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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刑事和解的实践经验

2006-8-31 16:25

刑事和解的实践经验

  与会的实务界的检察官都介绍了各自的经验,不同的辖区的处理模式各有不同,笔者对有代表性的几个予以介绍。

  北京市的主要经验,北京的检察机关的《北京市检察机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课题组向大会提交了他们的研究报告。其他各区的检察长也做了相应的介绍。

  该课题组对对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七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就轻伤害案件的和解情况进行了数据调查、访谈等。结果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七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

  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

  (二)和解基本程序、步骤

  当前对和解的具体程序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从对七区检察院调查的情况来看,和解程序基本上依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体步骤是:

  (1)主诉阅卷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条件及双方当事人和解意向;

  (2)对于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由主诉向处长汇报,得到批准后再进行调解,也有的院主诉检察官可直接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3)具体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做法主要有二:一是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不介入,由双方自行协商,只需将最后的和解协议提供给检察机关就可以了;二是对于和解的具体内容,如赔偿条件、数额等,检察机关基本不参与,但要起到提供签约、履约场所和见证的作用。无论哪种做法,检察机关均不会在最后的协议书上签字。

  (4)审批程序根据各院对和解后处理方式不同基本分成两种:一种是采取退处结案的,适用主管检察长负责制,由主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另一种是采取相对不诉结案的,履行上检委会程序。

  (三)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主要条件

  1、适用范围

  大多数的检察院适用的是轻罪案件,海淀区主要是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调解。

  3、调停单位

  有的单位是当时人自己和解,检察机关就是一个牵头的作用。有的机关是主持调解,有的是交由其他的机关处理,比如说丰台区就是交有联合接待室调解。

  2、处理模式

  海淀检察院、东城院、西城院几乎所有案件都是移送公安机关撤回;而朝阳院所有案件均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无一由公安机关撤案,昌平院也基本上作相对不诉。

  (四)几个主要指标

  1、办案期限

  我们对7个区县院112件轻伤害和解案件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最快4天,最慢298天,平均办案天数41天,在一个月之内结案的案件数量仅占51.8%.

  2、羁押(逮捕)情况

  和解与羁押到底有无关系,有多大关系?我们对7区检察院112件案件的131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表明:经逮捕的有29人,仅占22.1%,而通常情况下轻伤害案件的逮捕率为54%-80%.

  3、赔偿数额

  我们对七机关的65件案件进行了统计,赔偿最低数额800元,最高数额为12.5万元,平均为18200元。其中,赔偿数额在3万元以下案件数占89.2%.

  4、和解后的效果

  从对七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的调查来看,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的和解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作用认识不统一

  2、整体上适用和解比例偏低

  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的比例不到20%,总体上偏低。除了上述认识不统一的原因外,还包括来自《纪要》规定适用和解条件严格、诉讼效率、高羁押率与案件考核等因素的影响。

  3、适用和解不均衡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适用比例上地区分布不均衡。如海淀院的适用率为30.3%,而与之案件数量接近的朝阳、丰台院的适用比例则仅为3.9%、9.5%.

  第二,和解案件在处理方式上不平衡。前面已经提到,不同的机关的处理模式的差异,所以适用和解的不均衡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处理的不公正:在某个地区可能和解,在另一个地区和解的可能性就非常低;在这个地区和解后最终处理结果是撤案,在另一个地区则相对不诉,仍然留下了前科。

  4、和解程序不规范

  5、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还有几个问题,实践中虽然还未出现或问题还很小,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值得我们警惕:

  1、权力滥用问题

  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被害人权力滥用。

  2、复杂案件中的和解问题

  如案件中出现多个加害人或多个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只同意与其中部分加害人和解,或只有部分被害人同意和解,该如何处理? 当前实践处理中检察机关采用了“一致同意”原则。

  3、自诉与公诉的协调问题

  当前,已经和解处理的轻伤害案件,被害人是有可能反悔的。如果被害人以和解受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压力或受到欺骗而反悔,之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赔偿诉讼,应该如何处理?

  4、和解的法律监督问题

  《按照纪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之间都可以和解。如果大量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公安机关以和解为由撤案处理,那么这些案件是否符合和解范围和条件,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的和解,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都无法得知。

  北京其他区的的有特色的调解机制要数丰台区“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的模式。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以下简称”主控组“)成立于2004年,设在平谷检察院公诉处内,专门办理平谷区内发生的家庭成员的之间和邻里之间的刑事纠纷的案件。主控组由三名30-40岁、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组成,依据《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办案规则》,注重充分发挥社区主动性、加强与刑侦部门协调、注重法律宣传工作,以维护家庭和谐为出发点,灵活运用”说情、说理、说法“的工作方法,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刑事处分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南通市的相关实践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和解采取的是“检调对接”模式,就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之间的工作对接,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程序上的对接,即是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告知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移交“调处中心”,由专职调解员主持调处,检察官参与引导监督。二是实体的对接,调解如果能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则以调处中心出具的书面建议为依据,视案中受损关系修复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部分实体司法处理的酌定考量因素,选择适用1、商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做出不起诉决定;3、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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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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