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商专题 >> 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论文 >> 正文
周友苏教授对第八单元研讨的点评

2006-4-25 14:9

  谢谢主持人!我体会自由评议人就是可以自由发挥,刚才几位教授和法官的发言已经非常精彩,我们的点评人也点评非常到位。我想就刚才这个话题再发挥一下,谈到公司否认这个问题我们20条规定为了防止它的滥用,它需要有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我们现在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因此我想就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方面的内容补充几点意见。行为要件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个关于股东和董事高管人员的身份混同的时候如果出现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在实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时候不应当排除董事高管人员责任的实用,第二点我也注意到了刚才柯蒂斯·米尔哈特教授谈到的消极股东和积极股东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不存在多大的问题,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可能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我们23条规定了,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结果要件的认定标准,什么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个程度有三点值得考虑。第一是债权人受审的情况最好给予现实的直接的审视作为依据,将来间接的审视不易纳入其中。第二是公司的偿债能力。第三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周友苏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