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和宪政体制的建立是分不开的。因为“宪政体制是民主政治体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政体制实际上就是保障民主政治的法制条件。”[1]对中国来说,认识到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中国几千年实行的都是专制统治,人民从无民主和自由可言。直到20世纪初期开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间,才悄然发生某些变化,追求宪政的努力如同山间的泉水,从涓涓细流到股股清泉,逐渐发展壮大起来。但由于传统积习太深,宪政的基础薄弱,整个宪政制度的推进非常缓慢,我们只需观察立法机构的组成和活动情况,便可发现在中国实现宪政之艰难。
中国自准备走宪政之路起,就开始模仿西方,尝试建立立宪机构。从清末最初出现的资政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健全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个时期的立法机构或准立法机构不断变动,反映出了各时期宪政的特点。而立法机构进化的特点,也给予我们许多启示。
试图冲破传统束缚的晚清预备立宪机构
1905年11月,清政府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至1906年7月,考察政治大臣陆续回国,分别陈奏考察结果。他们得出的一致结论是:“方今世界,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2]载泽在密折中则说:“以今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3]这些考察报告坚定了慈禧太后实行宪政的决心,她决定以立宪作为延续清朝统治的赌注。1906年8月(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政府改政治考查馆为宪政编查馆,宣布预备立宪,随后几年,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以宪政为主题的政治活动,其中在新机构的设置方面,主要就是诏令各省设咨议局和在中央设资政院。
关于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在机构上所需的变革,在戊戌变法期间与清末政治制度改革时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前一阶段,康有为等维新派人士曾提出设议院、开国会、行君宪的要求,但光绪帝并未采纳和付诸施行。当时变法主要局限在“除弊救偏”,对原有政治机构则略作“裁并增添”,较多的还是在发展工商业、兴办银行邮政、改革教育等方面。而后一时期则主要偏于“政制”,是带全局性的根本变革。自宣布预备立宪后,改革目标更明确,就是要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因此在随后进行的政治制度改革中,推出了许多重大政治举措,如咨议局、资政院的出现,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更新,地方自治的开展,科举制度的废除,近代教育的开办,等等。同过去相比,给中国社会多少带来了一种新的气象。
资政院是由清政府主持筹备并召开的。其名称的确定,先是1906年五大臣考察回来后,端方等人在《请定国是以安在折计》中提出,不能马上设立“中央议会”,而可以先设立一个“议政机关”来“合议政事”,并以它来作为宪法上规定的议会的“基础”。不久在《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中,他们又进一步提出这个机关可叫做“集议院”,对具体制度作了简略说明。[4]后来庆亲王奕劻在奉命厘订中央官制时,正式提出了“资政院”的名称。
在决定筹备立宪后,清政府对地方的议政机关先是排除了地方自治、建立地方各级议会的设想,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三十日(1907年6月10日),两广总督岑春煊在所上的奏折中,首次提出了“省设咨议局”的建议[5].时隔1个多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在实行预备立宪的十条建议中也提出:“设资政院。比年争路争矿,上书抗辩,时有所闻,请因势利导,设州县议事会、省咨议局,递升于资政院,以借群力。”[6]在这两个大员的影响下,清廷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1907年10月19日)谕旨,令“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督抚奏明办理。”[7]9个月后,清廷批准颁布了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制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要求各省督抚一年内一律办齐。至宣统元年九月一日(1909年10月14日)“各省咨议局开会之期,除新疆奏明缓办外,各省一律开办。”[8]全国总共设了奉天、吉林、黑龙江、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1局,共选出议员1643人,另有部分咨议局选出候补议员58人。
关于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性质,以往的评价似乎过于偏向两极。如对咨议局,民国时期有的著作曾经认为其为“各省代议机关”[9],而后来大多数著作则倾向于咨议局的作用相当有限,“清王朝所要求建立的咨议局,只不过是在清朝地方长官严密控制下的、点缀门面的咨询机关而已。虽然它是通过会议进行工作,但并不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10]
笔者认为,在对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性质和作用进行分析时,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在分析清末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性质和作用时,要避免以西方国家已处于成熟阶段的中央议会和地方议会作为参照的对象;第二是清廷出于什么目的同意成立这些机构,以及希望其成为什么类型的机构,与这些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是否完全按照清廷的旨意去办,应当是有区别的,所以要避免将它们不作区分地混为一谈。只有这样,才可能正确认识资政院与咨议局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和宪政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考察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可知,一些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本身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像英、美最初的国会,起初也是咨议机构,后来随着宪政制度的发展与成熟,性质发生改变,地位才得以上升。[11]清末的资政院和咨议局设立于“预备立宪”时期,本来就是在为君主立宪做准备,此时尚没有进入到君主立宪阶段,因此,没有成为中央议会和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并不奇怪。[12]
资政院和咨议局的发展情况也值得注意,特别是咨议局的活动,有些方面显然是在逐渐背离清政府原先的设计。
对资政院的出现,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都十分不满,但革命派是采取坚决抵制和揭露的立场,立宪派的心理却异常矛盾。梁启超有一段分析代表了当时立宪派的观点,他说:“政府之对于资政院,其本意不过以为装饰品而已。虽然,亦即设之,则固不能视同无物。……苟议员能将章程内之职权,坚抱之而莫肯放弃,则其效力比诸御史之封奏、报馆之论文,固亦稍优。政府亦不能不稍有所慑,而秕政或可减杀于万一。况乎政治上势力之消长,原非法律条文所得而限。各国政治发达之结果,能使裁抑民权之法规成为僵石者,比比然也。资政院议员若能抱定谕旨中议会基础一语为宗旨,在在以国会之精神行之,则此虽鸡肋,固未易轻弃也。”[13]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他更是直言:“资政院,咨议局之两法定机关,虽权力至为薄弱,能善用之,则其可举之职固不乏。”[14]既感到资政院与他们要求设立的国会有相当大的距离,表示强烈不满,可又聊胜于无,在一时难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一下资政院,这就是他们当时的真实心态。
有学者认为,“资政院像英、美最初的国会一样,是咨议机构,其重要职权有:(1)议决国家预算之权,(2)议决法律案与公债税法之权,(3)自行起草议案、会同军机处奏请裁可之权,(4)对施政的质询权,(5)接受请愿权,(6)核议督抚与咨议局冲突,如经三分之二同意,可奏请弹劾。就此几种职权分析,其功能实超过咨议的性质。”[15]资政院虽然是清廷制作的一个工具,但也有几个地方是对传统的突破,其意义是比较大的。
一是资政院在正式开院议事前,制定了一个《资政院旁听规则》,规定允许下列五种人参加旁听:“一、王公世爵。二、各国外交官。三、京外大员。四、普通旁听人。五、报馆主笔。”[16]虽然采取了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旁听人员作了严格限制,毕竟这种做法在中国是没有先例的。报界人士参加旁听,使当时报纸对会议情况有了较多报道。到资政院开第十次会议时,除与会议员和列席会议的官员外,“旁听尚得二百余人,外宾十余人”[17],旁听的人数居然超过了议员人数[18],可见其对旁听的限制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松的,在某种程度上更为接近西方国家议会的开会方式。
二是虽然资政院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人数对等,且正副议长和议员一样“均有表决权”,秘书长又实际主持会议议程,但由于产生途径不同,民选议员的素质要远远超过钦选议员。据不完全统计,民选议员中具有举贡以上功名的有83人,钦选议员为37人;民选议员中有曾留学外国者23人,钦选议员仅为4人;此外,两种议员中各有在国内受新式高等教育者1人;文化水平的差异非常明显。而民选议员对国外情况和西方议会民主知识的了解也要超过钦选议员。从年龄构成看,民选议员年富力强者居多,其中30至39岁有50人,40至49岁的为34人,这两部分加起来占了总数的85.7%,也要超过钦选议员。[19]况且民选议员都亲身经历过议员选举,有参加咨议局会议的经验,大多为立宪派或者倾向于立宪主张,在议场上表现相当活跃,而钦选议员则相形见绌。因为有这批民选议员在,使得清政府实际上很难驾驭资政院。
再有,从资政院正副总裁的人事变动情况来看,也暴露出清政府被动应付的窘境。宣统继位后,资政院频繁换马,先是清廷精心挑选的孙家鼐尚未等到资政院开会,就在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病逝,后是总裁溥伦和副总裁沈家本同时他调,世续和李家驹代之,接着李转为总裁。李主持第二次常年会时,武昌起义已胜利,会未满期,李又病免。从资政院的讨论情况看,这些通过钦选主持资政院事务的官员要想把准这艘轮船的航线实在也有点心力交瘁,弹劾军机大臣案在第一次常年会上获通过就是一个例子。[20]
对各省咨议局,清政府为了加强控制,规定对议员要严加选择,“凡品行悖谬和营私武断者”,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1]通过规定议员名额和选举人资格等来多方加以限制。同时要求各省督抚在选举咨议局议员时,要“认真监督,精择慎取,断不许心术不正,行止有亏之人托足其间”。[22]但实际选举的结果,除了顽固派和立宪派外,也有少数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当选为咨议局议员。在浙江、广东、广西、贵州、四川、陕西、山西等省的咨议局内,都有一些同盟会员打进去当选为议员。如四川咨议局内有未暴露身份的4名同盟会会员;广西省咨议局议员中同盟会会员更多,共有10余人,约占该省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连代理议长黄宠宪也是同盟会会员。同盟会广西支部还在咨议局内设立分支部,以统一领导局内会员的活动。而贵州省咨议局则基本上是由同盟会的分支机构自治会社掌握的,该社社员当选为议员的竟占议员总数的一半以上。[23]正是由于这种组成人员的复杂性,使咨议局内部充满了矛盾和斗争。
而咨议局开会后,至少在某些省份已朝着清政府难以驾驭的方向发展。根据《钦定咨议局章程》的规定,咨议局“为各省采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咨议局议定可行事件,呈候督抚公布施行。”[24]咨议局本应处于从属于督抚的地位。而咨议局的权限,则有《钦定咨议局章程》第6章第21条规定的12项内容。实际上,咨议局与督抚发生争执的省份并不在少数。如在顺直、陕西、四川、湖北、湖南、江苏、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咨议局都曾先后为议决本省预决算问题与督抚发生激烈争执。顺直、湖南、江西、云南等省,先后发生过咨议局纠举本省督抚未经局议就擅自发行本省公债、改变税法、增加本省负担的事件。广东、广西等省则发生了咨议局主张禁赌、禁烟,要求革除“秕政”,反对督抚任意改变决议案的事件。在广西省,由于督抚采取各种欺骗压制手段,“专以敷衍压折为能”,最后导致了咨议局议员以全体辞职相对抗。[25]台湾研究近代政治史的著名学者张玉法先生指出:“当时民权思想高涨,咨议局与督抚争权之事所在多有,江苏、广东等省尤烈。江苏咨议局,因与督抚争预算案,曾全体辞职,地方士绅组‘预算维持会’以继其志,至争回若干权利后,始行复职。广东咨议局亦时因行使职权,与督抚发生冲突,有函致署两广总督袁树勋云:”立宪政体官民同负责任,必人人有政治上之常识,乃能享受立宪之福利。咨议局立宪之基础也,建言之权在议员,行政之权在官吏。‘此可代表当时一般议员的政治见解。“[26]这段时间,议员在议会中的提案、辩论、表决、抗议、辞职等等活动,都是前所未有的。除了对本省一般政务、地方财政等问题发表议论外,有些省的咨议局还为本省重大权益问题开展斗争,如拒债保路护矿等。[27]有些议员把咨议局当作了宣传、鼓吹自己政治主张的讲坛,后来还有人把它当成发动请愿、促进”宪政“的合法工具,这都是清廷始料所不及的。
最让清廷难堪的是,从光绪元年十一月(1909年12月)到光绪二年九月(1910年10月),由各省咨议局组织,先后发动了三次国会大请愿,范围涉及16个省,牵动数十万人,光参加签名的就达20万人。从第一次被清廷敷衍过去,到第三次各省咨议局鼓动了大部分督抚联衔致电军机处,希望及早成立国会与责任内阁,[28]资政院召开大会,一致通过请速开国会的议案,军机大臣面对资政院议员关于是否能从速召开国会的质询,支吾其词,狼狈退席,再到十月初三(11月4日)清廷发布上谕,被迫宣布提前召开国会,咨议局议员的活跃程度是罕见的。
中国古代历来是君权至高无上,而从这体制演变过来的整个近现代的权力架构又一向是行政权独大,像清朝末年的准立法机构那样能够独立发起民主色彩甚浓的请愿运动,并部分达到目标的情况十分少见。其原因除了清政府统治的极度虚弱外,也和资政院与咨议局本身不依不饶的劲头和积极进取的态度有关。
如果我们承认历史总是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的话,就应当看到资政院特别是咨议局在实际的活动中,与过去帝制下设立的所有机构的不同之处。不错,资政院和咨议局是清廷为了挽救自己覆灭的命运而打出的两张牌,但这些机构一旦设立,清廷有些时候就已无法完全操控它们了。即使后来的历史走向没有沿着这一方向继续发展下去,我们也不应当忽视或抹杀这一点。当时有本外国期刊载文说:“1909年各省召开了省议会会议,1909年在北京召开了国会会议(按:应分别为咨议局和资政院——引者注)。这些会议马上都成了最直言不讳地主张改革的机关。它们利用了预期能得到的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中国过去从来没有人像现在这样坦率直言过。”[29]资政院和咨议局的设立实际上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站点,它代表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改革路向。正如研究者在分析资政院的性质时所说的:“对于传统的君主专制政体来说,资政院已含有近代政体的意义:1.资政院议员已有半数由地方咨议局议员互选,带有民选色彩;2.资政院对于行政衙门和国务大臣具有监督、制衡的作用。1910年10月和1911年10月资政院召开的两次常年会,充分体现了上述性质和功能。尤其是第一次常年会,议决了20余项议案,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外交、法律、文化、教育、地方事务等各方面。其重大议案有奏请速开国会案、速设责任内阁案、弹劾军机大臣案、关于各省咨议局与督抚之争端的议案等。通过这些议案的议决,基本上表达了各个政治阶层的利益和意志。这对素无民主传统、甚至连类似欧洲封建社会的等级代表会议也从未有过的中国社会来说,实属首创。资政院的成立,是传统的君权基础发生动摇的重要标志。”[30]
耐人寻味的是,当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开会时,正值武昌起义爆发,立宪派为免“覆巢之下无完卵”的局面发生,希冀乱中取权以实现君主立宪的方案,反而显得比第一次开会时退缩,不过,此时资政院已注定要结束其使命了。
在彷徨中迷失方向的民国国会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清廷覆亡,中国一度满怀希望进入民主宪政的新时代。当时作为预备立宪举措的省以下的地方自治继续举办,咨议局废撤后,另行成立省议会。资政院亦被废止,另成立参众两院的国会,并由参众两院议员选举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就其性质而言,省议会及国会已是立法机构而不再是咨议机构,但此后中国并没有走上真正的宪政之路。
从民国时期中央立法机构的活动情况来看,议会同政党政治在民初的发展轨迹一样,曾有一个比较好的开端。在民国最初几年的政治活动中,特别是在“二次革命”前,由于帝制倾颓,共和初建,强权未固,民众思变,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还能有所体现,国会对政府大政方针也有一定的发言权。而且在一段时间内,尚有一部分主张实行民主宪政的人士努力仿行西方制度,试图在中国推行议会民主制度。当时中央立法机构内的部分政党和议员根据他们各自的理解,为宪政制度的建立作了一些尝试,至少是对政府的专权行为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抵制。
南京临时参议院一成立,就通过了一批资产阶级的法规,尤其是为了防范袁世凯专权而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袁世凯登上临时大总统的宝座之后,北京临时参议院和第一届国会就成了革命党人同北京民国政府斗争的主要阵地。宋教仁案和非法向5国银行团借款案,引起了国会议员的极大不满。对于宋教仁案,大部分议员“认为与总统问题有关”,主张组织特别法庭审理[31],最后却因袁世凯暗中阻挠而未能实现。此后,北京临时参议院对政府仍坚持“严明监督主义,以期国家之进步”的态度,尽其所能对民主宪政制度的实行作了尝试。它监督政府预算,确立了我国近代预算制度;否决了政府为增加税收而提出的“盐斤加价案”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负担;在审定官制官俸时,它还曾尽力压缩中央编制,削减中央行政官员薪酬;革命党人通过北京临时参议院否决袁世凯提出的陆征祥内阁,酿成了轰动全国的内阁风潮。在正式国会时期,有过对袁世凯“善后大借款”的弹劾,迫使国务总理赵秉钧和财政总长周学熙因此被免官;历经5个月的论争,国会否决了卖国的《中俄协约》,直到国会被解散,北京民国政府才非法签字;此外,国会对袁世凯干涉制宪的行为也进行了抵制,在防止独裁专制、监督政府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这过程中,不少议员忠实执行自己的职责,表现出对民主政治的热情和责任感。例如国会议员对袁政权的做法经常提出质问,从1913年4月8日正式国会开幕至11月4日被解散为止,仅众议员提出的质问书即达173件。[32]综合其主要的表现,可以说,民初国会是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在中国的首次试验,也是中华民国的重要特征。特别是国民党在议会中的活跃,使议会成为袁世凯建立专制统治的极大障碍,也使得国家政治生活一度出现了有别于传统政治的重大变化。
至袁世凯病逝,民国初年的多数政党和国会议员均不同程度地反对北京民国政府的封建专制,而且是越到后期反对越烈。据有人不完全统计,在洪宪帝制时期,出面任官的前国会议员仅22人,而反对袁氏称帝者达113人。当时的名记者黄远庸说:袁世凯“对于国民党固不愿意,对于进步党亦不赞成。盖以袁之眼光,自然觉得新进人才,不足以担当国事”。[33]议员谷钟秀也说:“政府深悉民选议员无论何党派,究不免拘文牵义,不能善体政府之衷曲,以为适意之辅助”。[34]因此,“世凯当国,视国会如芒刺,威胁利诱无所不至”[35],直至到最后将国会非法解散。
然而,由于袁世凯死后,代表旧势力的军阀一直控制着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制宪毁宪随心所欲,易如反掌,议会政治日益走近了死胡同,明白表示了在中国此路不通。直到曹锟通过贿选登上大总统的宝座,议会也赢得了“猪仔”的称谓,已完全沦为军阀的工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机构的命运也基本没有改变。
从民国初创,人们普遍对宪政抱有莫大希望,晚清以来出现的10余个类型各异的中央代议机关,也标志着国家政治权力不断发生转移。“其基本特点是:其一,这些代议机关虽然程度不同地受到行政权力的控制,组成的途径和方式也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已经成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举凡有关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事件,如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元首的选举和内阁的承认等,均须经过这些机关议决。由于各个代议机关的性质不同,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也有分化不同,表明国家政治权力处于不断的调整和重构之中,但至少在形式上权力趋于分散,不再系于君主或总统一身。其二,这些代议机关大都带有或多或少的民意色彩,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意志。……民初的各省代表会和临时参议院,及随后的正式国会,代表着各省或各派政治力量的实际利益,是资产阶级表达意志、参与政权的初步尝试。袁世凯强奸民意,另设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和参政院为御用工具,但也不得不在形式上为这些机关披上‘民选’的面纱。可以说民主政治实际上是一种民意政治,军阀、官僚推行独裁专制政治,但已无法摘去民意机关这块招牌。”[36]但问题正在于,对民主共和的热望随着时光的流逝逐渐退却,民主政治越来越变为一块形式上的招牌,人们的宪政理想一再破灭,议会政治的话题也成了明日黄花。这一巨大的变化发生得如此迅速,不由得人们对之深深地思索。西方的宪政模式无法引入中国,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议会政治在中国的命运,其实在民国初期就已经确定了。
由于局势多变,民国前期成立的国会或相当于国会的立法机构数量比较多,且更迭频繁,民国的立法机构或相当于立法机构的组织绝大部分均集中在民国初期。在10多个立法机构中,活动时间极少有满5年的,有的纯粹是为完成某一预定的任务,目的达到,便立即解散。从其所起的作用来看,基本上都是专权者为了满足一己私欲的工具。由于时刻处在不稳定的状态,即使有部分成员心怀宪政理想,也无法施展身手。动荡的局势,使立法机构只能在专制传统下的有限空间内艰难地生存,民主气氛无法培育,以致难以形成和确立基本的宪政规范。
再从议会的产生和议会本身的运作情况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议会的选举活动从一开始就不正常。民国元年的国会选举是公认的情况较好的一次,当时中国有4亿多人口,除去蒙藏青未进行调查无法计算以外,调查登记选民共有4080多万人。[37]选举过程中,因选举法规定选区议员按选民比例分配,各党派浮报选民,河南各属“只求增加选民,不恤逾限与否,甚至有报过判定总数之后,补报选民至四、五万之多”[38].贿选及有贿选之嫌的举动也时有所闻,有的地方到复选阶段,“辇金收买初选当选人,或100元一个或200元一个。时期愈促者价愈昂”[39].为拉选票,苏州初选省议员时,一些政党想方设法笼络选民,“有用酒饭者、面点者、火车票者,纷纷不一”[40].广西桂林民主党发选举票时,“每一初选人附送一券,上写凭券发米粉若干碗”。违反民主自愿原则,列名指定强选的行为也已出现,广东同盟会支部长胡汉民分函各县分部长,“指定某县应举某人为初选当选人”,复选众议员,更致电复选监督“从举”某些人,报纸批评他“大有专制时代牌示委派之象”[41].由于各党竞争,还发生了抢票、毁票情况,江苏武进选省议员共有10个投票区,由于共和、国民两党相争,有8个投票区被毁,管理员被殴打,签到簿和投票柜被毁坏。[42]本来共和建成,一些人对新的政治体制抱有希望,民元的第一次国会选举更具有标志性的作用,但实际状况却使国人大失所望,一般选民对选举的热情大大降低。
又如国会的活动情况,按照《国会组织法》的规定,众议员任期为3年,参议院议员任期为6年,但第一届国会自1913年4月至1924年底,前后却拖了12年之久,如果扣除其间被中断两次的时间,实际仅存在4年左右(在北京的三个阶段),这说明国会事实上已无法正常运行。由于上述情况,一些议员为延长任期,又以两次解散的时间除外为由,提出众议员任期应至1923年10月才满,然后到1923年9月又在参众两院常会通过“延长国会任期案”,规定本届国会议员应在下届选举会前一日解除。开了这一先例,以后这种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实际不合法的做法又多次发生。而且,中间一度有两个政权和两个国会,南北对峙,相互否定,这不免让人对国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出质疑,使各自的法律地位都受到威胁,也给强势人物的坏法专权提供了机会。[43]
对中国来说,国会这一立法机构纯粹是舶来品,因此无论是它的产生还是运行都带有浓厚的模仿色彩,但是由于大的背景特点,民初的仿行未能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给人以生搬硬套的感觉。而在受专制习染影响甚深的政治体制下面,议会政治要进入正常轨道显然很难,事实也正是如此,时间不长,它就进入了困难时期,立法机构的活动也面临了非常态的局面。
法史网·徐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