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标准是指外国人同本国国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同等地位,即授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98页
与最惠国待遇类似,国民待遇原则亦是国际商贸关系中的一项传统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经济活动与民事权利义务等领域,一国给以其境内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或说相同与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通常,相互承诺在一定的事项上给与对方国家国民(包括公司商号等)以国民待遇也是由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如友好通商与航海条约来约定的。
——王传丽主编:《国民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4页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系指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页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国际贸易条约中的一项传统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国给与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商船在民事方面所享有的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被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广泛采用,也别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它更为缔约国所高度重视。
——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页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国民待遇表现为三种形式:无条件的国民待遇、互惠国民待遇和特定国民待遇。
——余先予:《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页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依此原则,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另一方面,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国民待遇,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议都有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这是指产品;同样原则也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商标、版权和专利等。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才适用,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不歧视待遇。
——韩立余:《国际贸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同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龚敏)、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余劲松:《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WTO)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也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被广泛地运用于国经济及贸易条约和协定,也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通常是指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的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在实现WTO各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一成员方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以后,也应当享受与盖房商品或服务的相同待遇。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第66页,2001年版
GATT1994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1.各缔约方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妥求购因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
2.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他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方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
3.与本条第2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 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他的进口关税即不 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方,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2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他能够增加进口关税以补偿国内税保护因素的取消之时为止。
4.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条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还不应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5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方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5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他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
8.(a)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b)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助。
9.各缔约方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方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方,应考虑出口缔约方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他们造成损害。
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方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GATS
第十七条 国民待遇
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在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都可满足第l款的要求。
3.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地位,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较低的待遇。
TRIPS
第三条 国民待遇
1.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 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任何成员如利用《伯尔尼公约》第六条或《罗马公约》第十六条第l款(乙)项所提供的权利,应按那些条款的规定通知了TRIPS理事会。
2.各成员可利用第1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需且实施这种做 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第五条 国民待遇
(一)国民待遇
在与第三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义务不冲突的条件下,每一缔约方在其领土范围内在布图设计(拓朴图)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下列人员与该缔约方给予其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1)是任何其它缔约方国民或在任何其它缔约方的领土内有住所的自然人。
(2)在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内为创作布图设计(拓朴图)或生产集成电路而设有真实的和有效的单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代理人、送达地址、法院程序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但就指派代理人或者指定送达地址的义务而言,或者就法院程序中外国人适用的特别规定而言,任何缔约方应有不适用国民待遇的自由。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政府间组织的适用
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的,第(一)款中的“国民”是指该组织任何成员国的国民。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二条 〔给予本同盟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一)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害。从而,他们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应受到与各该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并在他们的权利遭到任何侵害时,同样依法律纠正。
(二)但是,并不要求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请求保护其产权的国家中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的权利。
(三)本同盟各成员国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凡关于工业产权的法律所要求的,都可明确地予以保留。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第二条
(一)在本公约中,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
(甲)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
(乙)其唱片在该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唱片制作者的待遇;
(丙)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应服从本公约具体给予的保护和具体规定的限制。
郑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