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
一、问题之提出
传统刑法观通常将刑法理解为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所确立的判断犯罪、配置刑罚进行惩罚的规范,强调有罪必罚,不赞成对于犯罪的变通处理。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传统的刑法观念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以实现理论的更新,否则将有碍于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而法治国家刑法理论之要旨之一在于从非国家的角度重新审视刑法并由此确立新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那么,法治国家刑法的宗旨就是培植社会公众对刑法的情感,使刑法为公众所接受。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走出绝对强制的误区
传统刑法观和司法习惯思维都强调对于犯罪一定要用刑罚加以惩罚,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1)将刑法规定视为绝对命令。(2)将刑法制度完全工具化。
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水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有助于软化刑法的强制性。由此带来的意义是:(1)增强刑法的诱导性。(2)促进规范共同体的形成。和强硬的刑罚处罚相比,刑事和解制度使得罪犯迅速回归社会,重新经营其市民生活变得更为容易。
三、通过达成“交易契约”终局性地解决纠纷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在于有助于“交易契约”的达成。
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一种契约,那么,和解的主动权就应当掌握在被害人手中,只要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
四、强调刑法宽容性
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在沟通过程中,犯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谅解,从而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也得到消除或者缓解,这样就既确立了被害人的宽容心态,也确立了国家的宽容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和解是对社会冲突的及时、有效回应,它不是与社会冲突相对抗,而是与之达成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