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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教授对第六单元研讨的点评

2006-4-24 18:21

  谢谢!我们这一组比较有意思,因为这一组的阵容基本上和实践密切相关,第二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也比较实践化。前几组和昨天的可能更多是从公司法的理论角度讲的。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基本上把股东的权力等定为两个,一个是对公司配置权的配置,第二对公司的利益和价值获取权,我们这一节的标题实际上反映了公司法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四位我分别点评一下,第一位丹·普伦蒂斯教授实际上谈到了他对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力的保护理解,我觉得他的分类非常有意思。公司治理他认为是涉及到一个公众公司公司治理的问题,潜台词就是对于小公司来说公司治理不是主要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块可能更主要的问题是涉及到小股东的压迫问题,公司僵局问题。这个问题确实在我们中国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在新的公司法出来以后,我们在外地讲公司法,我看一半以上的人在问公司僵局和压迫问题。他做了这么一个分类,意味着对于小公司来说可能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小股东的问题,我对分类和论述不多说了。

  很重要的我们应该讨论一下中国和英国可能有两点是不一样的,讨论公司治理和小股东保护问题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可能很大程度上我同意陆文山先生刚才的论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法院体制和我们法官处理这样公司僵局判例当中的原则。我想这个也涉及到我们法官综合性的制度,这是一个小股东保护的问题。还有一个小股东保护的问题,还是现在的评估机制是非常关键的,小股东受到大股东压迫,受到僵局的时候往往存在一个退出的估价机制。中国最近报道也比较多,我们往往在资产评估上采取了成本法,这个价格是非常低的,已经出现很多的问题,我们传统的静态成本法,实际上真正法院判决小股东退出的时候这样的价格机制会有很大的问题,当然我们说还有可能存在一种结果就是解散公司,这在英国是比较完善的。对于中国来讲,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另外关于公众公司这一块,谈到公司治理当然丹·普伦蒂斯教授讲到了英国对于公司治理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但是我想可能如果和中国比较起来,目前中国在公司治理当中很大程度上是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点在英国并不是特别强调的。独董制度更多的依赖于信用文化,这也是丹·普伦蒂斯教授没有谈到的。

  第二位是周剑龙教授,他更多是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本程度角度和公司法的连接,谈到中国新的公司法和美国、日本相关法律的比较。我想他可能更多的是强调一个观点,就是在他的演讲当中,如何在公司法和我们的民事诉讼程度当中形成一个防止滥诉和股东诉权以及股东诉权充分实现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是周教授的观点。我感兴趣的是实际上周教授提到的一个因为在股东代表诉讼当中,我个人认为可能比较重要的是涉及到原告股东权利和义务,而这个恰恰在我们新的公司法当中是没有充分地来关注的。周教授提到原告股东的胜诉应该包括和解和调节,这里有一个非常鲜活的例子。最近咱们中国也发生过,一个消费者告一个美国非常大的公司,他发现这个公司的产品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当然这个消费者不是股东,他就找公司私下谈判,说这个公司如果按照中国的销售额和全世界的销售额给我500万,我就不揭露你们,最后这个人被有关部门抓起来了,说是欺诈。我想这个问题可能是在我们下一步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当然股东代表诉讼有很多复杂的问题。

  第三位发言陈丽洁司长,从比较全面的角度谈到了股东权益保护的改革完善,她因为是当事人,可能93年的公司法和新的公司法应该参与很多。我就提一点,关于陈司长的分类是不是应该对于小股东保护,怎么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和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不同。这样可能是比较有意义的,可能会更好地分解一下我们对于股东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对于不同大小的公司在公司法当中有不同制度选择的问题。最后一个是陆文山先生,来自于实践前沿的,谈了很多观点。最主要的应该是三个,一个是公司治理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是选择市场,还是选择政府存在着很多的困惑。第二实际上中国一团和气的文化和西方的公司法文化之间是不是有所对立,这是我的概括。第三就是仅仅靠公司法的制度是不够的,可能我们还要有相应的其它方面的支持,比如说文化的支持。对于这些观点我觉得应该说陆先生既是一个实践者,又是法律的学者,他谈的非常有意思。我个人认为公司治理问题确实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我同意他的说法,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市场、文化、政府等等的作用。我这里想强调的一点是我个人认为公司法的有效性不完全是靠立法的本身,可能更多的是依赖于一个司法体系的支撑,可能还不仅仅是司法体系,可能还涉及到我们一种法律文化以及我们其它的一些文化。公司法关于共了治理和股东权益的最后救济,我个人谈一个不成熟的观点实际上就是破产法,如果没有破产法兜底的话,我们谈公司法实际上是没有最后责任的概念的,因为公司法不管是讲美国,还是讲欧洲的也好,都有最后的责任形式。而我们中国公司法的责任形式是悬空的。

  另外今天四位讲的有共同的缺陷,就是没有关注今天公司治理当中非常重要的主题,就是123条独立董事制度在应该说有非常大的弊病的,有非常多的问题。比如说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我个人觉得目前的产生机制是使独立董事独立不起的很重要原因,我们如何让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声音的独立表达,具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独有的判断,还有独立董事的专业文秘,这块是需要我们公司法没有解决,需要下一步配套做的。这恰恰和我们公司治理以及权力保护最相关的机制,以及公司法最大的突破。我想对于独立董事这块我们是不是可以更加完善选拔制度,独立董事的选拔不应该从上市公司或者专业公司选举,而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独立董事协会或者是我们大小公司给予的中立专业机构。最后我对四位给我的启发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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