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效率,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领域试行了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以下简称和解制度)。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介绍如下。
自2005年10月10日起,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我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庭前和解制度。具体说,就是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符合规定的三类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法官、法官助理或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就争议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方案。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实践,我们逐渐发现了刑事和解工作的一些规律,积累了一些有利于促成和解的经验:
一,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
二,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
三,告知当事人和解的益处,对双方进行合理引导;
四,量刑时,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解成功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五,探索刑事和解工作的多样性,推进当事人自行和解与律师和解;
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不成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