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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费交纳办法调查 补缺口莫让诉讼费扮“主角”

2007-5-21 16:24

    诉讼费是老百姓进入司法程序的一道槛。今年4月1日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施行,全面降低了这道“门槛”,让百姓真正享受到了实惠。

    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由于全国很多基层法院面临“收支两条线”严格落实的困难,让法院不得不用诉讼费来弥补财政拨款留下的缺口。新收费办法在给百姓带来实惠的同时,也给法院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法院带来不小的冲击。

    声音:期盼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出台

    调查地点: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我怎么不知道还有这么好的事,诉讼费咋降了这么多?我家有个亲戚因为房子的事,跟邻居闹了冲突,他嫌打官司花费高就憋着气呢!我得赶紧回去告诉他这项政策去!”

    “这是国家为了解决咱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呗!我有一起民事纠纷起诉,才花了一百多元的诉讼费,这要是原来得收两千多元呢!”

    这是记者近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听到一些当事人的聊天。由于打官司费用降低了,很多人遇到纠纷都愿意到法院来解决。

    据统计,北林区法院今年4月共受理案件112件,比未实行新办法的3月受理的39件,多了73件。

    黑龙江省继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继东告诉记者,以前很多人因为诉讼费太高,放弃了维权。现在,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施行降低了诉讼成本,案件就增多了,不用说法官忙,就连律师都比过去都更忙了。

    卢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她对记者说:“新收费办法实施后,法官工作负荷增大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对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及经费拨回冲击很大。”

    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

    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

    然而,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是,除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更为普遍的是,人民法院从日常运转到基础建设、乃至某种程度的福利待遇都高度依赖于诉讼费用的征收。

    卢敏告诉记者,以2006年北林区法院的收案情况计算,2007年北林区法院预计可收费187万元,收费额将减少147万元,直接导致经费拨回比上年减少192万元。

    上缴给财政的诉讼费少了,财政下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也自然就少了。“经费难以保障,法官就会减少出去办案的次数,这样反而对于方便群众的诉讼、保护群众的利益不利了,所以,国家对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极为迫切。”卢敏不无担忧地说。

    卢敏给记者看了一份2005年就下发基层征求意见的《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讨论稿)》。

    在讨论稿中,记者看到:“各基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和其他各项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县、区级财政部门应按指定的标准安排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据支出计算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收费收入指标。”

    根据这份意见,黑龙江省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公用经费分为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两部分。

    按照意见附表,北林区法院的公用经费是每人每年20000元,其中日常公用经费12000元,业务费8000元。

    “如果每位法官的经费能保证每年两万元,那法院的正常运转将不成问题。”卢敏期待这份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早日实施。

    声音:原本捉襟见肘的经费更为困难

    调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在许多地方财政对法院的经费预算是根据上一年度的诉讼收费情况。新的诉讼费办法实行后对发达地区影响不大,但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保障有很大的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

    法院的办案成本都有哪些?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经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主要有12项费用:包括审判和执行干警的差旅费;车辆燃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审判和执行干警的补助费;办案通讯费;法律文书制作耗材与送达费;聘用书记员和司机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工资;人民陪审员、鉴定人、证人出庭补助费;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费;组织执行死刑的费用;上访人员食宿及返程救助费;专用警械购置费;指定辩护人的辩护费。

    记者了解到,实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后,宁夏全区法院将因此减少诉讼费80%以上,预计年均减少4500余万元,可收取的诉讼费仅为960万元。

    据记者调查,新办法规定六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交纳诉讼费,而宁夏的这六类案件占各类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案件总数的6%.新办法规定八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每件只交纳50元至100元的诉讼费,宁夏这八类案件占各类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总数的62%.新收费办法规定四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宁夏的这四类案件占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21%.新办法规定可按照争议标的相应比例收取全额诉讼费的案件,只占宁夏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总数的11%,而且收取比例都作了大幅度下调。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规定不再交纳其他诉讼费和实际支出执行费。而多年来,宁夏法院收取这两项费用的比例一直占收费总额30%以上。

    据测算,在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和宁南山区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由于标的不超过一万元的案件、争议标的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案件、执行金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0%以上,实行新办法后,以上案件将按件数收取诉讼费,诉讼费减少幅度将明显超过全区法院平均水平。

    不少基层法官向记者反映,西部法院有的甚至出现长年拖欠法官差旅费的现象。办案经费主要靠民商事和执行案件中收取的诉讼费和实际支出费维持,基层法院80%以上的案件都是非财产常规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不大的财产案件。

    近年来,宁夏法院受理案件总数每年增幅在10%以上。随着这次诉讼费交纳标准大幅度下调,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增幅将进一步加大,而其中62%的民事、行政案件只收50元至100元的诉讼费,可能不足以支付判决书的印刷和送达费用。这就意味着宁夏法院原本捉襟见肘的经费更为困难。

    声音:诉讼费有关规定亟待完善

    调查地点:福建省几个基层人民法院

    “我们也知道胜诉不了,但厂里资金周转紧张,反正现在诉讼费一件才10元,败诉也无所谓,先把拖欠的工资再拖一下。”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某鞋厂起诉工人的三十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发现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出于拖延给付工资或转移财产的目的,故意以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的规定,会导致用人单位滥诉,不利于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建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是工人起诉的,一律按每件10元的标准收费;如果用人单位起诉的,对没有涉及财产争议的仍应按每件10元的标准收费,如果涉及财产争议的,则用人单位应按涉诉标的额计收诉讼费,防止其滥用诉权。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向记者反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容易让负有履行义务却又不按约履行义务的人钻法律空子。他们会以调解为幌子先减半交纳诉讼费,日后又不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而减半交纳诉讼费又不因此而被推翻。

    为此,蕉城区法院建议,应将该条款修改为:“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约履行的,由法院执行时向其收取全额的案件受理费。”

    记者了解到,“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

    证明“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也受到了质疑。

    古田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却反而提高了当事人司法救助的门槛。原因是,要求当事人提供当地的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是存在一定困难的,特别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这些部门往往以不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拒绝,有的则以要实地调查核实为由,予以拖延、推诿。

    这位法官建议,及时出台该条款的实施细则,真正保护特困群体尤其是特困群体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为研究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组成调研组,对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如何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长效机制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人民法院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分档、分类确定了不同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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