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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教授在“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的发言

2006-4-25 13:56

  各位先进,各位前辈,各位女士,各位先生,非常荣幸能够做第八单元的最后一位发言人,为大家共同盼望着闭幕的喜悦,我感到轻松多了。我的题目就是揭开公司面纱的法解释。应该说现代公司法面临的三大任务一个就是解决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个解决股东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第三人是解决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利益冲突。我们的新公司法就本着兴利除弊,我注意到新公司法颁布以后直接好评如潮,不仅股东说好,公司说好,政府也说好,另外债权人也不是不错,本来保护债权人不是公司法的事情。为什么公司法里头要格外保债权人呢。因为这里边也特殊的问题,所以这也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注重的问题。而且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以后年检报告必须提到审计报告,实际上也是立法者的本意。现在一人公司是强制的,其它各类公司都要强制提交审计报告才能完全年检程序。在这么多保护债权人璀璨的明珠当中我们来讲一下揭开公司面纱的义务。

  我坐飞机看到有一个商人从皮包里拿出一本书,《三十六计》,一会儿又拿出一本《水煮三十六计》,都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没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时候,法官往往不敢追加股东。但是有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后就好了。这副药既然是治债权人逃避司法制度的,究竟怎么服呢?债权人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被告股东有为了逃避债务而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第二个责任对象就是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事实。原告债权人只要证明自己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可以同时告两个被告人,一是公司,二是一人股东。不需要一人股东就滥用人格,再承担责任。至于说一人股东没有滥用人格,如果证明不了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大家知道64条写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是特别法律规范,所以在责任倒置的问题对一人公司有比较苛刻的规定非常公平。一方面使得一人公司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即使把大天说下来,说自己如何诚信,如何勤勉,也要承担责任。实行法人的滥推动是不与多人公司相比不公平呢?我说也公平,因为只你说得清楚,你的财产跟公司财产能够划清楚,你都说不清楚,揭开你的面纱也是公平的。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难点就是如何理解滥用这个词的含义。也就是合理使用公司人格是鼓励的,这就是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被誉为比蒸汽机、电、互联网作用还大的作用。我把它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第二个词就是股东和公司人格的高度混投。大家知道我们在下调公司注册门槛以后,投资兴业的热情会进一步激发,公司转投资限制废除了,将来会造成一大批皮包公司,这些皮包公司来势可能比80年代初还要凶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仍然局限于最低资本3万元人民币的话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看看美国的经验,美国在70年代末的时候还有个别的州保持着法定的基本制度,但是后来基本废除了,即使有也是几万元不定。美国人保护债权的方式是后端控制的,而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前端控制的。原来最低资本是30万元,10万元,这次我们大幅度下调了,还指望债权保护债权人应该说与虎谋皮。我们应该抛弃开办的企业撤销,或者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拒绝傻瓜式的裁判行为。如果实际出资200万,登记注册也是200万,企业财务没有责任。如果你出资金额是50万,又低于200万的吹牛资本,你应该承担补清责任。这些傻瓜公司在当时社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当时有一个合理前提就是最低资本还足够高,足够保护债权。但是当我们降低到3万元的时候,我个人觉得就值得商榷了。

  法官做判断的时候面临着新的难题,我觉得可以借鉴法官同行的做法。考虑到一个公司行业性质还有规模客观因素,如果股东投入的股权资本和公司需要的债权资本明显不成正比的话我认为就构成了滥用人格的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就是股东和人格的过渡碰头。在这个方面我们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是在海外的一个发运,当时外国债权人主张中国母公司的面纱,让中国母公司负责连带责任。当时提供的证据就是名片,印上母公司的名字,然后印上子公司的名字,所以说合同是跟母公司签的。另外还有决议会,说明子公司不能独立决策,再一个你们共用一个电话机。一张名片只能说明翻译水平不高,但不影响债权人和子共同签约的事实。高层的母子公司联谊会只是咨询机构而不是法定的结构,一个大楼里办公也不能形成员工的混同,共用一个电话总机也不能够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中国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所以这个时候我们传统的文化里头有压抑现在公司制度的基金,比如说父母经常检查孩子日记,不经过孩子允许进到孩子房间检查作业,这都是为了儿女好,而忽视了儿子和女儿的人格。当我们同样把思维带到投资领域的时候,母公司就说了,子公司的钱不是我出的吗?什么人格呀,我反正是为你好,今天我为你负责任。中国好多集团公司为了子公司好,但是这些基本的法律人格程序上没有遵守,我觉得这也是将来导致面纱揭露所在。

  我个人认为中国和美国情况不一样,美国没有一个公众公司上市公司被揭开过面纱,但是如果在一个家族公司高度控制上市公司里边,大股东确实滥用了公司人格,比如说一个私人企业,该需要揭开面纱的还是要解开棉纱,因为美国的股权市场是高度分散的,而我们是高度集中的。我觉得引进揭开公司面纱会成为我们推进股权结构合理化的外在压力和挑战。还有契约之间的债权人和侵权之间的债权人还是要看数据,有的侵权情况下揭开面纱了,人家私下和解了。为了体现保护弱者精神,受害者在被司机轧到两条腿之前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另外要不要逆向揭开公司的人格,如果母公司把子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话要不要揭开可以考虑,母公司成了瘦妈妈胖儿子的时候要不要揭开可以考虑。当然揭开公司面纱必定是一个例外,而股东责任是一个原则,所以我们一定要慎用。在法官实在不清楚是该揭开还是不揭开的时候,我说不揭开公司面纱。我们的新公司法鼓励投资,还保护安全,所以我把它成为兴利除弊的一流公司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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