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时间关系,我只对李哲民教授的演讲发表一些看法,同时问一个问题。一个是韩国有一个著名团体有一个NGO团体,它的运作和韩国治理当中的作用。大家都知道,90年代以前韩国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不太关心,只关心公司的股价。韩国版的少数股东运动对于韩国公司治理完善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应该积极地评价。有的方面咱们国家也有必要借鉴的地方,但是这种运动也产生一些副作用,对正确的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第一个问题请李教授回答,韩国这种私人团体的活动有没有负作用。第二个目前的韩国上市公司当中外国的持股比例相当高,因为韩国80年代进行资本市场的开放,目前上市公司当中外国人比例平均占20%以上,像三星电子著名的公司,外国人持股的量占60%左右。这些外国人投资者当中也有不少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给经营者施压,通过董事会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总之对公司的治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从国民的角度也有一些负作用,也说到国民舆论的责难。同时这个机构投资当中也有不少是投机资本,所以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这些负作用李教授怎么看,请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三个关于控制股东责任的立法方式的问题,韩国的股东方式和中国非常相似,也有控股股东,这是我们两个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但是从立法方式上采取了不同的方式,韩国设了这样的条款,公司股东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或者利用自己的权利直接执行公司的业务,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跟执行业务的董事连带承担的,从控股股东行为的方式把控股责任纳入到控制股东的责任当中来,咱们从公司法修改的亮点来说有20条,非常抽象。另外21条是关于关联交易引起的控股股东责任的问题,咱们中国公司法的立法方式、韩国的立法方式是不一样的,请李教授简单地谈一下98年韩国立法的背景。为什么采取这种立法方式,以及这种立法方式在韩国的效果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日焕
李哲民教授的回答:我想刚才吴教授的问题既有评论的意味,又有问问题的意味。NGO的角色我想现在韩国最强的非政府组织NGO比如PSBD,它事实上在韩国的这一领域有很多的活跃活动,他们总是在扩大自己的收购权利。最近有证据显示他们的可能有些活动值得怀疑,当然也受到了一些批评,他们的所做的活动已经超过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应该正常从事活动的范围,所以说它以这种非常深的方式,已经很高的介入了公司的治理,有的时候甚至对公司的正常运营有影响,但是我想基本上是一个公司的过渡期的现象,一个韩国的公司已经对于公司的治理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我想像NGO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当然也有很多的提高他们自己活动的潜力。第二个问题就是对于外国投资者的问题,如果我记的对的话,吴教授刚才提到的就是外国投资可能现在是寻求短期利益回报,而不是长期利益,甚至有的时候是投资者,所以它可能不是十分注重公司长期发展。可是认为今天现在外国的投资者应该能够考虑到整个韩国社会的福利,外国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他们并不需要考虑韩国整个社会的福利,他们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只是存在短期的利益。我认为我们有时要对于这些外国的投资者要以开放和大度的对待,正是因为外国投资者的参与,他们能够把韩国从1997年的经济危机当中拯救出来,与此相反,韩国本土的投资者有时也是在外国的市场上寻求一些短期的利益,所以我的结论就是没有什么必要批评外国投资者,这就是寻求全球式的经济发展的模式。最后对于控股股东的法律上的制定。在我们韩国公司法,我们的控股股东只是对于他们行使的管理层的影响权负责,他们不应该误导公司管理层,比如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误导公司管理层,还有有时控股股东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利是吧,我想这是可以想象的。因为我们现在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股东他们可能就会想去干涉管理,任何对于股东权利的行使,不管他们股东是否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还是少数股东,不好意思我已经忘了时间了,他对于管理层的权利的行使,只要他并不能够对于权利和行使的犯罪,就不能认为他是犯罪,我们在法律上也是这样规定的?