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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及对策

2006-8-14 10:53

  一、导 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大步迈入信息时代,这一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和Internet的建立。

  Internet,中文俗称“因特网”或“国际互联网”,它的雏形是1969年美国国防部开始兴建的ARPANET,后历经变革,现在的Internet已经是由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联结在一起构成的一个庞大的、全球性的计算机通信网络,是一个全球信息资源共享的超级信息市场。

  因特网将全球联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具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虚拟化。电子空间是一个由计算机建构并由计算机支撑的、能够用计算机进行访问的多维网络空间,从这个空间里的任意一点出发,都可多处延伸。但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除了计算机、电缆、电话等终端设备是实实在在的外,空间内的文字、声音和图像等都是虚拟的。

  二是全球化。全球化有两种含义:一是全球一体化,电子空间里没有任何疆界,超文本语言(Hypertext)可以使信息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迅速从地球的一端流向另一端,网上的任一行为都可能是跨国性的,从而将全球联为一体,就象一个小小的村落,所以电子空间又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地球村”。二是非中心化,因特网建立时并没有一个中心控制机制,尽管最初发源于美国,但发展到今天已有170多个国家的2亿多人与其相联,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它如此庞大,以至于任何一个国家或组织都无法有效地单独控制因特网了。

  三是自由化。因特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体系,开放和自由是它的生命,也是它飞速发展的动力和保障。一方面,就其自身来讲,因特网信息可以在各站点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对所有的人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因特网上的站点,在它上面浏览、传播、下载信息或发表言论。

  二、因特网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使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正如世间并无完美之物一样,在它给我们带来机遇、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国家权力的象征,表现为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内来讲,一国对位于其国内的国民、财产和发生在本国内的法律行为具有排它的管辖权。对外来讲,国家具有本国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力,“一般地说,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而各国一般也不从属于其它国家的法律权力和权威。”然而,因特网的出现却使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冲击。

  1.对政治主权的冲击

  人们平时所讲的主权主要是指政治意义上的主权。正如国际法对国家的权力形成再分配一样,网络空间也对国家权力造成了侵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部分,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象征。传统的管辖权观念都以领土这一现实的物理空间为基础,而这种基础在网络空间里是不存在的,因为在网络空间里没有领土和疆界概念,它只是一个虚拟的现实空间。网络空间里的人和行为无法和现实空间里的地理位置一一对应,因而导致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管辖权难以行使。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特点使得每个因特网用户更愿意服从自己的网络服务商(ISP)制定的规则,ISP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Internet用户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如果这样,国家的管辖权就会被架空。一些网络极权主义者甚至认为,网络空间形成一个独立的超领土社会(Supra-territorial Society),它本身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它应该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则,这一规则的制定者就是网络用户自身,而不是国家。这样,在网络空间里,国家的管辖权就会被网络用户的自我管辖权所取代。虽然在因特网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努力实现对Internet的控制,但网络空间的特点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使国家的主权管辖陷入困境。

  此外,因特网还给国家对本国事务排他的管辖权带来冲击。网络空间里的行为往往会对现实的物理空间造成一定的后果,由于因特网全球化的特点,这一后果通常会涉及多个国家,并且由于损害程度的不同,当一国对其本国国民的网上行为实施管辖时,可能会同时受到来自他国的挑战,形成国家间管辖的冲突。

  如前所述,一国要实现对因特网的控制是很难的,Internet自由化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原本属于国家垄断或管制的信息轻易就能被一般人所散布或读取,而一国当局的反对势力恰恰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通过设立自己的网站来宣传自己的纲领,发展壮大自己的组织和力量,形成对抗政府的强大势力,对国家政权造成严重威胁,如我国邪教组织“法轮功”通过建立网站在海内外广泛传播造成极大危害就是一个深刻的例子。

  最后,由于因特网技术上的特点,因特网为干涉和破坏他国提供了强大工具,国家安全在因特网面前变得异常脆弱。频繁发生的黑客攻击国家计算机系统以窃取国家重要机密以及针对他国的计算机犯罪,均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据统计,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每年受到入侵高达25万次,其中有16万次是成功的闯入。又如1998年印度尼西亚发生大规模排华骚乱后,激起了全球华人的极大愤慨,一些计算机黑客纷纷攻击印尼的官方网站,并向印尼的政府电子公务系统投放大量垃圾邮件,曾一度造成印尼政府电子公务系统的瘫痪。虽然这一行为很容易取得人们的谅解,但骚乱发生在印尼,是印尼主权范围内的事,利用因特网攻击他国政府的计算机系统是明显违反国际法的干涉他国主权的行为。

  2.对经济主权的冲击

  因特网上的跨国数据流动(Transnational Data Flow,简称TDF)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深远影响。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经济信息的丰富程度,谁掌握的经济信息多,谁就能赢得主动权。但各国信息工程的基础和发展程度不同,往往在信息强国和弱国之间造成巨大的不公平,信息强国可以通过控制TDF达到对信息弱国信息源的控制,使弱国的经济发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另一方面,网络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态的产生给经济领域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使得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并深入到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经营程序和文化中。因特尔总裁Andy Grove曾指出:五年之后,所有的公司都将成为网络公司,否则,它们将无立锥之地。而据美国著名高技术咨询公司Forrester Research公司预测,美国公司和公司间的网上贸易额在今后5年内将每年翻一番,由1999年的430亿美元激增到2003年的13万亿美元。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将带动网上巨额资本流动,而网上电子资本的流动瞬间即可完成,国家对此根本无法实行有效控制,其结果必然危及一国的财政、金融和外汇制度。另一方面,网络经济之所以增长,主要是它具有快捷高效、费用低廉的优点。如果国家对电子商务实行监管,就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结果必然是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它又违背了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共同的利益,买卖双方为实现自身利益,又必然会排斥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从而弱化国家对本国经济的管理权。此外,网络经济使经济产品由实物财产向信息产品转化,使得经济产品和经济行为越来越虚拟化,而如何管理虚拟化的经济则是全球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3.对文化主权的冲击

  国际法赋予一国有保存和发展本国民族文化的权力,民族文化是一国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因特网自由和开放的特点及电子信息传播的快捷,使得外国的网站内容很容易就进入本国,试图对这些网站进行全面过滤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操作性上讲几乎都是不可能的。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借助他们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向发展中国家灌输他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标准,推行“殖民文化”,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网络建设的落后,本国语言的网站较少,内容匮乏,缺乏吸引力,使得本国人民对发达国家的网络产生依赖心理,久而久之,逐渐对外国文化产生认同心理,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失去文化控制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达到颠覆他国的目的,凭借他们的信息霸主地位,利用Internet向他国思想政治领域和意识形态范畴进行渗透,造成他国思想文化的混乱,以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对策

  1.大力发展国家信息基础工程。我国信息工程建设在政府的直接主导和支持下取得了巨大成绩。目前我国信息化基础结构建设(China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CNII)已基本形成了有线和无线并举的“一个平台(公用平台)、三个业务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国家信息网络。Internet在我国也飞速发展起来。根据中国互联信息中心2000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0/1)》,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我国约有WWW站点15153个,CN下注册域名数有48695个,上网人数已达890万人。但我国的Internet目前还处于初创和建设阶段,Internet各项指数与发达国家根本无法相比。随着各国对信息资源的争夺,、因特网将成为各国角逐的主战场之一,我们必须加大信息工程基础建设的投入,加强Internet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展,大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改善我国Internet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掌握Internet发展的主动权,维护国家主权。

  2.加大立法力度,完善国家信息法律体系。随着因特网负面影响的显现,各国都着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Inter-net的发展,如美国制定了《正当通讯法》,德国制定《多媒体通讯法》。我国也制定了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信息网络政策法规。但这些法规既不系统完善,内容又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结合我国现状,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明确信息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分别制定关于信息获取、信息发布、信息共享、信息保密、网络安全和跨国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信息化、保障信息化、促进信息化的包括刑法、行政法、民商法和信息科技法等在内的完善的信息法律法规体系。

  3.加强对Internet内容的管制。国家应成立专门部门,设立网络警察,实施对因特网内容的管制。网络警察应进行监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对国内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来说,一是实行审批制,ISP、ICP(网络内容服务商)从事网络服务,必须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二是实行年审制,公安机关对ISP、ICP每年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惩处。对国外ISP、ICP而言,国家应利用防火墙和过滤软件等技术手段拦截国外非法ISP、ICP内容的流入。同时还应鼓励广大用户参与网络管理,对ISP、ICP的非法活动进行举报,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4.加强国际合作。因特网对主权的负面影响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加强国际合作既有必要性,又有很强的现实性。国际合作主要包括:(1)国家之间的技术合作,主要是加强Internet相关的网络技术和设备方面的合作;(2)立法和司法合作,Internet非中心化的特点,使各国不可能单独实现对Internet有效管制,要解决Internet带来的法律上的冲突,必须加强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合作。(3)Internet的负面影响危及人类共同利益,为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必须加强国家磋商和主权合作。

  注释与参考文献

  《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一卷第一分册,第94页。

  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28页。

  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肖永平 郭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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