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主办单位,也非常感谢主持人给我一个机会,不过我声明一下点评不敢当,刚才听了三位教授的主题报告和陈甦教授的点评非常精彩,也是非常有启发的。我就想陈甦教授的议题上展开一下,三位教授没有点到的问题我想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依陈教授来说,我们公司法是在不断地变动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想跟日本的公司法同时的相比,他们是8编34章,979条,我们是13章,219条,从形式上相比恐怕还是要相形见拙一点。第二我想就这个问题提一个方面,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也就是我们跟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衔接的问题,以及我们公司法跟其它类型的企业怎么协调,这个是我们以后要考虑的。另外刚才讲的219条公司法,只能说是公司法,还称不上公司法典。我想我们以后的公司法典未来的发展方向远远不是219条,甚至519条,我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但是在这样的努力当中,所有的学术分类跟法律学术分类的双重标准以后一定会回归到法律的角度,或者加入到英国或者法国开放式分类系统一样。
外商投资企业,日本新引入了美国的LLP,我的感觉跟我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作非常类似,我们有些企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这个有限责任公司跟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不一样,这样的责任以后如何协调,而在日本把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混合起来的话,我们还要分吗?我们是叫它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责任,我们跟香港的公司法、澳门的公司法是不是也要衔接。最后一点就是我们公司法里边就公司的形态恐怕要加以大大地拓展,我们现在只有两个形式,太少太少,当然具体我就不展开了。另外把公司的体系和公司法的体系恐怕还得衔接起来。我注意到美国的动态和日本的动态,我们是不是在未来的法律体系里边我们的普通合伙要改造,我们的有限合伙要拓展。谢谢大家!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