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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穆特·科尔教授在“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的发言

2006-4-24 17:29

  非常感谢您刚才非常好的介绍,非常高兴今天有这样在这里跟大家见面,受组委会的邀请在这里做演讲。我想不管是日本、中国还是德国在公司法的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进,尤其是亚洲的一些国家这两年在公司法方面的改革是非常的大。我们在座的都是公司法方面的专家,在这里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德国法方面的一些基本概念,和他的独特之处,而且从外边的眼光看可能德国有些的理念是十分独特的。可以说德国的是有限地选择自由,所谓有限地选择自由就是德国的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在这个领域我们所谓的自由是十分有限的,如果任何人想在德国建立一个公司他们必须要选择某一种德国法所允许的公司法组织形式,真正注册地址所在地的理论,如果你想在德国建立公司可以选择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都可以。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我们都有更加严格的规则归置它。同时我们也有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定这样的理论,以避免有些公司以有限责任的形式避免自己个人承担责任的现象,所以这些情况和其它的一些国家也有非常多的相似之处。

  当然我们可能用的术语有的时候会有所不同,如果你不想做上市公司,你可能选择封闭式的有限公司或者非上市的有限公司的形式,当然现在的公司法受到了很多的压力,我现在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我们所有的真正住所所在地理论所受到一些挑战,第二我也想给大家讲一下对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个注册资本的规定主要的初衷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所有的公司都会有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个资本的规定对于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形式都会有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一理论目前也遭到很大的挑战。对于我们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也会稍微谈一谈。我们现在的一些大陆法的国家,是有一个双层的公司管理的体系,它和英、美法的体系完全是不同的,我们有一个非常大的监事会,这个监事会的作用是英、美法的理论学者和实践学者他们无法想象的那么作用,德国也十分强调雇员在公司当中的作用,就我们共同的理解来想这是根据我们历史来的,因为这些雇员的作用是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他们应该得到管理层的尊重。当然管理层是控制他们的,但是他们应该得到管理层的尊重,所以有一些这样的理论在比较大的德国公司,工人和工会都会根据各种比例选择在董事会就职或者是监事会就职,这可能和其它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有三分之一要由雇员组成,或者是更大的比例。当然了,可能大部分情况下在大公司当中股东还会占到董事会大部分的席位,但是对于雇员和工会来讲他们在德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当然我们现在有许多新的挑战,在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挑战是什么呢?

  第一个就是我想说的,就是我刚才已经谈到的,公司的丑闻,我们对丑闻应该做什么反应呢,和美国他们在2002年通过的奥科斯法不同,德国采取的政策是比较灵活和比较务实的态度,我们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个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主要是为了应对公司所出现的这些丑闻,但是就像我刚才所谈到的一样,我们的联邦政府采取的是建立这样一个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主要是由一些商人组成,并不是由政治家组成的,并且组织了很多的专家来规定一些非常小的细则,这些细则当然是关于公司如何组织和如何进行管理的内容的制定,这个委员会不是法律,也没有法律执行力,但它是另外一种方式解释了法律。另外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如果你想参加这个委员会的话,所有的会员他们必须承诺要执行很好的公司治理,他们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则,它要求你或者是遵循他,或者是做出相关的解释。尽管它没有强制力,但是对于公司治理有非常大的指导作用,它非常有权威,我们实际上学习了英国法的或者遵循或者解释,所有的上市公司你或者遵从这个法令,或者你不遵从这个法令的话,你必须做出公司不遵从这个法律的相关解释。

  对于这一种方式的采用是不是一个明确的方式有许多的考虑,当然来自于社会各界的批评也是不少的,有的人说应该对于公司采取更有强制力的,更有法律效力的来自于政府、机关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采取这样一个比较灵活和比较软性的措施,给了公司这么多的自由权,他们可以遵从或者不遵从,如果不遵从他们只要做出解释就行了,这看起来是柔软的法律,但是实施的情况是不错的。下面谈另外一点,我们现在受到了一个欧美法律的影响,因为我们已经是欧盟的一个部分,在欧盟的指令当中或者相关的指令当中和欧盟的立法法案,我们必须要遵循它们。可以说有的欧盟法律是非常好的,但是有的是妥协的方式,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遵循它。比如说SE,我们把它叫做欧洲式股份公司,它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只要是在欧盟国家或者其它的成员国想设立公司的人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建立一个欧洲股份公司,叫做SE,主要是为了促进欧洲市场的统一。而对于德国法的传统来讲显然是重大的挑战,因为我们德国法内部的体系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对于新式的欧洲股份公司来讲,当然使得德国内部的法律受到很大的挑战,并且我们不得不看一下究竟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管理如何能够在德国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运转。

  现在SE的规则当然也会指向一个国家的法律,SE的规则在今天的欧美就面临着这样的一个困境就是25个成员国究竟如何把SE的规则很好地纳入自己的国家规则当中去。我们在这个领域不光是在管理体系,比如说一层还是两层的管理体系当中是不是有监事会的建立当中有很多的考虑,当然也会遭受到欧洲各个25个国家如何纳入SE规则的挑战。对于SE新规则的冲击究竟表现在什么样的方面呢?事实上在SE规则将要通过的时候得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但是最后因为各个成员国之间的妥协它还是得到了通过。最后我们所说的就是对于德国的整个法律体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德国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就是公决理论,这就是考虑到会员和利益和冲突,公决理论是德国法律的特点,但是现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德国法的基本观点就是公决。我们要看一看如何把德国非常倡导的雇员公决体制转换成一个现在的SE规则,根据SE的规则我们可能在其它的国家进行运作,就像我们刚才说的一样,只要我们自己的成员国公司和其它的成员国有确定的联系或者一定的联系的话就可以成立欧洲的股份有限公司,这对于我们的公决体制有了很大的挑战,还有对于我们的真正住所所在地理论也有了很大的挑战。

  下面我们想看的就是真正住所所在地理论,根据我们欧盟的一些条约,现在真正住所地理论已经相当于被完全地否定了,也就是在欧盟国家之内如果一个人想要成立一个公司的话,几乎已经完全不受到真正住所所在地理论的限制了。在欧盟的法院所判决的重要判决当中已经设定了这样的先例,和我们刚才所说的SE的规则非常相象,现在为了促进内部市场的发展,真正所在地理论已经受到了这么大的挑战。如果在伦敦市设立一个公司,在丹麦做业务,欧洲法院可以,丹麦就不太喜欢。现在各国的公司法在竞争,对资本方面要求的有关规定也在变化,奥地利、德国公司都可以选择,可以到伦敦设立公司,不一定要在奥地利,比如说在英国注册资本比较低,当然就去那儿了。我再说几句话,我们非常想知道首先对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比较,法律严还是宽限,哪个更好,这个还需要研究。有的时候像英国的这些法律,它的副作用以及真实效果还需要时间。还有德国的做法会不会有问题,在具体上也要看。还有各个国家法的竞争,尽管各个德国法院做了一定的判决,但是各国公司法还有竞争,这个竞争将会把我们引向何处,我们也拭目以待。谢谢!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赫穆特·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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