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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对接矛盾纠纷打调解机制 积极营造和谐温馨的社会环境

2006-8-31 17:30

——浅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李希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以下简称“大调解”),是指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机关或人员采用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手段。在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面前,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不重新思考“调解”这一曾经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各地也纷纷探索实践新型调解机制。

  检察机关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具有其必要性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具体表现在:一,遵循司法规范,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作用;二,有效借助外力,努力放大检察职能效果;三,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规范检察职能行为。

  检察机关对接矛盾纠纷大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范围和程序,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坚持主体地位,有效发挥检察调解的功能优势;二,贯彻自愿原则,切实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三,落实平等原则,注重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注重程序衔接、效率衔接和其他救济途径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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