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是近年来在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普遍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一方面这是一个程序规范的法解释学问题,但在另一方面,证人很少出庭的现实又反映了法治理想与中国国情之间、法律人的应然话语与现实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落差。在奉行言词审理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一切证据材料都要通过人的言语表达而成为证据,因此,证人证言在这些国家的证据制度乃至诉讼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美国更有所谓“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之说。故在这些国家对证人作证的要求比较高,证人原则上都要求出庭作证,当庭陈述,接受质询。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判更倾向于书面审理原则,证据以证物、书证等实物证据为主,证人证言的地位较弱。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相对也不高。我国就是一个更倾向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加上各种各样“国情”的存在,我国证人的出庭率不高甚至可以说很低已成为不争的现实。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行以后,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动员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动员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当事人的共识。由此,“证人索酬”的现象也应运而生。
所谓“证人索酬”,简单地讲就是有偿作证,就是当事人向出庭证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报酬。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公民的义务。而且证人应该诚实、公正,具有崇法、尚法的精神,应该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无私无畏,心胸胆荡,应该嫉恶如仇,具有崇高的护法精神。故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证人索酬,但“证人索酬”应该是不妥的,而且“证人索酬”现象的发展必将出现“从高价请证人”演变到“不出高价不作证”、“出高价乱作证、作伪证”的地步,必将毁坏理性社会的公正基石,最终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对于“证人索酬”我们应该予以反对。但是,细细分析,我们又不得不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证人出庭作证是应该的,但其出庭必将会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特别是许多证人还会因耽误工作而在经济上蒙受一定的损失。从公正角度看,证人作证所受到的风险和利益的损害需要经济上补偿,这是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我们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另一方面证人的权利我们也应予以维护。法律的目的在于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平衡社会矛盾的目的。为此,笔者建议我们有必要建立和推行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对因出庭作证而影响工作、遭受经济损失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包括证人出庭作证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等等。至于补偿的标准、范围应由人大、法律专家讨论制定统一条款。补偿金的来源应由国家、当事人各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应承担一部分,是因为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国家理应付出“公正成本”,大部分应由当事人各方承担,可以设想把证人补偿费纳入诉讼的范畴,按分配诉讼费的方法判决当事人承担。我们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也有必要为证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黄海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