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陈惊天
国外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构建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国外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背景、理念基础和我国并不能完全契合。尽管该制度有各种各样的优越性,但是盲目移植所必然带来的排异效应的危害是及其严重的。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本身就蕴含着博大精深、摧残夺目的传统文化,其优越性是不言而喻的。和谐社会理念所蕴涵的和谐司法理念较之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理念的核心和合思想是中华文化的精髓之一。在和合思想的指引下,借鉴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内核,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本文的中心目的。
一、 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刑事和解制度考略
(一) 恢复性司法理念概况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运用恢复性司法方案于犯罪问题的基本原则》宣言草案,恢复性(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是指运用恢复性过程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共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
对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贯彻落实,即恢复性司法程序,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制度。
(二)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简介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tion),也被成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涵义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1、 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背景考察
2、 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略考
3、 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模式
二、 我国的和谐司法理念与和合思想
(一) 和谐司法理念简析
“无讼”境界使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内的最高境界,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必然导致我们要进行有必要的“为”。笔者所倡导的和谐司法理念其中心实质在于如何通过有必要的“为”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无为”的境界。
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和谐司法理念的建立在我国具有本土化的特点,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必然导致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基础核心在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贯穿始终的和合思想。
(二) 和合思想概要
一般层面上的含义包括:第一、关于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天人合一”的思想。第二、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以和为贵”追求“人和”。第三、在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和谐协调”“与人乐乐”“上下同乐”。
和合思想是一个以和谐为核心的综合性概念,是中国传统文化所认为的所有关系的最佳状态。和合思想还包括“和而不同”与“和变”思想。
三、 以和合思想为指导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 一般层面上的和合思想决定着建立中国特色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二) 哲学层面上的和合思想决定着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三) 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之具体设想
1、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模式选择。
根据中国情况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目标进行考察选择,包括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司法模式。
2、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是有具体的特定受害自然人的案件。
3、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犯罪人要件。
4、 刑事和解必须以犯罪人认罪为前提。
5、 刑事和解必须取得被害人自愿同意。
6、 刑事和解的中间调解人。
7、 刑事和解的具体方式。
8、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