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讲三个,第一个新的公司法能不能强化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问题,应该在立法当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的个人责任,也就是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我们这几年的经济发展跟上个世纪日本的情况非常相似。比如说法国公司法240条,破产法180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大量发生的事情,就是说公司濒临破产的时候,实际上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到底找谁呀,找公司董事吧,董事说我没有这个义务。在立法方面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第二个问题新法当中已经有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事范围越大,受理费是交不起的。我觉得相关的配套设施要跟上。第三个小问题就是说今天上午的第一场朱慈蕴教授也讲到了,转投资的问题,公司可以对其它公司出资,但不能作为连带的出资人。这个规定值得探讨,这次规定我查了一下,基本上日本、韩国、台湾地区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上2005年6月29号的新法把原来的55条的规定删除了,为什么删除这里边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谢谢大家。
厦门大学·刘永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