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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2006-8-31 16:22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一)、认为刑事和解是起源西方国家的学者和司法届的同志们认为刑事和解有三个理论基础分别是:

  1.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试图通过指出以被害人心理康复、重建为目标,和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的恢复来重构对犯罪行为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指向与传统的犯罪处遇理论模型及其对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复归社会、社会评价和被害人赔偿等的强调是相一致的。

  2.平衡理论。平衡理论代表了以个体的心理为基础的解释模式,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形之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这一相对直白的观念为前提的。当这种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能帮助他们恢复他们所期待的那种平衡的策略和(司法)技术。

  3.叙说理论。叙说理论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是以叙说作为心理和精神治疗的手段。在刑罚处罚的语境里,叙说具有和刑罚一样的威力。

  (二)陈光中教授的认为刑事和解的基础

  1.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

  中国古代和合文化和西方宗教中的宽恕、博爱理念,都十分推崇和缓、宽容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人们化解冲突,和睦友爱相处。刑事和解是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共同理念,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既承认矛盾、对抗,又力图达成共识和协议,因此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和广阔的适用空间。

  2.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在被告人的主体地位逐渐被关注,可是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却是在二战以后才有了明显改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尊重。这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权的扩张。其重要意义就是重视被害人的参与。

  3.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走向相对的理论转变给刑事和解理论和制度的发展留出了广阔的理论空间,也只有通过刑事和解之类实体法与程序法、立法规定与司法裁量相结合的特殊制度,才能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

  樊崇义教授则认为刑事和解的基础是我国的和合思想

  和合思想可以概括为关于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和谐协调”“与人乐乐”“上下同乐”。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强调“以和为贵”追求“人和”。

  刘明祥教授则认为“和为贵”,“和合思想”是刑事和解的文化基础或者说是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可以从被害人承诺的角度出发探讨被害人承诺为什么可以阻却被告人的违法性呢?归根结底是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也可以认为是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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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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