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基本情形与解决路径

  被告人庭审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庭审翻供增加了出庭公诉的难度和案件审理的复杂性,是在庭审中经常发生的现象。被告人庭审翻供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狡辩,一般来说具有双重性,即有的翻供具有对抗性,是为了逃避罪责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有的翻供具有抗辩性,是行使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实践中存在由于对被告人庭审翻供处理不当,导致无罪判决,甚至出现无罪被判有罪的冤案。因此,应从维护客观公正和保障公诉正确性的角度出发,正确对待和处理翻供,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有罪的人及时受到追究,无罪的人尽快脱离诉讼,从而实现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为此,笔者围绕这一问题简单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基本情形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被判决有罪,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刑事判决结果。从人的趋利避害的心理来看,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庭审翻供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否认先前所作的供述,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甚至编造谎言进行狡辩,以对抗有罪指控,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有的被告人虽然庭前供认不讳,出于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或由于被告人之间串供、同监犯人教唆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开庭审判时出现翻供。

  另一方面,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起诉指控的犯罪,在侦查和审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但在接受审判时,纠正先前的虚假供述,否认犯有被指控的犯罪。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但为他人开脱罪责,顶替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供述有罪,在面对审判时出现反悔,进而否认原先的虚假供述,反映事实真相。如,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为逃避处罚,贿买他人顶替自己接受刑事追究,使他人成为被告人,由于事先允诺的条件未能兑现,导致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时出现反悔,承认自己是冒充犯罪人;二是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起诉指控的犯罪,由于受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手段的影响,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供述,非出于自愿供认自己有罪,在庭审过程中,推翻原先所作的有罪供述,为自己提出无罪的辩解。

  还有,被告人犯了重罪,并向侦查和检察人员作了相应的供述,但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减轻罪责,否认原先的供述而进行罪轻的辩解,如否认自己的主观故意,将故意伤害辩解为过失伤害等。

  二、被告人庭审翻供的解决路径

  尽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供述在内的全部证据进行过审查,但由于受办案机制、审查人员业务水准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排除采信不真实的口供定案,加之被告人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原因具有多重性,因此,公诉人必须理性对待被告人翻供,不能武断地认为翻供就是为了逃避处罚,应切实做好被告人庭审翻供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事前分析、完善预案

  庭审翻供可能发生在每一个被告人身上,只是因案件和被告人的不同,翻供的可能性大小不同。为此,公诉人员必须未雨绸缪,完善出庭预案,防范可能存在的翻供情况,以避免庭上被动。首先,公诉人员应严格审查判断被告人庭前供述,以避免采信不真实的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要熟悉案情和证据材料,为综合运用其他证据反驳被告人翻供打好基础,并根据庭前所掌握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心理动态等情况,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以便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再次,在翻供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制定好因应措施。如,准备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阶段时作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备在被告人庭审翻供时示证;通知可能被指为刑讯逼供的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

  2.抓住要害、集中反驳

  所谓抓住要害,是指抓住被告人陈述翻供理由时暴露出的破绽和矛盾。当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解时,公诉人首先要让被告人完整地陈述辩解意见和翻供理由,并讯问有关细节,从而判断其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被告人基于虚假的理由进行翻供,往往会暴露出这样和那样的矛盾。公诉人应当尽可能地问清有关细节,促使破绽和矛盾充分地暴露出来。当这些破绽和矛盾表明被告人翻供无理时,公诉人应紧紧抓住,通过展示破绽和矛盾揭露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虚假,并辅之以法律和政策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消除其侥幸和对抗心理。同时,公诉人应在梳理所发现的矛盾和破绽基础上,结合宣读被告人先前有罪供述和出示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形成证据组合,对被告人集中予以反驳,使其感到翻供达不到目的。即使被告人仍不愿意如实供述,也可以使庭审法官产生被告人无理狡辩的内心确信。

  3.申请延期审理

  由于被告人庭审翻供,使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由举证转化为核实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因此,公诉人在对被告人翻供的理由进行审查判断后,发现没有明显疑点和矛盾,比较合乎情理,具有较强的可信性,或者反映刑讯逼供情况比较明显,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对被告人翻供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由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未将对指控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列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的情形之一,但实践中可以依据《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如,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身上确有伤痕,所陈述的刑讯过程前后没有矛盾,刑讯手段与伤痕情况相符,而且在庭前未反映、未核实过的,公诉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及时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并在休庭后核实有关情况。如果经调查核实,侦查人员确实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口供,被告人翻供理由成立,应当将庭前被告人供述以非法证据从控诉证据中予以排除。

  4.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翻供的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以后,一般有以下四种查证结论:(1)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2)起诉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实施了较轻的犯罪??(3)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4)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第一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被告人的翻供进行驳斥。其余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起诉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实施了比起诉指控的罪名要轻的犯罪??应当改变起诉罪名。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起诉的变更没有规定,《规则》只规定发现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变更起诉,没有明确规定指控的罪名可以改变。笔者认为,鉴于人民检察院发现起诉指控的罪名不当,不属于可以变更起诉的事由之一,根据程序法定的原则,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检察可以撤回起诉,改变起诉罪名后重新起诉。

  人民检察院因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被告人没有实施起诉指控的犯罪,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原因被迫供述自己有罪。对此,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无罪不起诉的诉讼终结处理。二是被告人没有实施起诉指控的犯罪,因为被贿买等原因,为他人开脱罪责,顶替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供述有罪。这里涉及到因原案再生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应对案件进行侦查,但究竟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和《规则》都没有相应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撤回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单方的诉讼行为,不能据此引起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恢复,《规则》也未赋予人民检察院将撤回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但是,被告人为他人顶罪已触犯刑律涉嫌伪证罪,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因而应将原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这里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指侦查人员非法获取被告人口供,被告人翻供理由成立,将被告人庭前供述从控诉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因而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笔者认为,根据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人民检察院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撤回后,还要通过补充侦查,以发现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作出再行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决定。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丁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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