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单位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据统计有30%的案件是因公告送达不当而引起的申诉,这类型申诉案件逐年增多,存在问题也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应引起高度重视。
从去年笔者单位审查的因公告送达而不服判决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就出现了案件缺席判决后才知道受送达人在几年前就已死亡的现象;有的公告送达案件受送达人在法庭审理阶段没有出庭,而到了执行阶段却被传唤到案了,而且还发现了可供执行的许多财产。这些受送达人后来陈述,不是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而是确实不知道法院审理自己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办案人员图省事而适用公告送达。法院推行直接开庭审理模式后,案件承办法官养成了坐等法院审判的惰性,认为只要履行一下送达手续就了事了,不愿意到实地询问了解情况,致使受送达人是否真实下落不明没有查清。如吴某诉董某借贷一案,董某在当地办企业因亏损停厂而暂回外县老家,办案人员仅将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董某的企业,邮件被退回后,即作公告送达。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发现董某就在家中并没有躲避债务。但由于董某没有参加庭审,致使法庭没有查清董某已部分还款的事实。结果案件不得不再审改判。二是办案人员轻信原告谎言而以公告送达。很多原告存在一种心理:不希望被告出庭与自己抗辩,而使自己单方举证达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因此原告往往隐瞒了被告真实住址,并谎称被告下落不明。如黄某与朱某建筑工程承包合纠纷一案,黄某在诉讼前几天就在街上遇见了被告,并明知被告常住地在当地,然而黄某仅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住址。法院按该住址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到期后被告没有出庭,结果作出错误的缺席判决。三是公告的发布方式单一。目前许多人民法院常用的做法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住址,邮寄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待邮寄包裹被退回后,即要求原告交纳公告费,实行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的方式就是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和报纸上刊登公告。可在时下报纸、广告满天飞的社会背景下,又有几个普通公民专门去看法院公告呢?且法院内部限定公告送达要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可想而知,有多少人能看到《人民法院报》?其结果受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率几乎为零。势必给案件的审理产生不良的后果。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和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简单地说,是把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达人传送,经过法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人的法律过程。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大多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法官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应该明确适用公告送达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了解了公告送达的缺陷和目的,要求我们在司法务实中,做到如下几点:
(一)慎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尽量不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方式送达。
(二)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力争能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官根据这条规定往往选择法院的公告栏张贴主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忽略张贴于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比报纸刊登公告更为有效,这样可以使知道受送达人消息亲属邻居转告公告情况。审判实践中,好象适用报纸公告比适用张贴公告更为有效,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违背了公告送达的目的,极为有害,且增加了诉讼成本。为此,笔者认为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的“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改为“应当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更为妥当。
(三)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公告送达的目的和意义,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切实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司法为民责任心,进一步明确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职责,加大内部监督检查和错案追究力度,杜绝违规公告送达。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范水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