是过去的GATT, 还是现在的WTO,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管一直是软弱和低效率的。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WTO 成员一般只是按照程序要求向WTO 履行通知义务,至于所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容与实际运作是否符合实质要件(如透明度、内部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与外部非缔约方之间贸易的中立性和壁垒水平,等等),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半个多世纪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虽然WTO 成立后于1996 年在组织上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进行了改进,即:成立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s, CRTA) 统一对所有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查,但是这新设的专门机构在其四年的工作中成效甚微:尽管审查了已通知到WTO 的180 多项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绝大多数源于GATT 时期),但由于在一系列问题上存在政治和法律困难,[13]没有对任何一种区域贸易是否符合WTO 规定作出最终的结论。正是由于GATT/ WTO 长期以来对于区域贸易协定这个“烫手的山芋”审而难决,无可奈何,才助长了几乎所有的WTO 成员都在区域贸易协定的蹊径上“寻花问柳”、“移情别恋”。

  最后,多边贸易谈判越来越艰难,区域贸易谈判相对便利,WTO 成员必然在贸易自由化的道路选择上扬优势,避劣势。人们一般都承认,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秩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最佳选择是多边贸易体制。因为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无条件、自动适用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下,任何一项关税的减让、任何一项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任何一种透明、公正、公平贸易管制规则和制度的建立或完善,都会产生以点带面的扩散效果。然而,GATT/ WTO 的实践充分证明:随着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在数量上越来越多,在成份上越来越复杂,如今要在一个特定的议题上形成协商一致越来越困难。与此同时,随着多边贸易体制一个回合接着一个回合地致力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的难度越来越大,政治敏感性越来越强,从而妥协的余地越来越小。[14]目前,WTO 的多哈发展议程步履维艰,无疑是最现实、最直接和最充分的说明。

  与之相对照,区域贸易协定所涉及的国家要少得多,彼此之间或者疆域相邻,或者经济互补性较强,或者有共同的政治与安全利益,或者有共同或相似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从而对谈判议题的确定、谈判内容的形成和最终协定的缔结比较容易达成共识。正是由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这些便利因素, 使得有些大国、强国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对于一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难以达成一致的领域制定了条款(如环境保护、投资自由化、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等) .这进一步说明为何欧盟一贯是区域贸易协定的急先锋,而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大有迎头赶上甚至超越欧盟的势头。

  三、区域贸易协定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

  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国际法学和国际政治学关心和探讨的重要问题。目前,至少有一点已经取得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即区域贸易协定对于贸易自由化有利有弊。正因为如此,在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会议上,WTO 成员的部长们承认,区域贸易协定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推动经济发展中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需要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虽然多哈部长宣言没有直白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负面影响,但是其强调二者之间需要协调的措辞无疑隐含着这种冲突存在,而且1996 年WTO 成立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二者之间的协调工作的事实更是一个充分的证明,尽管该委员会的工作目前困难重重,进展缓慢。

  至于区域贸易协定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推动的全球贸易自由化到底是利多弊少,还是弊多利少这个更进一步、更具体的问题,则一直是国际社会颇有争议的问题,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鉴于近期和未来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猛的势头和多哈回合陷入沼泽和前途未卜的处境,笔者以为,区域贸易协定对于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议程带来更多的是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可以从谈判进程、发展主题和多边贸易协定实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

  (一) 对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冲击

  区域贸易协定对多哈谈判进程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坎昆部长会议失败的问题上。虽然我们不能将这次部长会议的失败都归因于区域贸易协定,但是这次会议准备不足,WTO 的很多成员,尤其是像美国、欧盟等直接影响谈判进程的贸易大国和国家集团的精力分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在WTO 成立以来的共5 次部长会议中,西雅图会议和坎昆会议均背上失败的名声。如果我们比较两次会议失败原因的异同,就不难发现区域贸易协定对最近一次会议产生的明显影响。

  人们一般都认为,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从WTO 内部来分析,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一些重要议题上(如农业、纺织品、反倾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贸易与社会条款等问题) 的分歧严重,而且会前在日内瓦就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从而不可能在西雅图短短的几天部长级会议期间协商一致。从WTO 外部来看,当时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对千年回合拟定的一些议题,包括对经济全球化的强烈反对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曾爆发了10 多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西雅图街上示威游行,使得会议不能如期开幕) 是其原因。

  2003 年9 月坎昆会议的失败原因也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一些关键议题上(如农业补贴、棉花补贴、非农业市场准入、“新加坡问题”等) 的分歧在会议上难于达成妥协,会前也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二是发达国家成员和一些重要或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纷纷在坎昆会议之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探讨和从事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谈判与缔结工作。尤其像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这些分别在发达国家阵营、发展中国家阵营和WTO 中举足轻重的成员,改变过去长期对多边贸易体制“忠贞不渝”的传统政策,开始仿效欧盟, “热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基本矛盾在会议之前和会议期间没有得到协调是两次部长会议失败的共同根本原因,这个基本矛盾无疑将贯穿于WTO 的整个运作和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之中。而WTO 成员“移情”区域贸易协定,正是坎昆会议失败的一个新的诱因。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坎昆会议之后,一些有影响的WT0 成员表示将把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希望寄托在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上,从而使多哈回合谈判能否如期完成增添了更多的疑虑。例如,美国和欧盟在坎昆会议后,纷纷表示将把重心投入到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方面。美国贸易代表佐利克(R. Zoellick) 公开抨击多边贸易体制,对WTO 发展中国家成员发送威胁性的信息:美国将从多边前沿转移到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来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15]不久前,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个会议同样表露出这种担心:“坎昆会议的挫折会削弱对多边主义的承诺,并使得保护主义和党派利益有可乘之机。它还可能加速对单边主义、双边主义和区域主义的积极追求。”[16]

  (二) 对多哈回合“发展”主题的冲击

  区域贸易协定的蓬勃发展对多哈回合谈判前景的威胁,必然直接冲击WTO 这一首轮回合的“发展”这个主题。3 年前,多哈部长会议正式将WTO 成立后举行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确定为“发展”问题,使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原本对乌拉圭回合和WTO 这个新成立的组织表示失望的心态迅速转变为希望。国际社会也对发达国家成员在新一轮谈判议程这一先决问题上作出的所谓“慷慨让步”表示赞许,同时为WTO 能够积极应对“发展”问题而感到欣慰。然而,好景不长,本来就布满荆棘的多哈发展议程,半道上突然冒出了区域贸易协定这个“程咬金”。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对发展中国家也许没有害处,甚至还有一定的好处,但是,由一些强大的发达国家倡导并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是弊多利少。

  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实力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悬殊, 又由于双边、诸边和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国家少,发达国家通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不能实现的要价(因为多边贸易谈判涉及的发展中国家太多),通过这种“各个击破”的区域协定方式来如愿以偿。例如,欧盟目前正在根据《科托努协定》与该协定的77 个非、加、太国家谈判建立经济伙伴协定。有关资料显示,欧盟正试图将在坎昆会议受阻的“新加坡问题”(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社会条款等) 纳入到这一最大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之中。同样,在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国—中美洲自由贸易以及美国和其他有关国家之间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美国也在设法使谈判对手接受投资、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等被坎昆会议拒绝的这些议题。与此同时,美国正在双边贸易协定中推进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似乎置多哈会议在药品准入方面达成的协定而不顾,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对农业的补贴和国内支持等问题尽量避而不谈。[17]总之,在双边协定下,最强大的缔约方往往能从作为缔约对方的发展中国家那里得到比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更加优惠的一些条件。[18]

  其次,由于发达国家在坎昆会议后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区域贸易协定这种“分而治之”的策略,从而分化和瓦解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为加强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而建立的联盟。本来,这次坎昆会议上出现了一个可喜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通过组建自身的联盟来加强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整体参与程度、同发达国家成员交涉的能力和对某些议题的影响力。巴西、中国、印度和南非牵头20 多个发展中国家形成的“20 国集团”( G- 20) 就是这一新现象的标志。[19]“20 国集团”在坎昆会议上在农业问题上形成一个谈判联盟。这个联盟与过去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联盟不同:过去的发展中国家之间联盟的目的是确立或阻止多边谈判的议题,而“20 国集团”是针对多边贸易谈判的既定议题而建立的谈判联盟。在这个联盟中,尽管每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有关议题上的国家利益不尽相同,但是为了从整体上加强谈判实力,从而争取最佳的结果,它们求同存异,形成共同的谈判立场和建议。由于“20 国集团”形成的团队谈判实力,美国和欧盟发现它们在坎昆会议上以及后续的多哈发展议程中不得不与占世界人口一半以上的发展中国家联盟来进行势均力敌的讨价还价。然而,迫于美国的压力和诱惑,萨尔瓦多在坎昆会议上退出“20 国集团”。坎昆会议结束后的几周内,又有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秘鲁等五个拉美国家宣布退出该集团。所有这些国家都正在寻求与美国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20]

  最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集团的兴趣转移,不仅使多哈发展议程大大延缓,甚至有可能使多哈回合拉下帷幕的时日变得不可预见。这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代价尤其巨大。例如,发展中国家在多哈回合中最为关切发达国家在反倾销、反补贴、农业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纺织品限制等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希望通过多边谈判使它们在这些领域中采取实际措施取消或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限制。然而,这些议题的多边谈判陷于僵局,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又不包括在内。这种状况显然离多哈回合确定的“发展”主题越来越远,从而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不利。虽然发展中国家通过区域贸易协定也可以获取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的优惠, 但是这种市场准入由于建立在对等的一对一的基础上,其适用的产品和市场范围,与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协定相比,要小得多。

  (三) 对多边贸易制度的冲击

  区域贸易协定异常昌盛,不仅直接威胁着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议程,而且对多哈发展议程的母体———多边贸易制度本身造成史无前例的冲击。

  最惠国待遇是GATT/ WTO 最根本的原则。该原则在多边贸易制度中的基石地位在GATT/ WTO 争端解决机构中得到反复确认,已经成为WTO 法理学的精髓。仅以近年来的三个案件的上诉报告为例。在“加拿大汽车案”[21]和“美国拨款法第211 节案”[22]中,上诉机构以同样的文字强调: “像国民待遇义务一样,规定最惠国待遇义务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贸易制度的里程碑。50 多年来, 1994 年GATT 第一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一直是保证一个基于规则的全球货物贸易制度的核心和本质。”在最新发布的一份上诉机构报告中(2004 年4 月7 日),该机构再次指出,“第一条第一款所含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 的里程碑’和‘WTO 贸易制度的支柱之一’, 这是确定无疑的。”[23]然而,如今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这块基石,已经被各种双边的、诸边的和区域的优惠贸易协定侵蚀得千疮百孔。50 多年前,区域贸易协定的数目极少,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倒也名副其实。现在,眼看区域贸易协定即将超过300 项,且发展势头强劲,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作为“例外”的法律定位,而正在和将要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国际贸易合作形式,至少是与多边贸易合作体制并驾齐驱了。

  普遍优惠制原本是对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给予的一种非对等的优惠贸易制度,是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一项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制度,同时也是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实践证明,发达国家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通常从自身的政治与经济贸易利益出发,偏离多边贸易制度对普惠制的条件,尤其是1979 年“授权条款”所规定的“非歧视”和“普遍性”要求。不久前已完成上诉程序的“欧共体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条件”案就是一个最新的事例。

  该案的指控方为印度。[24]印度与欧共体之间争端的焦点是,后者给予12 个发展中国家(主要是拉美国家) 特别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进入欧盟单一市场。欧共体的理由是这些国家在与毒品制造和绑架等犯罪作斗争过程中遇到许多的困难。印度认为,欧共体的这一措施违反了GATT 第一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1979 年“授权条款”的非歧视要求。根据印度的主张,发达国家在给与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待遇时同样要遵行非歧视原则,即:不能在普惠制受益国的发展中国家之间采取歧视待遇。

  专家组的报告基本上赞同印度的主张,认为欧共体实行的非平等特别待遇违反了GATT 第一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且这种违反不能通过援引1979 年“授权条款”而被证明为正当。根据专家组的报告,这种非平等的特别优惠待遇的受惠国只能是世界上的49 个最不发达国家。[25]根据2004 年4 月7 日公布的上诉机构报告,虽然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报告中有关“非歧视”和“授权条款”第2 (1) 条关于“发展中国家”措辞的解释,[26]修改了专家组报告中有关举证责任的意见,[27]并且认为无需再就专家组关于欧共体有关《毒品安排》措施不符合1994 年GATT 第一条第一款的认定作出裁决,[28]但是总体上还是维持了专家组的基本结论,即: (1) 1979 年的“授权条款”是1994 年GATT 第一条第一款的一个“例外”; (2)“授权条款”不排除1994 年GATT 第一条第一款的适用性; (3) 欧共体没有表明其“毒品安排”(Drug Arrangement) 能根据“权条款”第2 (1) 条被证明为正当(尽管上诉机构的理由不同于专家组) .[29]

  上述案例表明,发达国家在实施普惠制这种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再次侵蚀”或“二度侵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做法。笔者之所以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再次侵蚀”或“二度侵蚀”,是因为1979 年“授权条款”已经第一次将普惠制作为一种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新的“例外” 确认了。普惠制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两次侵蚀,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二者不同的是:1979 年“授权条款”是一种立法侵蚀,同时也是一种合法侵蚀,如同1994 年GATT 第24 条确定自由贸易和关税同盟及其二者的过渡安排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一样;而发达国家成员在实施普惠制过程中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是一种执法侵蚀,其合法性有待WTO 争端解决机构依个案进行裁定。

  根据上诉机构的认定,至少有一点肯定属于非法,即:优惠待遇施惠国对于相同或类似处境的普惠制受益国给予不同的关税优惠待遇。二者相同点在于:无论从立法层面上的“例外”来分析,还是从执法层面上考察,普惠制的本质和实际效果都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

  透明度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另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与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我们还是以普惠制为例。普惠制的具体运作完全由进口的发达国家自主进行。这样,发达国家在受惠的国家、产品、程度等方面可以单方面确定。实践已充分证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或集团通常利用普惠制这个单方面控制的“暗器”向受惠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各种附加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条件,甚至有时以撤销特定的普惠制相威胁,而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取或保持对其出口的关税减免优惠(即使是有限的产品),也只好忍气吞声。可见,发达国家在普惠制实施过程中的不透明做法使发展中国家有一种“哑巴吃黄连”的感觉。不透明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各种区域贸易协定之中。可以推定,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加速繁荣,贸易交往和合作中的“暗箱操作”必定会迅速蔓延, 从而使多边贸易制度中倡导的透明度原则的实际效力和影响变得越来越小。

  原产规则的协调与统一是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努力的方向,尽管WTO 在这方面的工作比原计划已大大推迟。然而,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运作却越来越偏离这一方向。我们知道,原产规则是自由贸易区的一个固有特点,它是自由贸易区内的进口成员确定有关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和防止“贸易转移”(即非自由贸易区成员通过一个低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成员将货物出口到另一个维持高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成员) 的基本手段。目前,除了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之间在原产规则方面建立了协调性的泛欧洲制度外,世界上各个区域贸易协定都有自己独立的原产规则。其结果是,一个国家参加了多少个区域贸易协定就会拥有多少个原产规则。而且,根据有关研究,一般说来,优惠贸易机制中的原产规则要比非优惠原产规则更加严格;农产品和纺织品原产规则比其他部门产品原产规则更加严格。[30]这样,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在从事外贸出口过程中不得不对产品和相应的资料文件不断地做出调整,以满足各种不同的原产规则要求。原产规则日趋多样化,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不利,因为它们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于农产品和纺织品,而且他们适应各种不同原产规则的能力要比发达国家低得多。总之,区域贸易协定造成原产规则更加复杂化,大大增加了贸易成本,从根本上妨碍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根本任务———全球贸易自由化。

  四、结 论

  综上分析,笔者就本文的主题概括出如下一些基本的认识:

  第一,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大量和快速繁殖是墨西哥坎昆部长会议前后的一个值得高度注意的现象。作为区域贸易协定领头羊的欧盟,并不满足于它在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上的绝对优势,而是试图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层次和范围上创新。美国这个长期被认为是多边贸易协定的“热血国家”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冷眼国家”,近来对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倍感兴趣,正在加速将其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向东亚国家、中美洲国家、拉美国家和中非国家推进。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东亚国家曾经在区域贸易协定方面一直享有“洁身自好”的美誉,如今看到区域贸易协定已大势所趋,也在紧锣密鼓地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在亚太地区施展自由贸易区的魅力。

  第二,导致这种异常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历史上的法律漏洞,又有现实的政治安全、外交策略和经贸利益等因素的考量。正是由于区域贸易协定形成与发展的复杂性,GATT/ WTO 在如何保持区域贸易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积极作用和限制其对多边贸易制度造成损害之间建立一种适当的审查与监控体制的企图,迄今不能如愿以偿。看来,区域贸易协定这个“烫手山芋”将会长期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

  第三,虽然坎昆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美国、欧盟和其他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WTO成员将相当一部分人力和物力分散到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与缔结之中,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尤其令人忧虑的是,美国和欧盟公开扬言,鉴于坎昆会议的失败和一些重大分歧(如农业问题、棉花问题、非农业市场准入问题、“新加坡问题”等等) 无法解决,它们将把重心转移到建立区域贸易协定,以期实现他们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不能实现的目标。种种迹象表明,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如期结束的希望已经越来越渺茫,甚至有被无限期拖延的危险。

  第四,尽管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制度及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利弊程度始终是一个没有确切答案的问题,但是区域贸易协定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议程已经、正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负面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热度骤然上升和迅猛蔓延,表明一些具有代表性的WTO 成员对多哈回合正在失去信心和耐心,从而直接威胁着WTO 成立后首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前途,极大地伤害着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多哈发展议程的热情和期待。从长远来看,全球范围内多层面、跨国界、跨地区、跨大洋的区域贸易协定网络的形成,实质上就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这就意味着:区域贸易协定和最惠国待遇分别在多边贸易法律秩序中的“例外”和“基本原则”的法律定位,越来越变得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而现实却越来越反映的是二者的倒置趋势。

  第五,面对多边主义和双边主义的双重挑战,中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体制的后来者,不能只是韬光养晦,静观其变,而是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基本方针,主动参与和利用这种双向推进模式,并根据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新变化,不断作出策略上的调整。一方面,中国应该通过积极履行义务、高质量和建设性的参与,在WTO 及其多边谈判中尽早树立起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力推动者的形象,提升自己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亲贫”地位,不断增强与发达国家成员合作与斗争的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既然区域贸易体制仍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而且其在国际贸易法律秩序中的合法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应该确保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的成功实施,并以此为实验,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扩大视野,积极探索在与亚洲、太平洋地区和世界其他地区的国家之间谈判和缔结类似区域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追赶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并进的发展态势,才能在两条基本的发展轨道上实现“双赢”的最佳目标。

  (此文曾发表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注释]

  [1]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ection, Trade Policies Review Division, WTO Secretariat,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TAS, 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WTO, WTO Secretariat, Geneva, 14 November 2003,pp. 1 - 8.

  [2]双边贸易协定可能包含有两个以上的国家,即当其中一个缔约方本身是一个区域贸易集团的时候。例如,欧共体(15 个成员国) 与土耳其之间的联系协定就是这种类型的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缔结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也属于双边协定。诸边贸易协定是指其成员超过了两个以上国家,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方共同体条约,等等。凡是在一个地理区域内的双边贸易协定和诸边贸易协定都属于区域贸易协定。

  [3]Swis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Applied Economics Research, WTO News, N0. 10, February 2004, English Edition.

  [4]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ection, Trade Policies Review Division, WTO Secretariat,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TAS, 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WTO, WTO Secretariat, Geneva, 14 November 2003,p. 9

  [5]CBO (US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Economic and Budget Issue Brief : The Pros and Cons of Pursuing Free - Trade Agreements, J uly 31, 2003, pp. 5 - 6.

  [6]上个世纪90 年代以前,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之间还没有建立正式关系,虽然与大部分单个国家之间有正式的外交关系。1990 年中国与新加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之后(当时为最后一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东盟成员国),中国开始寻求把东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合作的途径。1991 年中国成为东盟的协商伙伴(a Consultative Partner), 1993 年升格为完全对话伙伴(a full Dialogue Partner), 1997 年开始双方形成“10 + 1 非正式高峰会议”(亦称为“东盟+ 1 非正式高峰会议”) 制度,2000 年中国总理在“10 + 3 高峰会议”(亦称为“东盟”+ 3 高峰会议) 上提出探讨双方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2001 年高峰会议上中国总理正式提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2002 年高峰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 - Operation Between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双方建立自由区是该《框架协定》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计划分两步走:中国首先与东盟的六个创始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 于2010 年以前建立自由贸易区, 继而在2015 年前完成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四个新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7]中国的“新安全概念”由当时国家主席江泽民在1996 年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首次提出,被认为是中国外交的一个里程碑,其核心是: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 互利经济交往; (3) 对话促进信任; (4) 和平解决争端。

  [8]Sheng Lijun,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Area : Origins, developments and Strategic Motivations,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 Studies ( ISEAS) Working Paper : International Politics  Security Issues Series No. 1 (2003) .

  [9]CBO, The Pros and Cons of Pursuing Free - Trade Agreements, Economic and Budget Issue Brief, J uly 31, 2003, p. 8.

  [10]同上〔9〕,第3 页。

  [11]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2004 年3 月15 日宣布,美国与多米尼加完成关于后者融入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3 月26 日宣布,美国与巴拿马将于4 月24 日开始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3 月27 日宣布,美国与哥伦比亚将于5 月18 日启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4 月2 日发布美国与摩洛哥自由贸易协定文本草案。参见www. ustr. gov. 2004 年4 月4 日访问。

  [12]参见《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 条。

  [13]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 (1)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有关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 的决定与WTO 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之间的连接; (2) 有关区域贸易协定所涉及的WTO 条款的解释; (3) 有关区域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领域在WTO 中尚缺乏可供遵行的规则(如在原产优惠规则方面) .参见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ection,Trade Policies Review Division, WTO Secretariat,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TAS, 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WTO, WTO Secretariat, Geneva, 14 November 2003,pp. 11 - 12 .

  [14]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发布的一份简报中明确地表示这是美国寻求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重要原因。该简报宣称:“近来美国寻求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原因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变得越来越困难。GATT/ WTO 的成员规模的与日俱增意味着在今后每一回合的谈判中更多的国家必须达成一致。新纳入的成员一般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认为自身的利益与以前几个回合中占支配地位的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的利益不同。此外,可以预见各国首先同意消除它们在政治上敏感最低的贸易壁垒(即在早些回合中),把更加敏感的贸易壁垒留到后来的回合,从而使得后来的回合更加困难。”参见CBO (US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Economic and Budget Issue Brief : The Pros and Cons of Pursuing Free - Trade Agreements, July 31, 2003, p. 7 .

  [15]参见ActionAid International, BEYOND CANCUN : Key issues facing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December 2003, pp. 5 - 6 .

  [16]Review of Developments And Issues In The Post - Doha Work Programme of Particular Concern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 the Outcome of the fif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Chairperson‘s Summery, UNCTAD, Trade and Development Board, Fiftieth session, 6 - 17 October, 2003, Geneva, TD/ B/ 50/ L. 7.

  [17]参见Oxfam International, From Cancun to Miami, Oxfam Briefing Note, November 2003 .

  [18]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缔结的《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CEPA) ) 无疑是一个例外。从CEPA 的条款不难看出,它们更有利于香港和澳门,这是因为:虽然香港、澳门和中国大陆分别是WTO 的成员,虽然大陆比香港和澳门更强大,虽然CEPA 实际上就是一种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它们毕竟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不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

  [19]“G- 20”形成于坎昆会议前夕。它包括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菲律宾、南非、泰国和委内瑞拉。在坎昆会议上,埃及、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加入,与此同时,萨尔瓦多退出。也有人将该集团称之为“21 国集团”( G- 21) .

  [20]Bernard Hoekman and Richard Newfarmer, After Cancun : Continuation or Collapse ?, Trade Note 13, December 17, 2003, note 4, p. 9.

  [21]Appellate Body Report, Canada - Certai n Measures Af f ecti ng the A utomotive Indust ry, para. 69, WT/ DS139/ AB/ R, WT/ DS142/ AB/ R, adopted 19 J une 2000, DSR 2000 : VI, 2995.

  [22]Appellate Body Report, United States - Section 211 Omnibus A ppropriations Act of 1998,para. 297, WT/ DS176/ AB/ R, adopted I February 2002.

  [23]Appellate Body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Condi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ies, para. 101, WT/ DS246/ AB/ R, 7 April 2004.

  [24]印度于2002 年3 月1 日提交报告启动WTO 争端解决程序(WT/ DS246) ;专家组于2003 年12 月1 日发布报告;欧共体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2004 年4 月7 日发布报告。截至本文完成之际,上诉机构报告仍然有待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最后通过。

  [25]Swiss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Applied Economic Research, WTO News, N. 10, February 2004.

  [26]《专家组报告》认为,“授权条款”脚注3 (针对“授权条款”第2 (1) 条的解释)“非歧视”一词要求根据普惠制的相同关税优惠应没有区别地提供给所有发展中国家,除非是实施一个priori 的限制(参见该案《专家组报告》第7. 161 段) .专家组报告同时认定,“授权条款”第2 (1) 条的“发展中国家”一词应理解为“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除非发达国家正在实施一项prori 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指“少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参见《专家组报告》第7. 174 段) .上诉机构报告则认为,“授权条款”脚注3 中的“非歧视”一词并不禁止发达国家成员对源于不同普惠制受益国的产品给于不同的关税,如果这种不同的关税待遇符合“授权条款”中其他所有的条件。但是,根据“非歧视”措辞,要求优惠待遇施惠国保证对所有相似处境的(all similarly - situated) 普惠制受益国享受相同待遇(参见该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3 段) .《上诉机构报告》还认定,“授权条款”第2 (1) 条中的“发展中国家”一词不应被理解为“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从而第2 (1) 条并不禁止优惠待遇施惠国给予不同的次级分类的普惠制受益国(different sub - categories of GSP beneficiaries) 以不同的关税优惠(参见该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75 段) .

  [27]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在共同体(应诉方) .上诉机构认为,“举证责任在坚持一项特定主张或一项特定辩护的肯定答案一方,不论是控告方还是被控方,这是大陆法、普通法和事实上多数法域所一般接受的证据规则”(见本案《上诉机构报告》第87 段,又见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Wool S hi rts and Blouses, P. 14, DSR 1997 : I, at335. ) .据此,上诉机构认定本案的指控和被控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

  [28]笔者推定,上诉机构在这里似乎根据的是其一贯坚持的“司法节制”或“司法经济”原则(principle of judicial economy) .因为既然已经裁定1979 年的“授权条款”并不排除1994 年GATT 第一条第一款的适用性和欧共体的有关措施违反了1979 年“授权条款”的“非歧视”条件,那么共同体的此等措施同样违反了1994 年GATT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就不言而喻了。

  [29]Appellate Body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Condi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ies, para. 190, WT/ DS246/ AB/ R, 7 April 2004. p. 77.

  [30]参见Estevadeordal Antoni, and Kati Suominen,“Rules of Origin : A World Map”,Preliminary Draft, April 2003 .转引自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Section,Trade Policies Review Division, WTO Secretariat, 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TAS, prepared for the Seminar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AND THE WTO, WTO Secretariat, Geneva, 14 November 2003,p. 10 .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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