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贞 陈静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与价值
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犯罪人和解、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解人(在域外通常是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纵观各国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和实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首先,形式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其次,适用的案件范围从犯罪人类型上说,主要包括轻微财产性犯罪案件和轻微人身侵害案件,但也有国家成功的将刑事和解适用于严重犯罪。
2.和解的一般过程。
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刑事和解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三是刑事和解是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四是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二、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相关的制度基础。
第二,我国“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三,我国对轻伤害案件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和良好效果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
对于如何设计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可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建议将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二是适用案件范围要有限定。三是调解人的选任。四是刑事和解基础的和解协议应“自愿达成,并只载列合理而相称的义务”,由检察官或法官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确认,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