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对传统理论的挑战
刑事和解制度从理念上与我们的传统的刑法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对我们传统的刑事法理论提出了挑战。
陈瑞华教授指出
1、刑事理论的研究应该从经验出发不是从理论标签出发,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我们可以从经验出发来发展刑事法理论,不能错过这样一个契机,更不能去套用西方国家的理论标签。当前我们要应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对法学方法的冲击,要用新的方法新的视角去总结分析并且善于分析实践中的经验,挖掘其本土化特征,从而上升到理论高度。
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刑事和解将导致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扩张。这主要会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被害人有要求获得满足心理要求,要想被害人回归社会的问题就应该抚慰被害人的心里创伤。其二,程序上被害人的参与问题,被害人的参与使得诉讼程序,会因为被害人的同意调解而终结,也会因被害人的不同意而诉讼,也就是被害人的参与将选择诉讼的终局。
3、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要求我们的司诉讼模式要做必要的调整,以前我们控诉双方的对抗,然而对抗只是一个方面,如果被告人人认罪的对抗就没有基础,而是合作。刑事和解的诉讼模式,既不是以前的职权式的,也不是对抗式的,而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式的模式。
4、刑事和解已是大势所趋。目前还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以后会逐渐适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刑事和解也不仅仅是和解不起诉,而是应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存在。刑事和解案件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问题。(1)未来轻微的刑事案件民事与刑事的界限还有没有?(2)犯罪与侵权的案件是否能经纬分明,是否已经模糊?都值得我们思考。
周光权教授
1、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会导致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的冲突,使得罪与刑的关系不是相适应,而是罪与刑的关系的变形。
2、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在沟通过程中,犯罪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被害人谅解。其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软化了刑法的强制性。
3、刑法中强调责任主义要求个人的责任,排除团体的责任。可是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往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就与刑法的责任主义相冲突。
陈兴良教授
1、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传统犯罪观的挑战,刑法过去强调社会危害性,而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可能更多的使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可是我们往往忽略了被害人的存在,犯罪观应做进一步的分析。
2、 对刑罚观的挑战,过去刑罚强调报应惩罚,报应的公正,而现在我们应该更关注恢复性的公正。
3、 刑事诉讼理念的变更,过去我们强调国家的绝对主导,追求案件真实基础上的公正,现在我们应该更关注被害人的意愿,注重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发挥被害人的作用,强调纠纷的解决。
4、 现代刑法更应该吸收和引进一些私法的理念,适应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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