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是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而不公开审理是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能公开审理。这是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刑事诉讼中,相关法律除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还明确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两个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以上原则规定贯彻执行的状况不容乐观。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或有待于改进。
一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让无关人员随意旁听,变相公开审理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严格地讲,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案件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所谓的不公开审理,只是对人民群众而言,由此出现与案件无关的法院干警随意进出不公开审理的埸所、法院案件考评组成员参加旁听、人大代表参加旁听等现象。应该说这同样是违法的。
三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能做到不公开审理,但未能充分重视押解过程和审判埸所的不公开性。往往是在众目睽睽下押来押去。虽然审理是不公开的,但审理的埸所具有公开性,造成无关人员不可以旁听但可以旁观。所有这些,均背离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公开审理的立法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同时,在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又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愚以为,根据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立法初衷,该条款是否应作必要的修改,即对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宣判,只是公开判决内容和结果。
高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