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出现。在迈向民主与法治国家进程中,俄罗斯开始了一场深刻的司法改革。在各项改革措施中,刑事陪审团制度的重建最为耀眼。近些年来,司法改革问题是我国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俄罗斯的经验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陪审团制度重建与改革者的理想 现今俄罗斯建立陪审团制度并非首次。在历史上的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统治时期,1864年就已经以西欧模式引进过英国的陪审团制度。1917年布尔什维克党取得政权,将陪审团制度连同其他司法制度予以废除。基于这段历史,今天的俄罗斯人往往认为现时实施的陪审团制度是对已经实施过的制度的恢复或重建。
在改革家们看来,刑事陪审团制度的引进可以打破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存在的过于紧密的关系,使法官保持中立地位,而且陪审团取代职业法官裁决被告人有罪与否,避免刑事审判沦落为侦查结果的草率审查;使法官不再对定罪问题承担责任,从而保护法官免受行政部门干扰。从更大范围的意义来看,陪审团审判使公众有广泛参与司法的机会,使他们对法律改革和政府活动的关注有所加强,有望在俄罗斯建立一种更加人道和平等的公共哲学。并且,陪审团制度可以激发其他各项改革的活力,从而引导出进一步的改革。
显然,俄罗斯陪审团制度的重建并不是为了改造已经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是使它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即利用该制度固有的司法功能与政治功能,对俄罗斯摇摇欲坠的司法体制予以改造,保证法院公平审判,并发展民主的政体。俄罗斯改革家们的设计和论证至少从理论上说是可以成立,也反映了改革者的处心积虑。一方面,苏联体制下形成的诸多司法弊端某种程度上已积重难返,必须给予彻底改革;而另一方面,改革在一开始应当考虑俄罗斯新生政权的政治现实,不能面面俱到,彻底改造。因此改革必须从要害处着手,选准切入点,而这个切入点就是刑事陪审团制度。实行陪审团审判,让外行人参与审判过程,分享司法权力,既可以制约法官权力,减少司法腐败;又可以使司法审判活动获得一个隔离外界的空间,避免政治势力的干扰,从而维护了司法权威。而且,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陪审团审判的推行使旧的“纠问式”诉讼模式瓦解,警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紧密配合关系被打破,对抗制诉讼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陪审团和法官居中裁判,有助于法院公正地位的确立。因此,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也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而且首先是政治制度。改革者希望借重建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建立“人道与平等的公共哲学”无疑也有这样的考虑。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政权将民主与法治作为立国的根本。俄联邦新《宪法》第1条规定,“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国家性质的定位,必然要求司法制度与之相适应。在各项司法制度措施中,最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并推动法治建设的,当属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由12名社会普通公民组成,当这些人通过遴选程序被挑选出来组成一个代表民意的团体时,这个团体对刑事案件的裁定实际上反映了民众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意见,表达正义的声音。这样,人民主权就有了它生动的表现方式。反过来,作为民众代表的陪审团成员由于受到陪审法庭这所“免费学校”的熏染,接受法律的教育,逐渐会树立起尊重法律的习惯,对法治秩序下的国民性的养成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正因为陪审团制度对俄罗斯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制度具有的这种暗合功能,它不仅受到改革者的推崇,也得到政治家们的青睐。陪审团制度在9个区法院的试行由俄联邦第一任总统叶利钦发起,继任者普金在2000年上台后,积极予以推进。在2001年4月的一次全国讲话中,普金总统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并宣布到2003年在俄罗斯全境推行陪审团制度。不仅如此,俄罗斯推行陪审团制度还受到国外政治家的关注。
陪审团制度的推进与司法的实际运作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推行以来已有10余年,从其运行的实际状况来看,可谓喜忧参半。首先值得肯定的是,陪审团制度由于强力推行,正在逐步向全俄罗斯普及。在试行阶段,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出现了令改革者们大体上满意的效果,据俄罗斯学者在萨拉托夫等地的实地调查,陪审团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如侦查人员现在以更加职业化的方式来侦查案件,他们意识到侦查工作的结果是使陪审团相信被告人有罪,而不依赖于法官。但不可否认的是,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作还面临着各种不利因素的困扰。首先是资金问题。陪审团制度有效实施依赖于客观物质条件,适应新的诉讼方式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以改造旧的司法系统,包括新建、改建办公场所,配置相应办公设备,增加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培训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对俄罗斯经济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较大难题。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本身还面临着一项棘手的问题。俄罗斯传统上一直采用的是大陆法国家诉讼模式,庭审采用“审问制”,而现行与陪审团制度契合的“对抗制”,对俄罗斯司法人员来说是一项新业务。而且,陪审团审判特别讲求技术性,操作不当极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将有罪的被告人裁定为无罪。因此对参与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要求有较高的职业技能。
陪审团制度的未来走向与功能发挥 就陪审团制度的司法功能来讲,改革者目标归结为一点,就是要在俄罗斯建立更加公平的审判。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陪审团制度能否在俄罗斯司法程序中生根和有效运行这两个因素。就前者而言,基本上已不成问题。虽然目前尚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民众对参与程序有较高的积极性,但从目前陪审团运行状况来看,却没有出现普遍的抵制行为。俄罗斯人民对旧有司法系统人员的普遍存在不信任的心理。因此毋宁说,陪审团制度燃起了他们变革社会现实的希望。就后者而言,它受制于俄罗斯目前社会多种因素的制约,极有可能出现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背离,陪审团制度有受到削弱的可能。这些因素主要有政治力量的较量、经济发展的状况、犯罪现象的严重程度。由于这些制度环境因素的制约,陪审团制度的司法功能有受到削弱的可能。基于上述分析,改革者利用陪审团制度试图达到公平审判的司法改革目标一时还难见成效,这将是一种长期与复杂的过程。
就陪审团制度的政治功能而言,改革者的目标是利用陪审团制度巩固俄罗斯已经建立的民主政治体制。陪审团制度对国民性的影响力本身是一个长期而持久的过程,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如果没有进入过这个“免费学校”学习,是很难认识到法律民主化的优长。由于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刚刚开始普及,具体评价俄罗斯陪审团制度政治功能为时过早。
与美国相比,俄罗斯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差异。陪审团制度对民众的影响力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美国刑事诉讼有大陪审团制度,俄罗斯没有。第二,美国不仅对刑事诉讼实行陪审团制度,还对民事诉讼采用陪审团制度,而俄罗斯只在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第三,从适用的刑事案件范围来看,美国陪审团审判适用于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案件,而俄罗斯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就此三点而言,美国适用的案件范围较俄罗斯广泛,因此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发挥的影响力远远不及美国。其中,尤其以民事陪审团审判对国民的教育作用特别重要。从使用陪审团审判程序的特点来看,区别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俄罗斯法律允许检察机关对陪审团裁决的无罪案件提出抗诉,而在美国,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代表检察机关的控方无权就无罪判决不得提出上诉,案件就此终结。刑事陪审团裁决最有影响力的当属无罪裁决,检察机关对陪审团所作的无罪裁决可以抗诉进入第二审,甚至第三审,而在上诉审中,由职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可能会推翻陪审团的无罪裁决,重新作出有罪判决。这样一来,陪审团审判功能的发挥会受到极大钳制。这将使民众对陪审团裁决效果产生怀疑,势必影响民众参与陪审团的积极性。综合上述,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即使得到普及,其对俄罗斯民主政体的贡献将甚微。
章礼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