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即victim-ofender-medeation,简称VOM),是国外恢复性司法改革措施中较为流行的一种方法,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加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包括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
(一)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
1.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中心的被害人犯罪学的兴起,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2.传统的监狱纠正模式的失败和对犯罪人复归社会措施的探索是促成刑事和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3.各国对少年纠正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又一不可轻视的因素。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
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与三个传统有关,第一个传统是门诺教会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调解(victim-ofender-reconciliation program,简称VORP)的探索;第二个传统是公共刑事司法局缓刑部门的和解计划;第三个传统是矫正部门以赔偿为中心的和解计划。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在此侧重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中国、中国台湾各国和地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况来进行考查和介绍。
美国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由最初的少年犯及其受害人扩大到成年犯及其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则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偷盗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到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案件。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适用于少年刑事司法的特殊处遇措施,是伦敦牛津郡警察局对少年矫正制度的一个成功探索,其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青少年犯罪人。
意大利的刑事和解制度也主要应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旨在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
芬兰的刑事和解是独立于法院系统的解决刑事纠纷方式,主要适用于盗窃、殴打和损害财产等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关键是案件双方在承担各自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基础上,促成问题在双方满意的情况下得到解决。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非常完整和全面的制度设计,有三部重要法律对其做出了规定,分别是《德国刑法典》、《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德国少年法院法》。
日本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
在中国,虽然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还没有形成制度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但也在开始一些可贵的探索。
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1.内在驱动——个人的自主和自治
2.外来策应——传统刑事司法的危机和被害人运动的兴起
3.理论模型
对于刑事和解,西方国家提出了三个理论模型,分别是恢复正义理论、衡平理论、叙说理论。
4.本土资源——和的诉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