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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蔓荣教授在“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的发言

2006-4-24 18:35

  多谢柳教授。我首先谢谢会议主办方,感谢让我参加这个非常顶尖的会议,现在公司法刚刚生效,这是一大进步,现在应该发扬光大这方面的成就,而且我们知道这方面现在越来越重要。我研究公司法做了20年,而且是一个持续不断地过程,我写了一些教科书,可能不算特别好,但是我觉得公司法改革不会停止。我今天要介绍的可能跟今天的会议背景有关系,我们前边讲了不光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而且要看到实践中的法律,执行中的法律。书面法考虑的是一些纸面上的,但是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到资源和各方的责任,而且职能部门的作用越来越加强。我们许多方面的制度必须有一个距离,江平教授也强调了,中国对这点很清楚。我们要搞法制,我们书面上有法律了,但是法律实用的现实更重要。我想在中国的公司法是这样,在澳大利亚也是这样。

  我简单介绍一下澳大利亚的公司法。这个公司法的范围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我没法讲得特别细,但是我想主要的问题其他发言者已经谈到了,因为很多方面公司法是英、美法学的一部分,我们的跟他们有相似之处,大同小异。从1960年开始公司法统一,因为以前是各个州和各个省的公司法,但是面临全球化的趋势,公司法也应该趋向于全球化发展。原来的公司特别厚,现在繁琐,现在也精简了。我们还经常遇到危机、市场失败各种各样的事,尤其是澳大利亚是在1990年出现了经济上的问题,然后我们引进了美国的证券规约模式,这个时候很多借款、贷款、筹资资金发展很大,1980年澳大利亚有一些创业精神者做了很多收购等等公司活动,其结果是很多公司破产了,政府就开始反思,对公司法的监管更加加强,成为国家增值的一部分,在过去20年中我觉得至少90年代初两届都是加强这一内容,都有自己的贡献。其中一个就是要让法律更容易读,让很多人看懂,不能光是法律看的懂,其他人也应该能看懂。实际上这个大部分是律师看,老百姓应该不会读。

  我们应该更多加强私有化,减少管制,用一些其它的机制处理破产和收购的问题。公司法简单说是包括基本的公司法内容,还有收购、破产以及证券法都包括在里边。还有金融方面的服务,我前面提到了澳大利亚立法机构,从其他的机构学习的经验,所以我们大量的学习欧美法系的经验。我觉得这方面我们的成就还是比较多的,但是这还有许多严重的问题。政府都试图解决这类的问题,比如说像一些小公司的合规方面尽量简化,同时我们在公司问职方面也有很大的改进,我觉得对于执法来说,关键的一点是跟其他的国家大同小异,那么我们的公司法主要是依靠大家的自律,像一些专业人士和公司自己的守法,而不是通过监管者去规约。还有你的公司最好有自己的合规机构,而不是根据法定的规则去做,公司法的监管者跟中国的不太一样,我们的证券监管者主要是帮助维持市场的信心,这跟中国的监管者不太一样,关于这方面大家可以去看发给大家的文章。

  对于公司法方面我们都是为不同的目的服务的。政府并不是单为公司法服务的,因为他们老想立体电影,抓几个坏公司做典型,澳大利亚以前有这样的典型,我们搞了一个黑名单,但是最后起诉的时候很麻烦,很难去做。因为这些公司都很有背景,很难去追究他们的责任。所以我们做了一个实验但是不太成功,我想公司法的执行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所在的国家本土文化以及各种思想、理念,当然还有各个角色的道德观念,所以文化很重要。如果在文化中各方都相信公司法方面的理念和价值,那这个公司法才能够运行,否则的话,公司法只是一纸空文,所以公司法不光是取决于媒体和专业人士的素质,还有形式和实质方面都很重要,我们有好多的公司破产,他们破产后,法官经常会批评律师、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说他们只注重形式,不注重灵魂,结果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前面也说过了,我们有很多不同的做法,但是监管者并不介入,而且他们也尽量避免追求刑事责任。

  像我所在的城市,有一个人做了一个内幕交易,但是监管者并没有管,在我的文章中我也提到,我们需要有一个灵活的执法观念,我的这些文章也挺多,也写过很多文章,我觉得对我们的辩论分析的著作还是有帮助的。我们的立法机构的人员也去参考,但是法院很难把这些机制运用到实践中,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讲过金字塔式的,就是迅速加强执法。有些监管或者执法可能更加会有效。你看一下法院的一些判决和数据,我们就可以发现,很多公众的抱怨是都在增加,主要我们还有一个公司的丑闻事件,我跟丹·普伦蒂斯的观点不同,他说库存公司可以让投资者有更多选择,我跟他的观点不一样,我觉得这个做起来的话,可能监管者很难监管,在清算的时候也麻烦,那一年有很多的法官做了很多的判决,还有公司监管者有的时候给违规者更多的豁免,说你只要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惩罚,我们就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所以我觉得他们在执法方面起来过于宽松,为什么执法者不愿意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追究责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而且也很麻烦。

  还有其它的一些回应是由议会做出来的,他们通过向民事方面出发,来结果问题,他们说我们不追究刑事了,我们只关心民事处罚,我就是说他们的罚款比较严,对于违规者,但是这个时候他们只用民事的追究责任,而不用举证方面的责任。那在这种审判中,我们也会用这种举证的责任,因为你这种责任实际上跟处罚的形式差不多,我觉得监管者在很大程度上,实际上就不追究那些人的责任了,在刑事处罚中也比较难,那这方面的问题很大。当然我们也有一些判例,它们不光是根据一些成本法也还根据了一些举证法的案例做的,我们看到一些保险公司也破产的跟安然差不多,他们的执法者也说,可能是他们的治理结构特别好,无懈可击,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丑闻,就是它的公司完全可以做的表面很好,内容不好,那么澳大利亚的这个破产公司是最大的一个公司,他们说好的公司治理应该是实质,而不是表面形式。我觉得他也承认表面上的公司治理,那么在外人看来这个公司很符合法律,但是其实它的内实质上很不好,600亿澳元的损失很大,所以它的文化方面实际上是影响了我们的监管公司,我想现在在持续出现这种问题,在过去的3、40年中,我们不断的看到这些现象,那我觉得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在他们的一些书里面都提到过这样的公开的公司,那么你可以说我们在公司的治理中应该更上一层楼,不但有这种监管的机制,而且要创造出这种文化,这个比较重要。这个企业文化不光是体现在立法当中,也体现在精神当中。我的时间到了,谢谢大家!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教授·唐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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