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与动因

2005-11-7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03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被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尽管这是一个政治决策行为,但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是充满着广阔的历史背景与深刻的发展动因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剖析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由,特别是回答为什么在短短的10年时间内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这一国家基本法律

    第一,在过去的近10年时间里,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GDP连年以9%以上的速度递增。这种经济发展的惊人成就也必然会推动着中国的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向前发展,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前台,成为了决策机关与社会公众越来越关系的一个问题。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均着重强调了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司法改革在我国未来社会发展、改革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在过去的十年间,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了推动中国法制状况前行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司法改革如何改,风险最小、成本最低,最能为政治决策机关所认同?我个人认为,诉讼法的修改是首选的方案,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诉讼步骤的基本法律,其中更多地强调纠纷的程序化解决,与剧烈的司法体制、人财物等国家财政体制变革不同,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可以逐渐、安全地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要进行再修改的第一个背景与动因。

    第二,尊重程序的理念在社会公众与法律人当中越来越受到认同,这为刑诉诉讼法的修改创造了另一基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学术界对程序独立价值的研究逐步开始深化,新闻媒体也通过不断的宣扬程序的价值、功用来提高社会公众对程序独立性、正当程序等一系列重要理念认知程度。观念的转变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创造了良好的“软环境”。

    第三,刑事诉讼法自身存在着若干重大弊端与疏漏,亟待“大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执法大检查,检查的结果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三大痼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着这三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整治,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对策,但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赖于立法中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2005年频频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使得通过立法修改,遏制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的三大痼疾这一社会实践要求显得更加突出。要切实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案重演,是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又一背景。

    第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必然之路。坦诚地讲,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尽管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法治先行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实际上,中国近年来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民商事方面进展较大,我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正在缩小,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更为先进。但是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发达程度却不容乐观。这一推论可以从质的方面与量的方面两个角度来证明:从“质” 的角度来看,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法治国家通行的一系列基本准则与制度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最简单的例子是西方国家200多年前就已经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在21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中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这恐怕很难用“中国的国情”这一借口就能解释得通;从“量”的角度来看,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225个条文,2万字多一点,这样的一种条文规模在世界上是十分罕见的,须知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它的功能就是告知执法人员、相关人如何操作,作为一部操作性质浓厚的法律必须完备、详细,其条文数量应当多于实体法的条文数量,而我国刑法现在的条文数量都有448个,可见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真是少得可怜。由于条文数量少,规定粗,导致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各个机关的司法解释、内部规定,这种状况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大趋势是严重相悖的。总之,保质保量的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也呼唤着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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