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2006-3-2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实务部门和学术界而言,都是一个十分陌生的话题,即使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人们对对抗制的了解依然十分有限,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对抗制缺乏明确的、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有关对抗制度的国外翻译资料与国内学者研究较少。在这种理论研究状况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增强庭审控辩对抗,强调减少法官审前预断与居中裁判,大幅度地引入了对抗制因素,对我国过去一直坚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修正,庭审的对抗制大大增强。拿公诉人来讲,过去公诉人在法庭上很洒脱,讯问被告、出示证据是法官的任务,公诉人只需要宣读一下公诉书,在庭审调查结束时宣读一个格式化的套词表明公诉意见即可。相比之下,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下,公诉人在法庭上很紧张,出庭要做非常精细的准备,要随时准备应对辩护提出的证据、辩方的反驳。

  现在我们的对抗制还很难称得上是一种真正的对抗。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可以说明这种对抗的虚置化。一是控辩双方严重失衡,缺乏公平对抗的基本条件。对抗的前提是要有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而中国目前的刑事辩护率不足30%,近60%以上的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被告人只能孤零零地面对实力强劲、人数众多的公诉人,在这样的场景下,在双方实力悬殊十分明显的情况下,法庭的裁决很难说是公平、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说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这就是程序的作用与价值所在;二是我们的对抗制庭审由于没有证人出庭而进一步被掏空,证人不出庭,辩方无从对证人进行直接质询,无从对鉴定人的鉴定进行言词质询,对抗根本就无从着手、无法展开。

  由于我们的对抗制仍然属于一种名不属实的对抗,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进一步落实与实现就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引人瞩目的一个话题。在前段时间的讨论中,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诉讼模式的选择问题,许多学者提出走回头路,回到讯问制传统上去。但在讯问制下,培养了最优秀的警察,最优秀的预审员,形成了最为有效的挖掘案件真相的“能力”,而辩方的抗辩能力却多少被忽视了,隐藏着沦为诉讼客体的极大风险。更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刑诉逼供与审问式诉讼模式是紧密相连的,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里,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不断受到错案的拷问,而如果我们将发现真相的重心不是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而是投入到法庭审判中,投入到法庭审判的公开对抗上,刑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遏制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得到还有更加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更加呵护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诉讼程序。

  对抗制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抗制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与不足:一是浪费资源,法庭上的唇枪舌剑需要时间,耗费资源;二是过分对抗,将使得对抗制可能演化成技巧的抗衡,而不是真相发现过程,律师可以通过表演打动陪审团,辛普森及其律师的表演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尽管存在上述这些明显的弊端,与审问制进行利弊权衡,我还是倾向于对抗制的发展方向。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与教训表明,推动对抗制在中国进一步扎根需要注意对抗制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如大量采用简易程序与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通过构建多体系的简易程序包括速决程序、简化审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分流掉至少60%的案件,我们的司法机构才可能承担起对抗制诉讼模式所要求的巨大资源投入;要区分必须出庭的证人与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使得对抗能够得以运转。另一方面,再好的程序离开了相应的法律职业者的运用都是空谈,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所具有的对抗制的相关技巧还十分有限,对各自在对抗制庭审方式中的地位与角色尚需进一步的体悟,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数量还有待提高,执业环境还有待改善,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要求等等。这些有关人的问题与障碍或许远比制度的问题更加复杂,解决起来或许需要更多的努力与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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