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在办案中积极引入平和司法办案理念,在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办案的同时,深入探索可行的结案方式,共对7起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的案件,采用4种不同的方式结案,既促进了侦查、审判机关对平和司法理念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效果。
(一)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处结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符合以平和司法程序办案的范围,但因证据有瑕疵不符合起诉和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我们在认真做好当事人工作,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履行协议规定后,我们在退回公案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做撤案处理。如今年5月,我院受理了一起失火案件,该案是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在为母亲上坟祭奠时,因烧纸引着山上的野草,蔓延烧毁了集体1000余棵松树,造成损失价值14000余元。经审查我们认为该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如果能重新种植,使被破坏的山林得以恢复,那么完全没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在依法传讯犯罪嫌疑人后,我们对祝某某开展情理说教,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悔不已,并请我们能够给予机会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在与村领导商谈后,村领导答应了祝某某的请求,后祝某某根据价值认定的损失数额赔偿了全部损失,而被烧之处也由村委组织群众重新种上了树木。我们向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由祝某某担任此片树林的义务巡视员,在火灾高发季节负责看护树林。村委会欣然接受了建议。与此同时,我们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介绍平和司法理念精神,阐述平和司法理念运用于司法实践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创建和谐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公、检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共识。由于该案证据方面存在一点瑕疵,我们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的悔罪态度和案发后积极赔偿的具体表现及村委会的意见,建议将该案作撤案处理。公安机关现已自行结案。
(二)以量刑建议的形式处结案件。对于符合平和司法办案范围,又必须起诉的案件,我们在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办案后,向辩护人实行证据开示,并将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情况制作成笔录,随案移送到法院,使办案法官提前了解当事人和解的过程及结果。在庭审时,我们提出相关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孙某系某汽车工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尾随被害人到其家门口,并趁机进入屋内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呼救被正在家中的父亲听到,王某强奸未遂,被当场抓获。我们受案后,由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女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在讯问犯罪事实的同时,问清他的成长经历、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他痛哭流涕地告诉办案人:因为受黄色影视诱惑而犯罪,现在非常后悔,想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其母亲也提出孩子现在正在上学,偶然犯罪,请求从轻处理。鉴于此,我们首先找到王某的父母,讲述孙某犯罪的原因、具有的法定情节及目前的态度,王某的父母通情达理,提出只要孙某能够认识犯罪,当面道歉,可以从轻处罚。于是我们将孙某及其母亲、孙某的一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父母召集在一起,由孙某做出深刻检讨,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从而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我们将双方和谈的情况制作成笔录,由参加和谈的双方签字盖印。同时实行证据开示,将全部证据向辩护人进行展示,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和谈笔录,庭审时,公诉人提出对孙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后,孙某的母亲一再向我们表示感谢,谢谢我们给了她孩子一条自救、自新之路。
(三)以提前介入的形式处结案件。对于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案件,凡发现可以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的,我们在介入的过程,积极建议他们适用该程序,使他们自行结案。如我们办理祝某某失火案不久,公安机关就另外一起失火案要求我们提前介入。我们介入后,发现该案与祝案雷同,但犯罪嫌疑人系一怀孕妇女,其也是为母亲上坟,在烧纸过程中引发火灾,损失数额20000余元。鉴于上一起案件运用平和司法理念办案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公安机关以平和司法的理念处理该案。公安机关经过协调,犯罪嫌疑人赔偿了所造成的损失,与村集体达成和解协议。后我们与公安机关一起到村里作法制宣传,在被烧毁现场,我们看到重新栽种的树木已经成活,村干部对我们的做法均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不仅教育了犯罪嫌疑人,使村里的损失得以补偿,而且对其他人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四)以不起诉的形式处结案件。对于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我们在和解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当场宣布拟作不起诉决定,后报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报请烟台市院,待批复同意后,我们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如加害人系未成年人,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安排帮教事宜。如犯罪嫌疑人徐某盗窃一案。徐某于2005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伙同他人采取撬门手段在蓬莱市钟楼北路宏伟商店内盗窃人民币500余元,移动、联通充值卡500元,香烟一宗价值人民币459元,总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我们审查后认为徐某系未成年人,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很是懊悔。徐某的父母对未尽到教育责任十分抱歉,并表示要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请求给孩子一个机会,他们会吸取教训,教育好孩子。于是我们接触了受害人,经过工作,受害人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他愿意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配合我们的工作,在对方能够赔偿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道歉,从而原谅其所作所为。经烟台市院批复同意后,我院对本案作了不起诉处理。并会同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召开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暨落实帮教工作会议,对其后续帮教工作落实责任、期限及措施等。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吴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