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最好的控制犯罪对策是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犯罪数量更是明显上升。一些严重的犯罪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些轻微犯罪虽然危害较小,但在总量上也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增加与有限的司法资源间的矛盾不断显现并日益突出,案件积压不仅直接损害了诉讼效率价值,而且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惩治与控制犯罪的单纯刑罚手段运作于我国本土国情背景之下对恢复因犯罪而使社会所产生的不调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甚明显,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对社会秩序构成更严重的破坏。
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从追求司法效益及社会秩序和谐恢复最大化等社会效果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立足本土司法资源,借鉴国外一些先进法律思想、制度及诉讼实践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环境与社会意识环境,对某些轻微犯罪采用刑事和解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也即通过创设轻罪和解的方式来终结诉讼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有效的恢复与调和社会秩序,不失为一种良策。
本文研究的“轻罪和解”,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司法机关基本查清犯罪事实为前提,以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为基础,司法机关以非刑罚手段终结刑事诉讼的制度。轻罪和解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延续的最终价值目标,呼应了非刑罚化的当代刑法改革主题,体现了诉讼经济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有其存在的法律以及现实土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将轻罪和解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于哦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