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难主要体现在发现线索难和落实整改难。除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资源外,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外部衔接机制,提高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能力。
一、完善与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督察制度,加强违法信息交流与监督协作,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增强立案监督的刚性
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依法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还要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为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有选择性地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加强配合和监督。一是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及职权,将查处严重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及其立案标准进行分类,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准确把握移送和立案标准提供指导。二是完善提前介入和备案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严重行政执法案件时,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同步取证和检察机关派员引导侦查;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同时,将案件材料报检察机关备案。三是引入人大对衔接工作的监督机制。从立案监督的角度,对不移送、不立案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对策建议,提请人大进行专项监督,确保监督的刚性。
三、完善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衔接,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主动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机制,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加大内外监督的配合力度。一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将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对行贿人、另案处理人员不立案的说明,同时抄送侦查监督部门和人民监督员;对因检察机关不立案引发涉检信访的,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二是加强对搜查、扣押、冻结活动的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作现场见证人。侦查监督部门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要听取人民监督员对相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意见。三是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以遭受诱供、逼供为由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
谷峰 王军 张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