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特定项目权利和从事经营权利的法律文件。它是项目主办人与东道国政府通过代表签定的,规定项目主办人应向东道国政府交纳的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并确定该项目在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特许协议是国际项目融资的基础性文件,如果不首先取得东道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在其境内进行任何项目的建设。
——范剑虹编著:《国际金融法导读》,浙江大学出版社,第86页。
2、BOT政府特许协议,是指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权机构与私方当事人签定的,关于由政府授权许可私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建设、经营政府专营的公共基础设施并获得合理收益,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契约文件或特许权合同。特许合同规定政府与私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是在整个特许授权期处理双方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整个BOT合同运作的根据。
——于安著:《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协议(BOT)与行政合同法》,法律出版社,第20页。
3、所谓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BOT项目是一个庞大的合同体系,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在这中间,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特许协议。其他一切协议都以特许协议为中心,在特许协议的基础上订立。
——赵威 段一昕:《试论BOT模式特许协议的法律制度和适用冲突》,载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
4、BOT项目的核心是政府工程特许,即东道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权、经营权以特别许可的方式授予投资商或项目公司。这种许可是政府以取得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即要从投资商或项目公司的民事活动中获得公共利益,因而只能以协议的方式而非强制征收的方式进行。以政府特许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最早起源于法国,1980年以来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至今方兴未艾。
——王珍愚:参见《论BOT特许协议的行政可诉性》,载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四期。
5、特许协议是政府授予项目发起人以开发或建设特定项目的权利和从事经营的权利的法律文件。BOT方式中的特许协议指BOT合同。BOT合同是整个BOT方式赖以运作的基础,也是贷款人对项目贷款的基础。特许协议是由项目发起人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贷款人很少有机会参与协议的制订工作。但特许协议对贷款人却十分重要,特许协议所确定的权利越明确、肯定,赋予项目发起人的特许权越大,政府对保障项目权益实现的承诺越多,贷款人的贷款安全程度越高,特许协议直接影响贷款的风险度。
——李有星、魏 静:《论商业银行BOT项目贷款风险及法律防治》,载于《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十期。
6、BOT方式中的特许权协议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特许协议的内容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给予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特许的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项目的财务条款以及其他条款。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81页。
谢元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