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公司作为“国际联合企业的同意词来使用,并认为这类商业组织的特点是:(1)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有统一的最高管理机构。(3)法律性质不同,但经济上相依的各商业单位受该统一管理机构支配。”
——蒂姆伯格:《国际联合企业与国家主权》,转引自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4页
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他国以上的营业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应被视为多国企业。
——《国际法学会》1977年奥斯陆关于多国公司决议,
多国公司就是在它们的基地所在的国家之外拥有或控制着生产或服务设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并不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私营公司,它们也可能是合作社或国有的实体。
——联合国:《多国公司对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1974年
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样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跨国公司通常由私有、国有或者混合所有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所组成,这些实体建立于不同的国家,在这些成员之间可以发生一个或多个成员影响其他成员的联系,尤其是,成员间可以共享知识与资源。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21 June 1976, introduction, para. 8.
多国企业可以被定义为,通过控制股票,管理控制和合同联系起来的不同国籍公司结合,并组成一个经济单位。
——施米托夫:《跨国公司在英国》,转引自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注脚
跨国公司是指对在一个以上国家的增值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
——N. Hood S. Young, The Economics of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Longman, 1979, p.3;
跨国公司是一群具有多国籍的公司整体或体系(但体系内各成员的组织形式或具体内容却不必相同),通常是体系内的母公司设于一国(如Unilever, Agfa-Genaert, Royal Dutch/Shell之分设两国),一簇附属公司则散布在发展程度不等的其他国家。这一簇附属公司具有下述特点:(1)它们借共同所有权(common ownership)联系起来。(2)它们有一个共同的资源库(common pool of resources)可以提取、运用——诸如物资、人员、财务、咨询系统、商标与专利等,已达到整个体系的目标。(3)它们都回应某些共同战略(common strategy),由此而使母公司和散布各国的附属公司的业务连贯或结合起来。
——李兰甫:《国际企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7页,转引自李金泽:《跨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属法人范畴,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因此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和全球公司等。
——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跨国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法人,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多国就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虽然位于不同国家,但是跨国公司往往以本国为基地,通过集中控制体系使各个实体相互联系,从而实现其生产经营的跨国化。
——郭寿康 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或过多企业,是指以一国(通常指母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东道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从是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形成的一种国际垄断组织。
——张磊:《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