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福州市台江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63位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检察官及法官等官员手捧《宪法》,举起右手,面对国徽、国旗集体宣誓就职,承诺要“忠于宪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参加宣誓和见证宣誓的官员和人大代表都认为,宣誓仪式作为一种展示法律权威和对宣誓人进行教育的新仪式,有助于培养任职者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理念,宣誓人将诺言公布于众,是一种敢于兑现承诺的姿态。同时,宣誓还将对宣誓人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增强他们对人民和法律的敬畏感,强化他们对自己身份、职责的确认。笔者十分赞成这一意见。
在一个已经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的国家(1999年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公务员树立“忠于宪法”的观念,像温家宝总理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对他们进行教育,从国外引进就职宣誓的形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宣誓虽然只是一种仪式、一种形式,但它毕竟是对官员进行教育的一个手段。而且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借鉴这一形式,应当能够使之成为在法治精神的实质上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通道。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许多方面也需要从形式上做起,然后逐步滋生和培养实际内容。
而且,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当全社会都在呼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官员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正好可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官员向人民代表大会、向社会公开承诺“忠于宪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仅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监督、约束公务人员的途径,也可以通过公务人员的诚信行为,为公众作出诚信的榜样,推进全社会诚信观念和行为的形成。
因此,笔者建议为官员宣誓立法。
许多国家官员宣誓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如意大利宪法是这样规定的:“共和国总统就职前,应在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宪法。”有的国家和地区则有专门的宣誓法,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有一个《就职宣誓法》,其中具体规定了官员就职宣誓的范围、方式和誓词内容等等。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宣誓的法律,制定一个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笔者认为,我国的宣誓法不仅应当规定所有官员就职时要在适当的场合公开宣誓(面向所有媒体),而且应当规定所有公务人员都要宣誓;不仅就职的时候要宣誓,而且应当每年在适当的时候,比如每年的“两会”期间,都要进行一次宣誓。同时,还应当规定公务人员违背誓言时的具体处罚条款。
据了解,在我国,是在1983年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闭募式上,当选的国家主席李先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首开宣誓先河。现在,像福州市台江区的这种官员宣誓仪式,早已屡见不鲜了。2003年2月22日《南京日报》曾报道南京市鼓楼区新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新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宣誓,2月27日,河南荥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7名政府组成人员右手高举《宪法》,左手紧握任命书,庄严宣誓。应当说,实践证明,制定宣誓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民革中央·蔡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